01科技进步管理办法
科技进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科技进步工作管理,保证科技进步工作的质量,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根据华能集团公司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受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科技进步管理与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企业生产建设、经济运行、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企业科技创新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五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生产、基建和多种经营等方面的技术革新和技术开发工作中,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凡在技术革新和技术开发工作中只决定立项、出资而未实际参与开发、研究工作的部门或个人,不得作为候选部门或候选人;仅从事辅助性事务的工作人员也不得作为候选人。
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是公司授予部门或个人的荣誉,受奖证书不得作为确定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公司的科技进步日常归口管理部门为策划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名词解释
(一)技术革新和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公司所有的设备(系统)中,在生产、基建、多种经营工作中对工作方法、工器具和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而对系统(设备)进行的革新和改造,结果达到预期目的的项目。
(二)候选人:是指与公司有合同关系的劳动职工,并在技术革新和技术开发中参与了具体工作者;
(三)单位:是指公司所属的候选部门、班组和QC小组。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科技进步奖的侯选人:
1.在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中发挥重要作用者;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贡献或发挥重要作用者;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发挥重要作用者;
4.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5.对解决机组运行中的突发性疑难问题有突出贡献者;
6.编写的企业技术标准、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第九条 推荐工作原则由各部门、班组或QC小组完成。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受奖人和部门数实行限额,一等奖项目中的人数不超过五人,部门不超过两个;二等奖项目中的人数不超过七人,部门不超过三个;三等奖项目中的人数不超过十人,部门不超过四个;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侯选人和侯选部门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或者应运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平凉发电公司生产、基建、多种经营过程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华能或省内电力工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半年或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使企业的生产成本明显降低或为企业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三)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体技术水平、市场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四)提高设备的可靠性作用明显:通过技术革新项目、措施的实施,使得设备的可靠性明显提高,实现了连续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使企业的相关技术指标显著提高,在华能及省电力公司处于领先地位。
(五)提高劳动生产率作用明显:通过在工作方法、工器具的革新和改造,使得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效率显著提高,降低了人员的劳动强度,改造方法和思路上有新突破,有推广价值和意义。
第十二条 评奖标准
(一)科技成果奖
一等奖:技术达到华能集团公司所属电厂先进以上水平,创新程度较大,有相当的难度或复杂程度;经过半年或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净经济效益显著;其成熟性可基本满足推广应用的要求,有相当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显著的意义;经过本公司以上单位组织的科技成果认定(鉴定、评议)以及新产品鉴定。以上诸项条件是并列关系,以下类同。
二等奖:技术具有同专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难度或复杂程度;经过半年或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净经济效益显著或取得一定的其它效益;可进一步推广应用,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一定的作用;并经过本公司以上单位组织的认定(鉴定、评议、验收,验收不是指单纯的工程验收,必
须有技术评价与技术指评测试,例如实用化验收)。
三等奖:具有本公司内先进水平;经过半年或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净经济效益明显或有其它效益;有推广价值,对电力科技进步有推动作用。
(二)科技成果推广奖
推广奖用于奖励在本公司内首次应用外公司(厂)开发的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其它效益,产生了一定作用的项目;用于奖励推广新技术,并达到一定规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 一等奖:技术具有同专业先进水平,在本公司内首次应用,经过半年或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净经济效益显著或取得显著的其它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经过本公司以上单位组织的认定(评议、验收)。
二等奖:技术具有本公司先进水平,在本公司内首次应用,经过半年或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净经济效益显著或取得一定的其它效益,对电力科技进步有推动作用。
(三)优秀研究报告和方案奖
在科学试验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 技术改造实践中撰写的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尚不能付诸实施,但对于电力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有创新,对促进电力技术发展有积极意义,对企业管理的提高和生产技术难点的解决等方面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均属优秀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奖励的范围。优秀研究报告和方案奖只设一等奖。
(四)鼓励奖的确定
因奖项名额的限制,未评上奖的优秀成果;鼓励奖的数量,视每年成果的性质决定。
(五)附加评审标准
1.评审人员在评审项目时对评审标准的各个组成部分综合考虑。科技成果一、二等奖和科技成果推广一等奖的评定必须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宁缺勿滥。
2.对于本公司独立开发或承担主要技术研制工作的项目,奖励评定从优。
3.对与外系统单位合作完成,但本公司是成果的第二完成单位的成果,奖励按该成果可得到的奖项低一个等级授予。若本公司是成果的第三及以下完成单位,该成果一般不予授奖。
4.对于授奖条件不成熟,但具有参加评奖潜力的项目;对于可授予高等级奖项,但又没有完全达到授奖标准的项目,可予以缓评。
5.净经济效益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给出的计算公式计算:
(1)对于每年都受益的项目:
年经济效益=年直接增产节约价值-实施总投资×0.125-新增年运行维护等费用。
净经济效益=成果已应用年数×年经济效益
(2)对于一次性受益的项目:
年经济效益=0.125×(直接增产节约价值-实施总投资)-新增年运行维护等费用。
净经济效益=成果已应用年数×年经济效益。
说明:
1.增产价值指增加的产值;
2.节约价值包含节约的各种设备费、材料费、杂费和人工费等,人工费按1.5万元/人·年计;
3.新增年运行维护费用包括各种设备维护费、检修费、杂费和人工费等,人工费按1.5万元/人·年计;
4.系数0.125指成果使用寿命按8年计,成果实施总投资与收益分摊在每一年的平均比例数。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科技进步奖的评定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负责向上级单位推荐参评项目;
(三)负责对公司科技进步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异议进行处理;
(四)负责完善公司科技进步管理与奖励工作的各项标准、制度;
(五)负责将公司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在公司OA上发布;
(六)负责评定公司专业技术带头人。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委员会设委员20~30名,主任委员一名,由主管科技进步的公司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3~6名,委员若干名,由公司的专业技术带头人、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人员及各部门主任组成,设秘书一名(由策划部相关专责兼任),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量的需要,成立专业评审小组,进行初评,专业评审小组由评委会秘书及公司内各专业的专家组成,在初评的基础上再进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十六条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两名,委员若干名,专业评审组的人员由科技进步归口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小组及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对候选人和候选部门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科技进步归口管理部门当年下达的限额数内推荐。
第二十条 科技进步奖推荐程序
一个单位(包括部门、班组、QC小组等)完成的项目,按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几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其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推荐;与公司外的单位(人员)合作完成的项目,由本单位人员负责按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一个人或一个单位的人合作完成的项目,按个人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几个不同单位的人完成的项目,按成果排序中第一的人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对于单位、个人的排序,要严格按照在工作中贡献的大小来排列。
推荐参加上级单位科技进步评奖的项目,必须是本公司的一等奖或二等奖的获得者。
第二十一条 正在研究的项目,必须待其完成后再申报。
第二十二条 某一重大项目,其关键技术或设备如果是从国外引进的时,在申报中要注明其设备或技术。
第二十三条 已推荐或获奖的项目(包括题目不同、内容相似的),以后又有重大技术创新或突破,需再次推荐时,要提交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二十四条 缓评项目重新推荐时,应有书面材料,证明确已解决了缓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凡存在人员、单位排序或产权方面的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评奖。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定未获奖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推荐。
第二十七条 各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的项目,至少进行以下方面的审查:
(一)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奖励范围、推荐条件、推荐程序、推荐渠道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重复报奖或多方报奖;
(三)申报项目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装订、打印是否符合要求;
(四)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产权异议;
(五)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异议;
(六)主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创新点对应;
(七)各推荐单位应在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水平和应用程度等,择优推荐并客观地写明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八条 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各部门、班组和QC小组应向负责科技进步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推荐材料,凡推荐材料不合格的,可以要求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合格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委员会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和内容
(一)听取初评小组或秘书的情况汇报;
(二)评审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以投票表决产生结果;
(三)听取主持人逐一介绍情况,并进行项目的答辩。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打分或投票表决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并逐项填写评审意见及审批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有权裁决对获奖项目的异议。
第三十条 一、二等奖应当由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人数通过才有效。三等奖应当由委员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人数通过才有效。
第三十一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委参与当年的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不得参与本部门推荐项目的评审、表决。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接受全公司员工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复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候选部门或候选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证明。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部门、联系电话。以部门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部门的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法。匿名书面异议材料不予受理。异议者姓名需要保密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两种。凡涉及对候选人、候选部门所完成
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属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部门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实,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必须受理。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归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负责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部门都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委和延误,推荐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部门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归口管理部门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处理程序参照本章第五条执行。推荐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审核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者,不予复评。
第三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请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方。
第三十九条 异议自评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复评;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复评;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 受 奖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办公室负责对获奖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参照华能股份公司有关标准并结合我公司实际,公司科技进步奖的等级分为:
(一)科技成果奖: 一等奖: 3000元
二等奖: 2000元 三等奖: 1000元
(二)科技成果推广奖: 一等奖: 2000元
二等奖: 1000元
(三)优秀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奖: 一等奖: 1000元
(四)鼓励奖: 奖 金:500元
科技成果推广一等奖相当于科技成果二等奖,余类推。
优秀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一等奖相当于科技成果三等奖。
对电力工业有特殊贡献的重大科技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的上限,视具体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商定。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较好的部门,可参照科技成果奖励标准给以奖励,但原则不超过成果二等奖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公司策划部负责检查落实,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本办法的文字解答由公司策划部负责。 本办法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本办法于2006年12月01日发布实施,此前公布的办法、规定及标准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