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个人看法
讨论题目:危险驾驶罪(危险犯)
一、法条规定
《刑八》:第133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即理论上所谓的“危险驾驶罪”( 酒驾 /追逐竞驶+情节严重)
1、“醉酒驾驶”的含义:根据国家质监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驾驶员每100 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80 毫克之间为酒后驾驶,超过80 毫克即为醉酒驾驶。
2、“追逐竞驶”的含义:“追逐”在此应是指机动车驾驶员为紧跟或者超越另一机动车而采取的超常规驾驶行为;“竞驶”应指机动车驾驶员出于刺激、赌气、赌博等动机而实施的竞相加速、以领先对方为目的的赛车行为。“追逐竞驶”,实际上就是指所谓“飙车”行为。
二、典型案例(“孙伟铭”案:无证+醉驾+4死1伤=一审死刑、二审无期; “胡斌案”:交通肇事罪)
与其他罪的区别:
危险驾驶行为强调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并不一定要求结果,危险驾驶行为只要求行为人为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的主观态度为故意,对于危害结果所持心态,在所不论。
立法目的:有利于预防和控制此类行为,突出刑法的预防功能和威慑功能。表现出国家对于这种危险驾驶行为的否定评价,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此罪设立的必要性:1危险驾驶现在已凸显,亟待解决(数据一)2现有法律不能够完善的解决危险驾驶问题(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结果才定罪,而醉酒驾车行为又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中的其他危险方法)3法学界与社会大众对增设此罪大多持认同态度。
个人整理:
一、我国交通事故现状及原因(数据一)
二、我国形法中关于危险驾驶的相关规定
1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分析:行政处罚只针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
2 A 交通肇事罪——不逃逸量刑轻
《刑法》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
分析:
3B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法本意:仅针对于一些个别的给不特定公众造成威胁的交通事故类犯罪)——量刑严峻,起刑高)
《刑法》114,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其他危险方法…..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分析:“其他危险方法”认定:是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具有强大的杀伤力,一经实施即对大面积、不特定的人数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
两罪区别:
1客体:A :交通运输安全B :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人登门安全的保障
2主观方面:A :过失,不追求,否则转化故意杀人B :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3前提条件不同:A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B :是否对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4量刑幅度不同:
三、处理危险驾驶行为的困境
1对无危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无法定罪——交通肇事罪
分析:前两罪都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2主观方面的差异及认定困境
分析:A 不要求故意B 要求故意,如果以B 定罪,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但是我们很难判定当一个人驾驶机动车过程中造成怎样尊还后果的行为是故意,也很难给出一个怎样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方式就是故意的标准。同时,很多危险驾驶行为中的主观当面实际上并不为故意,尽管可能现实生活中造成了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但是行为人当时并非追求一个损害结果,行为人本身并不意图造成这些伤害,实际上行为人对这些危害后果是持排斥心理和否定心理的。行为人更为普通的心理状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并不是故意。行为人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或者充分信赖路面状况等,行为人相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危险驾驶行为归入“其他危险方法”的理论困境
张明楷教授认为:“(1)‘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换言之,对那些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行为,不管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都不宜认定为本罪。(2)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张明楷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21页。
判断标准:相当的危险性(是否具有广泛的危害性,能否控制这种危险,——其实行为人是可以控制机动车的行驶、停止、加速、减速也可以控制机动车的方向的,所以,危险驾驶行为并不具有这种相当性。:“其他危险方法”是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具有强大的杀伤力,一经实施即对大面积、不特定的人数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不能控制
刘宪权教授认为:不具有相当性。理由:危险方法是“危险性+加害性“即危险方法是行为人有利用这种危险方法实施某种加害行为的心态,危险方法是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手段。而危险驾驶行为仅具有“危险性”不具有‘加害性’,行为人并非借助驾驶行为实施某种加害行为,实现某种加害目的。因此,不能归入危险方法慧海公共安全罪的原因之一。
四、相关争议点
1、“情节严重”的认定
2“追逐竞驶”的判断标准
3“其他行为”如何做评价(如吸毒驾驶等)
五、同案不同判
1“杭州飙车案”——交通肇事罪(3年以下)
2“孙伟铭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死刑、二审无期)
分析:定性不同,判决不同。刑法量刑的断层。
六、国外相关立法借鉴
1美国
在美国,“危险驾驶”是指“鲁莽、不计后果的驾驶机动车的精神状态。”
阿拉巴马州:198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32篇“危险驾驶”(a)无论是有意还是放任,无视他人的安全或者财产权利,以危险失察的方式驾驶机动车者,或者没有适当的关组或者谨慎并足以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构成危险的速度或者方式驾驶机动车者,将被指控为危险驾驶(b )被认为危险驾驶者,若为初犯……(c)本章内的危险驾驶或者违例驾驶指控之受酒精或者毒品影响的驾驶为更轻指控。
2英国
1988年道路交通法设置了危险驾驶罪“1、以危险方法在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的,即属犯罪——将被剥夺驾驶执照,并将处最高14年的监禁。2以危险方式在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的,即属犯罪。
七、危险驾驶行为标准的认定
1日本
日本刑法规定:“受酒精或者药物的影响,在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四轮以上汽车,的….. ”——具体行为方式
2英国
英国《1998年道路交通法》规定:“其驾驶方式未达到一个令人满意、谨慎的司机所被期望的程度……”——客观的判断标准(通过陪审团认定:即通过一般正常人来认定)
3作者观点
危险驾驶的实质:1行为人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醉酒驾驶、吸毒驾驶、超速驾驶、无证驾驶等。2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3行为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是对驾驶行为主观心态为故意,并非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态。)——不应该只从行为方式和结果来看。
难以正常驾驶行为:
1酒后驾驶
根据常识我们可以知道,人在大量饮酒后,酒精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兴奋后抑制作用,最终麻痹神经中枢,使人不能控制自己的肢体和行为。在这种状态下,极易不遵守交通规则,如超过道路限定速度行驶等。
2吸毒驾驶
正如我们所知,吸毒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行为,不论是对吸毒者自己,也对社会和周边环境产生严重的危险。人在吸毒后,由于毒品对人的精神活动的影响,行为人实际上很难正确判断周边环境及自己所处的方位,会对其本身的判断能力产生严重阻碍。
3超速驾驶
超速驾驶已经成为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其中超速驾驶肇事导致死亡人数占交通事故总死亡人数的10.2%,“杭州飙车案”胡斌即超速驾驶。胡斌本人在案发当时没有醉酒、吸毒等其他影响精神状态和驾驶状态的行为,其本人也曾获得2008年艾弗尔卡丁车冠军赛的团体冠军和个人冠军,在这样的背景下,他的驾驶即使也死没有问题的,其最终犯罪是因为超速驾驶行为。
由于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已经很纯熟且路况好,就开快车,这样原本可以避免的悲剧在超速驾驶的状态下不可避免的发生了。
4疲劳驾驶
5无证驾驶
八、刑法的谦抑性
含义:“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利益——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
附录:
数据一:第一次世界大战死于战场上的约1000万人,自上世纪权世界因交通事故共死亡2585万人,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2倍多。我国公安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管过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10万多),造成29866(2万多)死亡、1283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具统计,全世界每年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人数为50万至60万人,其中我国占到15%至20%,交通事故死亡绝对人数一直是世界第一。血淋淋的数字:主要原因是:醉酒驾车、无证驾驶、超速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