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忠实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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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忠实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
作者:陈樱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4年第06期
[摘要]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源起其所具有的忠诚义务。当发生竞业限制劳动纠纷,而法条匮乏且实务及理论界存有各种争议时,我们应从统一的诚实信用价值标准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忠诚义务做出评价,体会立法的本意,明确违反忠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寻求解决案件的方法,以达到利益平衡。
[关键词]竞业限制;忠诚义务;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京印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常根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2日,吴常根进入上海红京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京印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经理等职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吴常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5年内不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红京印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红京印公司将在劳动合同结束后支付吴常根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吴常根违反约定,不论是否造成红京印公司经济损失,均应向红京印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新疆中油型材有限公司员工高爱青、韩国公民金大雄证实,吴常根曾在2010年3、4月份向他们推荐德国巴斯夫公司、韩国锦湖公司等公司生产的ASA材料,并提供样品。存在违反上述约定的事实。2012年1月9日,红京印公司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吴常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红京印公司请求。红京印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另,2011年7月13日,红京印公司与吴常根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2011年7月25日,吴常根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红京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休假工资和业务提成,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支持吴常根请求。吴常根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最后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违反忠诚义务,擅自经营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对单位造成的损失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红京印公司和吴常根约定,在劳动合同期内无论是否造成红京印公司损失,只要吴常根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红京印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都应承担20万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