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方案(安全先进企业)
关于印发《日照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先进
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建筑业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山东省建筑施工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鲁建管质安字[2011]38号),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控意识和自控能力,特制定《日照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先进企业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日照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先进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鼓励创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照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先进企业(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先进企业)设为“日照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 “日照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优良企业”,按照主项资质类别等级标准分别评选,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依照本办法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先进企业的申报。
第四条 市直企业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先进企业”的,由企业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区县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先进企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先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积极宣传、贯彻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 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注重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和科技创新,注重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和推广;
3、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安全生产管理及实际工作得到积极的贯彻和落实;
4、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各项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符合规定要求;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有固定办公场所,规章制度上墙,并按制度规定开展日常安全管理等实际运作。
6、 “三类人员”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接受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
7、抽查本年度在建工程应达到市级示范或市级优良标准; 8、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达到85分(含)以上。
9、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开展安全生产评价,分数达到90分以上可申报日照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分数达到85分以上的可申报日照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优良企业”。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报:
1、对企业的安全管理业绩实行一票否决制; 2、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的;
3、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受到新闻媒体曝光和投诉的; 4、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先进企业申报材料: (一) 《日照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先进企业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 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进行自我评价达标;
(三) 依照《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进行自我评价达标;并对照标准建立11盒安全档案资料,以备检查组检查;
(四)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业绩报告。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先进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采取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由主管部门抽调安全管理先进企业的安全管理专家,联合组成检查组进行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指导企业找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薄弱环节,查找体系运行的梗阻,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凡考核验收中发现企业思想认识不到位、体系设计不科学、项目分工不明确、安全责任不清晰的,依据《山东省建筑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列入基本合格。特别是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达不到国家标准,无法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已达不到法规要求的,列入不合格。
第五章 评 审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先进企业”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先进企业的评审组织和考核工作。根据专家组现场考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后,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先进企业”,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先进企业”作为企业资质考核、晋升资质等级、评优树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参加投标的,招标人组织评标时,可参照以下标准给予企业信誉加分:日照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 加3分、日照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企业” 加2分。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安全生产管理十佳企业”评选。
第十三条 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先进企业”的, 出
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经核实, 取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先进企业”资格, 收回荣誉证书, 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隐瞒安全事故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违法违规等其它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日照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先进企业评审委员会
主任:吕国伟 副主任:焦自民
成员:潘月胜 庄 勇 夏 永 张守波 王海洋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办公室主任:王海洋(兼) 副主任:陈为亮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