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
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
为规范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促进志愿者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申请加入志愿者行列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可到社区志愿服务站登记,填写志愿服务登记表。经登记填表后,由登记单位发给社区志愿者服务登记卡,即为准志愿者。志愿者登记表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特长等。
第二条:准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达5次、满1 0小时,表现良好,可向注册机构提出注册申请,换发志愿服务证。原登记服务时间可继续累计。
第三条:服务时数的计算按各服务组织和服务团队具体工作进行统计,一般包括:
1.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间。
2.活动策划时间。
3.开会、培训时间。
第四条:志愿者在每次活动后,须在登记卡或服务证上填写有关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时数,并由活动组织部门(服务总队)的负责人或服务对象签名确认。各活动组织部门(服务总队)每季度将各注册志愿者和准志愿者的上季累计服务时
数进行汇总审核。
第五条:注册志愿者累计服务时间达到星级标准后,区志愿者服务机构将颁发相应的社区志愿者星级胸章,以示褒奖。
第六条:服务登记卡、服务证和胸章应由志愿者个人妥为保管,如有遗失,即向登记注册机构声明,及时补办。补办的服务登记卡、服务证和胸章及有关的标志性物品的成本费用均由志愿者个人负担。
第七条:志愿者在区内参加2个以上志愿服务团队,应使用同一本登记卡或服务证;若在区内调换志愿者服务队,志愿者可持登记卡或服务证,到转入处报到登记,服务时数继续累计。
第八条:志愿者有退会的自由,由本人向服务机构递交退会申请,服务机构作登记备案。服务证经服务机构盖章注销后,可由本人保存留念。
第九条:登记注册机构要妥善保管志愿者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