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是指政府统计机构,分为两种,分别是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统计法》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是:1.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作出上述规定,是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客观、公正,也是吸取历史经验教训和借鉴国际惯例的结果。
具体表现在:一是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由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独立进行;二是统计数据与各级行政领导的政绩密切相关,容易受到干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保障其独立行使统计职权的基础和前提。只有通过立法规定,设立独立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并确认其相应的法律地位,才可能使其独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如果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附设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计数据跟各级领导的政绩挂钩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容易受到行政干扰,要独立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统计工作、行使统计职权是不现实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即要安排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单具体是配备专职还是兼职统计人员,可以由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统计工作的任务量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它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统计人员具有以下职权:1.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3.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4.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主要有以下职责:1.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2.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3.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
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优质服务是统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统计职业道德追求的最终目标。
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具有如下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建设。第二,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是法律赋予政府统计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是政府统计部门一项基础性的行政管理工作。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1.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2.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3.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考试的时间是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其合格成绩在二年内有效,逾期成绩自行作废。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一种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统计监督检查是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简称为统计监督检查。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统计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2.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3.统计监督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是指统计监督检查机关对参与统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措施。按不同标准分类:1.根据时间上的不同,分为定期监督检查和临时监督检查。2.根据涉及范围不同,分为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3.根据主体不同,分为联合监督检查和单独监督检查。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立案查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3.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调查,是指统计执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收集证据和查明统计违法行为的活动。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处理,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执法机关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处理程序:告知、听证、处理。
听证: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2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启动统计执法中的听证程序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对单位罚款超过了一定数额,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作出处理后,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统计行政复议,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从形式上看,是指复议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构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3
统计行政复议程序包括以下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中,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有三种:一是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二是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三是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包括了两方面的含义:1.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它确定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统计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2.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统计行政应诉:1.审查被告是否适格;2.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3.做好统计行政应诉工作。 统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他组织。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