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继承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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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继承法的完善
作者:王秀娟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3期
【摘 要】我国现行遗嘱继承法自20世纪80年代颁布实施以来,至今没有修订和完善。随着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以及公民财产的增多,现有遗嘱继承法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不断暴露出其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为此,对遗嘱继承法进行立法研究,使其不断修正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遗嘱;遗嘱形式;立法完善
遗嘱继承法的全面规定可以有效保护被继承人的遗产安全以及被继承人的遗产自由处分权,进而最大限度地避免遗嘱纠纷的发生。对于我国相关遗嘱形式及制度的立法建议与完善,笔者有以下几点意见:
一、应当重新界定并适当扩充遗嘱形式
(一)转变立法模式
每个国家每个地域都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每个国家的立法则需要考虑本国的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公民知识水平、个人素质等诸多因素。同样,我国继承法的修订完善也需要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在概括规定遗嘱形式区分为普通遗嘱与特殊遗嘱两大类的基础之上,具体地列举普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电子遗嘱、音像遗嘱和密封遗嘱,特殊情况如在死亡时可以订立一个特殊的遗嘱,如口头遗嘱,但紧急情况解除后在一定时期内原遗嘱将无效。
在这里,我们对于一些会直接影响遗嘱效力的规定要进行细致的论述,不能笼统概括,要使其作为遗嘱执行的法律依据。另外,对于特殊的口头遗嘱,要具体规定危急情况消除后多长时间原遗嘱无效,笔者认为将这一期限规定为半年是比较合适的。
(二)录音遗嘱应该改为音像遗嘱,明确其操作规范和程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电子产品的普及,遗嘱制作的载体除了录音以外,光盘、录像以及其他的电子读物都可以成为遗嘱订立的载体。而且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使用音像遗嘱,因此,笔者认为录音遗嘱应改为音像遗嘱,这种遗嘱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录音遗嘱伪造的缺陷与不足,通过录音摄像的形式可以直观的看到遗嘱人的有关情况,进一步提高遗嘱的真实性与可信度。音像遗嘱的有关规定可以克服之前录音遗嘱的一些不足,可以更加有效地防止他人篡改剪切原录音遗嘱,提高了遗嘱的可信度,也维护了社会关系的和谐。
(三)规定电子遗嘱设立的程序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