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成交发[2006]460 号 确保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国务院《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 ,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4 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 (交通部令 2000 年 第 3 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 2004 年 第 3 号)及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 施办法(试行) 》(川交函[2006]113 号)等制定本规定。 (以下 第二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 简称“质监站” )受成都市交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实施成都市交 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的从业单位即建设、 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 位在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的每一个阶段都应自觉接受、 配合质监站 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1、公路工程: 《公路法》所 规定的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大修工程;2、水运工程:港口、 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 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本规定所称农村公 路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 “通村”公路 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达” “通畅”公路项目。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质监站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质量管 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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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 任,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法对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
应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免除、不改变、不减少从 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从业单位和人员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 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从业单位有关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监督; (三)对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行为、质量保证体系及其 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实体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使用的材料、产品、设备 和施工工艺进行监督; (五)对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
、准确性、真实性 进行监督; (六)对工程质量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 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条 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 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的有关规章制度,经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后规划、管理我市交通建 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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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和指导我市交通建设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 配合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做好监理、 试验检测市场 的培育、管理工作和资质管理工作; (三)在所承担的受监工程项目完工后,参加交工验收并负 责质量检测工作,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负责质量鉴定工作; (四)参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参加我市“优质”工程的推荐、评选工作; (六)掌握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动态,总结质量监督工 作经验,定期向市交通委员会和省质监站报告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监督范围 (一)市交通委员会直管的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 及专项工程; (二)市交通委员会直管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及水运维 修工程; (三)各区(市)县实施的总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改 建和大修工程; (四)农村公路建设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确定具体的工程 技术人员负责质量监督工作,市质监站负责培训和指导; (五)上级部门交办的需要监督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初步设计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但 由非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实施的项目, 也应申请监督并办理工程质 量监督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未下达《交通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工程,质监站不予质量鉴定和验收。 第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执行质量监督认可程序。建设单位在 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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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质监站申请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交通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申请书》 (格式见附件一)及相关资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二)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三)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质监站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 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质监站自收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 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对收到的相关资料及施工现场进 行核实,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确定监督责任人,制定 监督工作计划,向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下达《交通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
通知书》 (格式见附件二)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 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 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 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在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监督工作计划包括: 监督期限、 监督内容、 监督阶段的划分、 监督检查的方式、 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 信息反馈的内容等。 工程质量的监督期为自质监站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开始至 工程竣工验收止。 第九条 质监站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按照监督计划对从业 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 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 (二) 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质量; (三)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 情况,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对项目施工的重要阶段、重要部 位和重要质量指标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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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据监理规范、 项目监理合同和监理大纲监督检查项 目监理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重点检查其履约能力和 监理工作大纲的执行情况; (五) 依据行业有关试验检测规范规定、 项目试验检测合同 和试验检测工作大纲监督检查试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 立及其运行情况, 重点检查其履约能力和试验检测工作大纲的执 行情况; (六) 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 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第十条 质监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并要求提交 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 (一) 质监站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以书面方 式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 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 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 整改报告。对拒不整改、返修和返修不合格的工程,委相关部门 停止资金拨付,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交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二十四 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站报告, 质监站应建立对质量 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在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 “三不放过” 按照 (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和群
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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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基本原则和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及时 配合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工程发生质量争端,质监站受有关部门委托,按照科 学、公正的原则及时进行检测、鉴定。质监站依据所采信的检测 数据和报告对工程质量事故和争端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 论。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的检测实行施工自检、监理抽检、 中心抽检和监督抽查制度。施工、监理单位进场后必须按规定配 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人员, 建立工地 实验室,并经质监站检查验收合格后开展检测工作。中心抽检和 质监站的监督抽查须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 行检测。 质监站在收到施工、 监理单位工地实验室临时资质申请报告 (格式件附件三) 7 个工作日内到工地现场完成检查验收和备 的 案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 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通建设工程的交工验收, 未经交工验收或者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 前,质监站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质监站在收到建设单位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申 请》 (格式见附件四)的 5 个工作日内,安排(或委托有资质的 检测单位)到工地现场进行检测和各种资料的审查工作,交工验 收检测工作完成(收到检测单位检测报告)以后 10 个工作日内 (需审核的以审核后为准) 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交工验收质 量检测意见书。 未经质监站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 得组织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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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 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 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站在收到建设单位 《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申 请》 (格式见附件五)的 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对工程项目关键抽 查项目进行复测,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和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综合参考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 的数据资料、交工验收时的质量检测意见、竣工验收前的复测结 果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质监站在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后
(需经审核的以审核后为准) 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 10 和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竣工验收工作
完成以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交通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完成对各参 建单位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签发工作。 质监站对工程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质
监站因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的监 督抽查、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 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 费。 第十七条 质监站的质量监督工作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 规和现行有关工程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坚持科学性、 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原则。 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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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标准和监督工作程序,对工程质量和监督对象的评 价应全面、客观、 理由充分,不得徇私舞弊、擅自更改评判结论。 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质监站应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 员质量管理行为信誉档案,包括基本情况、质量管理不良行为记 录、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记录、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奖惩记录等信 息。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
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站及其监督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向成都 市交通委员会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 为实施行政处罚。 质监站在成都市交通委员会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交通建设 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质监站不按照本规定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职责、 承担质量监督责任或对不合格的交通建设项目出具质量 合格文件,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 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质监站工作人员在交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交通委 员会或质监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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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补办手续,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对未 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 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 工验收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罚款的, 对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员处单位罚款总额的 5%以上 10%以下罚款;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 故隐瞒不报、慌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试验检测单 位违反本规定, 对不合格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 的,责令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或未履行其质量管理 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省、市的
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交通建 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成交质监[2003]59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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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 工程项目业 已申请开工报告。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 、 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和 的有关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附件) ,申请办 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一:工程概况表 附件二: (有关资料)
申请单位:
(公章) 二 OO 年 月 日
注:1.本申请书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送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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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监督手续。 2.附件二的有关资料为《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第七条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与文件。
工 程 概 况 表
工程名称 建设依据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计划开工日期 建 设 规 模 工程技 术标准 设计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监理负责人 计划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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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概
况
附件二: 编号:200X—XX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工程项目名称: 监督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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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程师: 分管站领导: 站 长: (公章) 监督单位:
二 00
根据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交
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的规定, 按照以下监督计划由 量监督,本工程的监督负责人为 。 工程由我站 监督工程师对该工程进行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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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工 作 计 划
二 00 年 附件三:
月
日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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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时 资 质 申 请 报 告
申请单位: 工程项目: 申请日期:
表一、基本情况及人员情况登记 基 本 情 况 工程名称 施工/监理 单位名称 所承担工程 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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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企业资质 等 级 合 同 段 名 称
工程合同工期 所在单位试验 室资质等级 工地试验室 详细地址 试验检测人员情况 姓名 性 别 年 龄 职务、 职称 试验工作 资质证号 年限 培训证 号 有 效 期 联系电话
试验单位 委托试验项目:
资质等级
表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登记表 编 设备名称 号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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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出 厂 日 期
页 使用 情况
第
页
数 规格型号 量
计量及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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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职 称 毕 业 学 校 年 龄 职 务 担任职务 专 业
拟在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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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参加过试验检测的工程 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
历 担任何职 备 注
表四、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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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监理部(监理组)意见:
(公章) 年 建设单位意见: 月 日
(公章) 年 质量监督站意见: 月 日
(公章) 年 申请工地实验室附件资料: 1、施工、监理单位试验检测资质证书 2、试验检测人员资质证书或试验检测技术考试合格证书 3、主要人员简历表 4、仪器设备测试标定证书 5、试验室职责、试验室管理制度 6、各级试验人员岗位职责(试验室负责人、试验人员、样品保 管人员、资料管理人员) 、检测仪器管理制度 7、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8、委托试验合同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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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申请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 建设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 成全部施工内容,施工、监理单位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 (JTGF—80)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已完成工程的质量 评定工作,工程质量合格。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的规定,现申请你站对该工程进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建设单位) (公章) 二 00 年 月 日
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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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申请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 建设项目于 年 月
进行了交工验收,完工试运营已满两年,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 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 隐患已经返修,准备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按照《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现申请你站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质量复测和质量鉴定。 附件:1、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2、试运营期内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建设单位) (公章) 二 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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