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手册
反洗钱工作制度
洗钱,助长违法犯罪,扭曲经济秩序,危害金融体系,腐蚀公众道德,破坏社会诚信,是现代社会的一大“毒瘤”,早已为国际社会所关注,为人民群众所痛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作为管理全社会资金流通的一个重要载体,金融机构承担着为社会成员组织、机构、人员存储、结算、输送资金等管理职责,客观上也成为一些不法机构或人员交易、转移、转换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即洗钱的一个渠道。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国际洗钱活动日益猖獗,规模和危害逐渐增大,并逐步与贩毒、恐怖活动交织在一起,成为一种独立、特殊、专业、复杂的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严峻的内外部形势下,中国政府积极行动,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于2004年构建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颁布了《反洗钱法》,2007年正式成为西方七国集团首脑会议决定成立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员,逐步将我国反洗钱工作纳入国际化、法制化、专业化、常态化的轨道,也由此承担了更全面、更深入的反洗钱社会责任和国际义务。
反洗钱制度
反洗钱制度概述
本制度是依据现行反洗钱法律、行政规章、政策制度以及监管要求而制定的,用于指导各级机构和业务条线履行反洗钱责任与义务,旨在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规避和化解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保证全行依法合规经营。 反洗钱/反恐融资定义
本手册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本手册所称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a.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b.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c.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d.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为便于表述,本手册所称反洗钱,通常包括反恐融资。
反洗钱义务
我公司应当采取预防、监控措施,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做好反洗钱保密工作,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等。
培训
1)公司应按规定对所有有关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
2)反洗钱培训可包括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基础知识、业务实践等内容。
3)组织反洗钱培训,各业务条线负责组织本条线人员开展反洗钱业务培训。
4)可以采用视频、在线、现场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
5)应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负责指导和组织反洗钱培训工作。
6)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以促进和改善培训工作。
7)应加强对培训档案的管理。
宣传
开展反洗钱宣传,要让客户认清洗钱的危害性和反洗钱的紧迫性与必要性,主动配合和支持反洗钱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反洗钱法律法规;
2)洗钱活动的基本特征;
3)洗钱的危害性;
4)公民的反洗钱义务;
5)防范洗钱的基本常识;
6)其他需要宣传的内容。
检查
1)反洗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条线反洗钱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和改进,对本条线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反洗钱检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其它业务检查合并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报告给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
2)法律合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反洗钱检查,对各相关业务部门和下级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及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检查发现问题,提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配合反洗钱调查
1)公司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的反洗钱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阻碍。
A. 配合反洗钱调查时,应了解调查人员身份、程序及需要调查了解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反洗钱调查的,有权拒绝。
b.查阅、复制、封存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按照反洗钱调查规定办理。
c.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被调查机构应按要求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2)反洗钱调查过程中,如发生符合反洗钱合规风险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应报告的事项,配合调查的机构应及时向上级机构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报告。
3)有关调查通知书、冻结/解除通知等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保存内容
1)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相关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2)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3)其他按规定应当保存的反洗钱资料包括:客户风险等级分类资料、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资料以及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等。
保存期限
1)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记录。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3)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4)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5)为便于案件调查、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管和内部审计,应按照有关交易资料保存的规定,将涉及审查异常交易、识别分析可疑交易、内部处理可疑交易报告信息等方面工作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5年。
6)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业务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保存要求
1)为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及确保交易对手方信息、网上交易IP地址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的完整准确。
2)采取必要管理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并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3)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在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时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应与相关交易的单证一并装订,妥善保管。
5)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我公司通过将反洗钱管理要求嵌入各项业务制度、流程和系统,将反洗钱与业务操作实际有机整合起来,在不断推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满足反洗钱监管要求,提升部门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临沂佳轮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