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伪造证据案件
1.京司罚决〔2012〕3号
被处罚人:王维,男,31岁,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胜利小区23号楼5门401号
经查:2012年8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王维有期徒刑十个月。王维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2012年8月19日,王维刑期届满。
另查:王维2010年取得北京市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号[**************]70。经北京市司法局2012年12月24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王维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被处罚人:罗国平,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57。住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梅园小区6-2-101。罗国平在为白马钛铁选厂办理采矿许可证及伪造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米采证铁字[98]NO:A0005373号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未获得违法所得。另查,2010年9月9日,罗国平被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决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9月20日,判决生效。之后,罗国平两次向我局汇报其代理白马钛铁选厂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并对该案件进行了反思和检讨。经西城区司法局2013年9月9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罗国平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罗国平应于9月16日前将律师执业证书交回到西城区司法局。
3.京司罚决〔2012〕2号
被处罚人:田广礼(曾用名:田广里),男,47岁,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西丰乐村月平巷1号经查:2012年8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田广礼有期徒刑二年。在法定上诉期内,田广礼提起上诉。2012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另查:1998年,田广礼使用姓名田广里,取得北京市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号[**************]93。决定:给予田广礼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4. 京司罚决[2010]1号被处罚人:李庄,男,49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锋尚国际公寓702号(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经查:2010年1月8日,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在法定上诉期内,李庄提起上诉。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上诉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现已生效。现决定:给予李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5.被处罚人:薛辉,女,32岁,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已缓注)
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叮呤镇南平古村(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经查:2008年3月7日,薛辉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法定上诉期内,薛辉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现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海法刑初字第114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调查笔录、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薛辉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我局认为:薛辉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北京市司法局2008年6月30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现决定:给予薛辉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6.京司罚决[2007]2号被处罚人:张正涛,男,36岁,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已缓注)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街四段41-55号(现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看守所)经查:2006年12月19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正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法定上诉期内,张正涛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我局认为:张正涛作为律师因故意非法伪造公司印章,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北京市司法局2007年1月29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现决定:给予张正涛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