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书(2)
04-08
和解协议书
协议人: 有限公司(以下称出卖人)
协议人: (以下称买受人)
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 年 月 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但至今未能交付商品房,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 根据合同第十条约定,因交付商品房逾期三十日,买受人
提出解除合同,出卖人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解除合同。
二、 买受人累计已付款为 元,出卖人愿意按合同第十
条的约定,按累计已付款的3%计 元补偿给买受人。
三、 双方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除本协议的约定外,再
无其它任何争执。
四、 根据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仲裁条款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双
方协商,由买受人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然后双方以本协议约定条款为准达成和解,但要求仲裁委员会以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形式作出。
五、 仲裁全部费用均由出卖人自愿垫付并承担。
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协议人:武汉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协议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