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及小微企业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
政策解读
2011年10月1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背景
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并出现了非法集资、民间借贷高利贷化等现象。出台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政策,既是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轻税负、拓宽融资渠道,也是对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提出的一个鼓励信号。
二、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