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甲与陈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甲与陈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3/08/26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杭萧民初字第3833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
类型: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甲。
委托代理人冯××。
被告陈乙。
·审理经过
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
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令河适用简易程序于2 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的委托代理人冯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陈甲诉称:2011年2月24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 一份,约定月租金为1200元,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履行到期 后,陈乙继续使用该房屋,陈甲也未提出异议,并仍按原合同 履行,至2013年6月,陈乙已欠陈甲房租费14000元,电费722. 4元,陈甲多次催讨,要求双方解除合同及陈乙归还房屋,双 方发生租赁纠纷后曾到北干派出所调解。现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房租14000元、电费722.4元,合计14722.4元;2.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租房协议,被告搬离所租住的房屋;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乙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
下列证据材料:1. 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证实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房租,被告均不予支付。2. 租房协议一份,证实原、被告
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认可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3.服务业收款收据一份,证实被告应支付原告2012年4月24日 至10月23日的房租8400元,但实际只支付了4000元,尚欠4400
元。4. 电费、租金清单一份,证实被告结欠原告租金14000元 电费722.4元。5. 照片一组,证实原告书面通知被告支付租 金,被告结欠原告电费的情况。
上述证据1-
2,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