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告知书0415
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融资方:
欢迎您来到 资本。我司致力于为各大企业提供融资成本相对合理的资金支持,在您对我司作必要了解后,与我司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之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风险告知书》的以下条款,慎重作出决定。
一、资本市场有风险,请您做好相关背景了解和风险防范的心理准备,因融资涉及金额较大,如有必要请咨询金融、法律等专业人士。
二、提请您对出借人即我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必要了解,明确我司的投资能力,参与此次借贷是您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他人的胁迫和蛊惑。
三、提请您对自身融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详尽的了解,明确借款的金额、用途、期限、未来还款能力、抵押担保方案等风险控制措施。
特别提示:
1、您与我司即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有股权质押的相关约定,请提前向贵司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明确该工商登记管理机关能否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完全符合工商管理总局对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股权质押登记。若您随后签署相应的《借款合同》和《股权出质合同》,我司视为您已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详细了解过,后期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存在过错为由导致股权出质登记无法达到国家工商总局的标准推脱违约责任,我司不予认可,由此导致我司相关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相关办事人员差旅费)的增加,由您承担。
2、关于首期监管资金:在您与我司签订《借款合同》后,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完成前,为保证合作的进行,双方各自支付一笔现金到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进行资金监管,待监管期限届满,该笔监管资金依照《资金监管协议》相关的解付条件进行解付。若贵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真实合法有效的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判断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8】192号-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笔监管资金将解付到我司相应账户。
四、在签署相关合同文本前,提请您对我国法律、法规、政策中关于民间借贷、股权质押登记等知识进行了解,详细阅读《借款合同》、《股权出质合同》、《资金监管协议》等合同文本。您有权对相关文本提出异议,并就此与我司及相关居间方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
北京 投资有限公司
本人已阅读上述风险告知书,对其告知内容明白无误,同意继续办理融资事宜。 企业确认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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