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审计项目复核制度
审计项目复核制度
为完善事务所审计相关业务执业标准,加强事务所质量与风险管理,明确项目各级人员的复核责任,强化事务所复核系统及各级专业人员的复核意识,专业技术委员会制定审计项目复核制度,审计业务应遵照执行。
一、 基本原则
1. 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系统原则上执行三级复核体系,即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经理和项目负责合伙人三级复核;在指定复核合伙人的情况下,执行四级复核。
2. 本制度将审计相关服务主要划分为三个阶段,即计划阶段、执行阶段和完成阶段,此划分与审计控制表的划分保持了一致,本制度所涉及的各阶段应复核的文件或工作底稿可与审计控制表中提及的文件或工作底稿相互索引。
3. 重要事项的复核应以审计控制表为主线,审计控制表中所列示的每一重要事项均应按照要求由项目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经理、项目负责合伙人及项目复核合伙人(如适用)进行一级至三(四)级复核。
4. 复核的实施应尽可能的采用面对面沟通交流方式(Review by interview),即被复核人应当面对面的向复核人报告所执行工作(包括复核)进展、完成情况、结果、相关重大问题及事项、不确定或遗留事项等。复核人应通过询问和现场查阅,根据已了解的情况予以判断并确定所复核事项完成情况及结果,确信复核工作及结果的有效性。复核完成后,复核人应在所复核底稿/文件上签字确认。
二、 计划阶段
1.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是制定审计计划的基础。它是一个连续和动态的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的始终。项目负责合伙人及经理应深度参与项目风险评估工作(包括高层访谈、风险讨论会、计划会议等),将项目质量与风险控制贯穿于项目实施过程中。
2. 计划阶段应准备的文件或工作底稿,主要包括时间预算表、业务约定书、风险评估与客户环境表(RACE)、应用控制记录(RAC)、计算机控制环境(CEF)、审计策略备忘录(ASM)、审计控制表、审计程序等,应由现场负责人,负责经理负责组织准备。
3. 项目负责经理的责任包括准备业务评价表及对上述所有文件或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提出修改意见并作出修改,初步评估项目风险及拟定相应的对策,并负责将所有重要内容或事项,如服务收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拟采取的对策等,向项目负责合伙人汇报。
4. 项目负责合伙人应对上述文件进行总体复核,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批准。应当由项目负责合伙人批准的文件包括:
承接/保持业务评价表
时间预算表
审计业务约定书
风险评估与客户环境表(RACE)
应用控制记录(RAC)
计算机控制环境(CEF)
审计策略备忘录(ASM)
重要审计程序裁剪
审计控制表
三、 执行阶段
1. 原则上现场分负责人应复核其组内成员的所有工作底稿,并负责向其上一级汇报,包括书面报告重大问题、审计调整、管理建议要点等。
2. 现场总负责人应对现场分负责人完成的工作底稿及审计策略中所确定应由其复核事项进行复核,并对高风险领域、重大问题、审计调整、管理建议要点的工作底稿进行重点复核,并负责向其上一级汇报,包括书面报告重大问题、审计调整、管理建议要点等。
3. 项目负责经理应对现场总负责人完成的工作底稿及审计策略中所确定应由其复核事项进行复核,并对高风险领域、重大问题、审计调整、管理建议要点等的工作底稿进行再次复核,并负责向其上一级汇报,包括书面报告重大问题、审计调整、管理建议要点等。
4. 项目负责合伙人应对负责经理所准备的工作底稿、必要的高风险领域、审计策略中所确定应由其复核事项、所有重大问题、重大审计调整及重要管理建议等事项予以复核。
四、 完成阶段
1. 完成阶段应准备的文件或工作底稿,主要包括提请合伙人注意事项(MAPS)、管理层声明书、关联交易、期后事项、或有事项、持续经营、法律事项、审定财务报表、报告草稿、管理建议书、审计报告披露核对与控制表(如适用)、审计控制表等,应由现场负责人负责(包括组织)准备。
2. 项目负责经理的责任包括对上述文件或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提出修改意见并作出修改,同时,判段所有重大事项均已解决或已提出解决方案,并负责向项目负责合伙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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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目负责合伙人应对上述文件进行总体复核,判断风险的影响程度及相应对策的适当性,并确认是否批准报告的签发。应由项目负责合伙人批准的文件包括提请合伙人注意事项(MAPS)、审计报告及审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披露核对与控制表(如适用)、审计控制表。
4. 客户提供的管理层声明书需经项目负责合伙人审阅。项目负责合伙人应在考虑项目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关注管理层的声明书内容是否恰当、完整。
五、 其他
1. 项目如指定(独立)复核合伙人,其应复核的文件或事项应遵循风险管理委员会关于《鉴证业务(独立)复核合伙人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
2. 按照风险管理委员会规定审计业务报告须经内核会议审核的项目,出具审计报告时,项目负责合伙人及经理应复核确认重大风险事项已经内核会议审核,并已按照内核会议的意见处理相关事项及发表审计意见。
3. 本制度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委员会制订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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