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
09秋法专 孙雪浩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我从宝坻区法院近十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从1999—2008年十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
年份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件数 235 205 224 207 219 187 228 261 227 212
比例 15% 13% 21% 18% 20% 15% 21% 25% 23% 24%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50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曾经高达35%左右。我国1990年离婚率为4.75%,而到了2007年离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
二、通过对近三年判决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新特点
(一)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有15件,占15%;结婚3—5年的16件,占16%;结婚5—10年的30件,占
30%;结婚10—20年的25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的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13.5%,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合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
调查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25件,占25%;(2)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23件,占23%;(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17件,占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1件,占11%;(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8件,占8%;
(6)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因一方被判处刑法而离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占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1件,占1%;(11)其他案件4件,占4%。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不包括撤诉案件在内)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点
1、举证困难。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从统计的判决准予离婚的57件案件中,只有结婚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的陈述的有42件,占70%。大部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从统计的12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因证据不足的为8件,占67%。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直接送达的为89件。
2、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24件,占24%。
3、调解的比例比较低,调解结案的为31件,占31%判决结案的为69件,占69%。(2007年宝坻法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调解率为46%)。
4、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6个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19件,占19%;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决准予离婚的为18件,占95%。
四、上述现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1、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特别是农村的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从分析表明,婚前恋爱不到一年占18%,特别是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 严重,结婚时一方未到婚龄的占15%。
2、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结婚的时间长短中分析,就会发现,结婚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30岁以下,一般结婚在10年以内,从时间上结婚10年以内的比例为36%;从年龄分析上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很不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方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
3、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在1.5万—2万元,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一旦有什么波折,及易导致离婚。
4、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原因:
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
五、建议与对策
民事案件无小事。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
(一)端正认识、抓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我国,犯罪学家临床心理学家分别证实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儿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与家庭环境的关系,临床心理学的大量统计数据说明,亲生父母离异的过程和结果,都对孩子尤其是幼龄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伤害。他们的孤独、自卑、怨恨等不让孩子尤其是幼龄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伤害。因此,应重视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工作。这又与司法效率相冲突。通常,我们对待事关重大社会生活特殊类型的案件,成立专门的法庭进行审理,如少年法庭,军人维权法庭等。在这里笔者有一个建议,即各基层法院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对这样的专门的法庭,不宜定经济指标,对它以一高一低两个比率来进行考量,即以调解结案率(高)和当事人重复起诉(低)。(二)注重证据,加强职权干预。离婚案件不能把它简单当作一般的民事案件来处理。它不仅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问题,还要附带解决财产、子女问题。对单纯的夫妻感情,我们没有必要过多的加以干预,但对于因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
离婚,还是有必要以公职权加以干预,以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一些与当事人确因证据不足,但又必须逃离枷锁婚姻(这里把一方利用婚姻家庭之名实行对另一方的虐待称之为枷锁婚姻),应给予一定的帮助,即可以增加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三)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不断的增多,夫妻平等、团结和睦的家庭已成为当代社会婚姻家庭的主流。但是,由于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在发生变化。婚外性行为、包二奶的现象正在冲击着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一些舆论导向只注重自身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其担当的社会责任。大部分人认为现在离婚率高的原因是年轻人看电视、电影多了,受其中的影响大、深所致。我们要宣传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它是文明社会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