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球场规则
门球竞赛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比赛的形式和特点
比赛双方各
以队为单位,在矩形的平面场地上,手持球槌,队员轮流上场各自击打自己的球通过球门,撞击终点柱,以总得分多者为胜。
比赛按照规则要求和规定的方式等规范行为,完成技术动作,实现战术目标,以取得胜利。
第二条 利益均等原则
双方在条件、机会、权利等方面都应均等。
每场比赛规定时间为30分钟,视情况可延长或提前结束比赛。
击球员有击打静止的自球使之通过球门、撞击终点柱;对比赛线内的球进行撞击、闪击、改变他球静止状态和位置以及使他球通过球门、撞击终点柱的权利。
第三条 判定依据
对击球员权利的获得及出现犯规的判定,以规则和击球员自身的直接行为为依据。
对击球员犯规,以最先出现的犯规行为为判定的依据;对妨碍比赛,以队的组成人员最严重的行为为判定的依据。
第二章 比赛场地和器材
第四条 场地
1、场地为平整、无障碍物、铺有细沙的土地或草坪。由比赛线标出长20-25米、宽15-20米的矩形。距比赛线外四周1米处设与比赛线相平行的线为限制线。在限制线外适当的位置设两处替换席。比赛线和限制线宽1厘米以上,颜色与地面要易于识别,场地的尺寸以线的外沿为准。
2、场上装设球门、球门线、终点柱、比赛线及限制线等固定物。
3、以任一比赛线长边的右侧和宽边的夹角定为第一角,按逆时针方向各角分别为第二角、第三角、第四角。第一角和第二角之间的比赛线为第一线,以此类推分别为第二线、第三线和第四线。
4、开球区设在第四线外沿,限制线外沿,长2米、宽1米的矩形区域,其中心点与一门中心点垂直相对。(见图)
5、正式比赛场地上应设记分牌。
第五条 球门的规格及位置
1、场地内设三个球门,分别称为一门、二门、三门;门柱与地面垂直装牢;门柱之间设球门线,与门柱的后沿相切。
2、球门为“冂”形,用直径1厘米(±1毫米)的
圆形金属棒制成;球门横梁下沿距地面20厘米,门柱内宽22厘米(11厘米处为球门的中心点)。(见图)。
3、球门的正上方可设号码标志(规格10厘米×10厘米)。
4、一门的位置:球门线与第四线平行,与其外沿垂直距离4米,其中心点与第一线外沿垂直距离2米;二门的位置:球门线与第一线平行,其中心点与第二线外沿垂直距离2米,与第一线外沿垂直距离为第二线全长的3/5;三门的位置:球门线与第三线平行,其中心点与第四线外沿垂直距离2米,与第三线外沿垂直距离为第四线全长的1/2。
第六条 终点柱的规格及位置
1、终点柱用直径2厘米(±1毫米)的圆形金属棒
制成,顶上方可设标志物。(见图)
2、终点柱设置在球场中央,与地面垂直装牢,高出地面20厘米。
第七条 球槌的外形及尺寸
1、球槌由槌头和槌柄组成,呈T形,重量和材质不限。
2、槌头长18-24厘米、直径3.5-5厘米,形状为圆柱形或近似圆柱形,两端为平面即击球面。
厘米以上,其形状、直径大小不限。(见图)
第八条 球和号码标志 3、槌柄长50
1、球为合成树脂制成,直径为7.5厘米(±0.7毫米),重230克(±10克),表面光洁均匀。
2、球分红、白两色,各5个。球面对称的两侧有号码,红球上用白色标明1、3、5、7、9;白球上用红色标明2、4、6、8、10。号码字体不得小于5厘米×5厘米。
3、号码标志与球号相对应,用白布制作,先攻方为单号,用红色数码;后攻方为双号,用蓝色数码,数码字体不得小于10厘米×10厘米,笔划宽度为2厘米,字形不限。
第九条 器材的审定
正式比赛使用的器材必须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合格并有中国门球协会的认可标志。
第三章 比赛双方或球队
第十条 比赛双方或球队的组成
1、比赛双方各由5名参赛队员组成,可有2名以内替换队员,场上必须有1名队长,在左臂上佩戴标志,无队长时不能比赛。
2、球队可设1名教练员,如教练员兼任队员,则应包括在队员名额之内。
3、队员应穿统一的运动服装和软平底运动鞋。
4、替换的规定及犯规的处理。
(1)每场比赛可有2次替换。
(2)替换下场的参赛队员不得再参加该场比赛,替换时不准替换击球员。
(3)上交击球顺序名单后的替换即为正式替换。
(4)违反本款规定时,令犯规者退场,被移动的球放回原位。
第十一条 队长的权利
和义务
1、队长的职责是管理本方队员,对其一切言行负责,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
2、选攻和选替换席。
3、提交击球顺序名单。
4、报告缺员和申请替换。
5、比赛中对裁判员的宣判有异议时,应在事发的当时提出询问,答复后不得追问。
6、不得有掩盖犯规和影响裁判工作的行为。
7、不能执行队长的权利和义务时,要向裁判员报告并指定一名参赛队员代理队长工作。
8、比赛结束后,在记录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 妨碍比赛及对妨碍比赛行为的处理
1、参赛双方的任何人用不正当手段、不文明表现妨碍裁判员正常工作,干扰对方等不良行为均属妨碍比赛。对妨碍比赛的言行,任何裁判员都可进行警告。
2、主裁判员有权对妨碍比赛的行为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依规则、规程、赛会的临时规定作出处理:
(1)警告(任何裁判员都有权给予警告)。
(2)停止击球或同队下一号参赛队员的击球权。
(3)判击球员的球为界外球。
(4)取消该号队员的比赛资格(缺员比赛),其球在场上状态不变。
(5)取消该号队员该场的所有得分(其球取出场外)。
(6)取消全队该场比赛的资格和所有得分,判对方获胜。
第四章 比赛进行中的规定及犯规的处理
第十三条 击球的顺序
1、参赛队员必须佩戴号码标志,使用与本身号码相同序号的球(称为“自球”,其他号码的球称为“他球”)。
2、双方按1、2、3、4、5、6、7、8、9、10的顺序击球。
(1)参赛队员应在距自球最近的限制线外等候。
(2)满分队员和其他成员应在替换席内。
第十四条 比赛中断、暂停、恢复及缺员
1、因特殊情况影响比赛时,由主裁判(大型比赛为裁判长)决定中断该场比赛或恢复比赛。
2、比赛恢复时按原比赛状态和时间继续进行。
3、比赛开始后参赛队员不足5名,由队长向主裁判报告,经同意后该方为缺员比赛,在此之前的得分不变。
4、缺员比赛,该号球留在原位,在场上形成的局面不变。
5、裁判员处理有关比赛事项所用时间,为裁判员用时。裁判员用时包括在比赛时间之内,不包括在10秒之内;必要时暂停比赛,暂停所用时间不包括在比赛时间之内;比赛双方无权要求暂停。
6、裁判员用时期间,击球员的击球活动不成立。
第十五条 结束比赛的程序及规定
1、“比赛时间到”后,按下列情况结束比赛:
(1)先攻方正在击球,击球结束后,后攻方还有一次击球权,若该球已满分、为界外球或缺员,即宣布“比赛结束”。
(2)后攻方正在击球,击球权结束后即宣布“比赛结束”。
2、比赛中某一方5名参赛队员都已满分,按第1款第(1)、(2)项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10秒计时限制及逾时犯规的处理
1、每次击球所用时间不得超过10秒,超过10秒为逾时犯规。 2、10秒计时的开始:
(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
(2)通过球门、撞击、闪击、续击等,待场内的球静止时。
(3)裁判员宣布他球出界或满分后尚有续击权时。
3、逾时犯规的处理。
(1)犯规后,取消击球权,被移动的球放回原位。
(2)各种情况下的逾时犯规,依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击球的规定及犯规的处
理
1、被通知进场的参赛队员称为击球员,即有击球权。击球员击出的球无过门、无撞击、球出界、满分或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该队员应迅速退出限制线外。
2、击球是指击球员用击球面打静止的自球,使球产生动态为正当击球,除此以外的击球为犯规。
3、击球允许的动作:击球过程中,击球面先触及地面或草坪再击球为正当击球。
4、未按规定动作击球为不正当击球而犯规,被移动的球放回原位:
(1)推球:击球面与球体长时间接触,使球与球槌呈同步伴送的运动状态。
(2)连击:一次击球动作中,击球面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触及球体。
5、触球犯规,指除正当击球外,击球员的身体、携带物触及了场上的球。
6、触球犯规的处理:
(1)触及静止的球,被移动的球放回原位(由门柱、终点柱晃动造成球的移动,不算犯规)。
(2)触及、击打动态中的球:
自球判为界外球,造成场上他球移动均放回原位。
他球放在触及时的位置,触及前形成的局面不变,触及后出现的情况不成立。
处理结果不使犯规获得利益。
7、不准放弃击球。
第十八条 撞击的规定及犯规后的处理
1、撞击:正当击球后,自球在运动中触及他球:
(1)运动中的自球在静止时与他球呈接触状态也为撞击。
(2)自、他球呈接触状态时,必须使他球产生动态。
2、撞击的球出界、满分,无闪击权和续击权。
3、撞击数个球获得闪击权和续击权的数量:
(1)有与留在比赛线内的球同等数量的闪击权和有同等数量的续击权。
(2)不包括同等数量的出界和满分的球。
4、撞击成立后击球员获得的权利:
(1)获得对被撞击的他球的闪击权及脚踩自球,手触他球和已踩住的自球的权力。
(2)对他球有改变其相对位置的权利。
(3)获得继续击球的权利(简称续击权)。
5、一次正当击球获得的权利后,必须在自球静止位置上先进行闪击,后进行续击。
6、在续击中,再次撞击同一号球,为重复撞击犯规;自球判为界外球,被移动的球放回原位。
7、撞击终点柱或称撞柱的规定:
(1)经正当方式使已过三门的球在运动过程中,触及终点柱为撞柱。
(2)撞柱(满分)后,该号击球员结束比赛,迅速退场。
第十九条 闪击过程中的规定及犯规的处理
1、闪击过程和闪击
(1)闪击过程是撞击后,自、他球均在场内停止开始,拾起他球指示方向,放置于脚踩的自球旁,利用击打自球的冲震力将他球震出,使之离开自球和脚下,直至踩球脚离开自球为止的过程。
(2)闪击是指放球后,击打自球,同时击到脚和球,或先击到球后再触及脚,使他球移动。它属于闪击过程的一部分。
2、撞击后,自、他球相距不足10厘米状态下出现的任何犯规,自球判为界外球。
3、捡球的规定:
(1)自、他球成接触状态,捡球时,造成自球移动为触静止球犯规。为避免造成自球移动,可直接踩自球或自、他球,进行捡球或闪击。
(2)捡的球脱手或球槌脱手,触及了场上的球(包括界外球,不包括脚踩住的自球),为触静止球犯规。
(3)撞击两个以上的球,击球员可以任意选择先闪击或后闪哪个球,以捡拾先后为序不得更换,若更换为触静止球犯规;与自球接触的球,可以请裁判员临时移开;被撞击的球与场内未被撞击的球接触时,可以请裁判员临时固定。
4、向界外闪击时,踩球前必须指示方向。
5、踩球的规定:
(1)可以改踩或改变方向。
(2)放球前,踩球转方向。
球未离开脚下产生的移动,裁判员认为占有一定利益时,应放回原位,但不为犯规。
离开脚下脱离脚的控制为触静止球犯规,自、他球放回撞击后的位置。
(3)放球后:
自球在脚下移动,裁判员认为占有一定利益时,放回原位,不为犯规。 自球离开脚下犯规,判为界外球,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6、放球的规定:
(1)放球后(以第一次放球为准)出现的任何犯规,应将他球放在放球位置,自球判为界外球。
(2)可以改放;抬脚后改踩或改变方向。
(3)放球与终点柱成接触进行闪击,只为一次正当闪击行为。
(4)将球放在比赛线外闪击,为闪击犯规,自球判为界外球,他球放在自球的位置。
7、闪击出的球碰撞到其他球时:
(1)形成的各种局面均成立。
(2)触及了下一次闪击的球,仍保留对该球的闪击权。如触及的球出界,则失去闪击权,只保留续击权。
8、闪击出的球经碰球或碰柱反弹静止后:
(1)与自球接触时,可由击球员申请临时移开。
(2)触及踩球脚为触滚动球犯规,按第十七条第六款执行。
(3)造成自球移动时:
有闪击权时,自球恢复原位。
无闪击权时,形成的局面成立。
9、闪击时犯规及处理
(1)闪击时的犯规:
只打到踩球脚或自球离开脚下。
同时闪击两个以上的他球。
闪击他球移动不超过10厘米。
(2)以上三项犯规,他球放在放球位置,自球判为界外球。
(3)抬脚时:
自球在脚下移动,裁判员认为占有一定利益时,应将球放回原位,不为犯规。
球离开脚下,判犯规,放回原位。
(4)闪击过程中,出现规则中的其他犯规,依本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通过球门得分的规定及犯规的处理
1、通过球门:通过球门均以球门线为基准,经过正当击球或正当闪击使球的整体由线的一侧越过到线的另一侧,并按逆时针方向,入球一侧为门前,出球一侧为门后,依一门、二门、三门的先后次序通过。
(1)通过一门得1分,通过二门得1分,通过三门得1分。
(2)得分后球停在比赛线内,可获得1次续击权。
(3)由门前方运动来的球,压在球门线上,经以后的击球、撞击、直接踩自他球的闪击;被碰撞,继续使球运动越过球门线。
(4)由门后方运动来的球,或由闪击犯规处理后的球压在球门线上,需成为门前方一侧的球,再行通过。
2、将球放置在球门线上(压球门线)闪击,通过球门不得分,只为一次正当闪击行为。
3、通过二、三门的球出界,得分成立,重复过门的球不再得分 。
4、通过一门的规定:
(1)将球放在开球区内(放球位置见右图);放球后,可以改放;放在开球区外击球为犯规。
(2)门前、门后妨碍通过的球,可由击球员申请临时移开。
(3)没有撞击权,被碰撞的球放回原位。
(4)过门后,占据他球位置时,他球恢复原位,自球放在运动轨迹上,靠近在他球后方。
(5)过门后,自球出界(包括碰撞了他球后出界),过门不成立。 第二十一条 界外球进场的规定及犯规的处理
1、出界球和界外球的概念。
正当运动中的球由比赛线内越过到比赛线外的球为球出界。出界后的球和因击球员犯规被放置到比赛线外的球为界外球。
2、界外球的放置。
界外球放置在出界点或距犯规位置最近的比赛线外垂直距离10厘米处。
3、界外球妨碍击球时可临时移开。
4、球击入场内后,又越出比赛线,判为球出界,以第一次出界点为准。
5、击球进场,球体的某一部分进入比赛线的外沿,即为进场。
6、未击入场内的球,放回原位。
7、界外球击入场内在运动中无任何权利:
(1)通过球门、碰柱不得分。
(2)碰撞球门、终点柱间接移动了球,被移动的球放回原位,不为犯规。
(3)界外球进场,与终点柱成接触状态,经以后的击球和碰撞才为撞柱。 以上三项自球在场上所形成的局面不变。
(4)触及他球犯规,自球判为界外球,他球放回原位。
第二十二条 胜负的规定及弃权的处理
1、比赛结束后,累计得分多者获胜。
2、得分相同按先比撞柱,再比三门,后比二门获得数量多者为胜。
3、按前款仍不能决定胜负,进行决胜期比赛。步骤如下:
(1)由比赛结束时的参赛队员,依次通过一门,过门多者获胜。
(2)如得分相等,以单双号分组按顺序通过一门,一经出现胜负立即宣布。
(3)如仍未决胜负,由裁判员在开球区内指定放球位置,按第(2)项执行。
(4)由主裁判员临时决定胜负办法。
4、比赛进行20分钟后,因故中断比赛,其比分可作为判定胜负的依据,如20分钟前比赛中断,并决定延期时,该场比赛重赛。
5、比赛开始时,某方未到比赛场地、或到场后提出放弃比赛、或不足5名参赛队员,则判该方弃权,对方获胜。
6、拒绝比赛: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而某方拒不执行时,判该方拒绝比赛,取消该方得分 ,判对方获胜。
7、非法上场:如某方派未经检录者上场,一经发现,取消该方比赛资格,判对方获胜。
8、弃权、拒绝比赛和非法上场均判对方队20:0获胜(个人得分计为5+5+5+3+2)。
第二十三条 用具更换的规定
1、比赛中用具损坏时,经击球员提出裁判员同意后及时更换。
2、球槌损坏时,该次击球不允许重打,如有续击权,可就近更换后进行,更换时间不为裁判员用时。
3、球破碎时,更换后重打;球裂时,在球停止的位置更换。更换时间为裁判员用时。
第五章 裁判员
第二十四条 临场裁判员的组成及职责
1、每场比赛由主裁判员1名、副裁判员1名、记录员1名组成,并佩戴裁判标志,司线员根据情况设置。
2、主、副裁判员按照规则主持比赛,对比赛者的行为有权按规则判定;对规则中无明文规定的问题,有权做出临时决定。
(1)主裁判员的职责:
示意准备完毕,宣布比赛开始、中断和停止。
呼号、宣布弃权、对妨碍比赛者进行判罚。
核实记录、宣布比赛结果、接受双方签字。
与副裁判员配合完成处在甲、乙位置的任务。
(2)副裁判员的职责:
协助主裁判员共同完成处在甲、乙位置的任务,对妨碍比赛者进行警告。 主裁判员因故不能执行任务时,代理主裁判员工作。
(3)主、副裁判员的共同职责:
检查场地和器材。
核对双方名单,确认先攻和后攻次序。
准许替换。
以场上状况,作出判定并进行宣判和处理。
对询问给予回答。
宣布比赛结束。
3、记录员和司线员的职责:
(1)共同职责:
执行规则中界外球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区域处理界外球的有关事宜。 对妨碍比赛的行为给予警告。
(2)记录员的职责:
按规则、规程在记录表上记录必要的事项。
掌握比赛时间,单独计时时,宣报阶段时间。
核对计分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可作变通选择使用的款项
1、场地:
(1)一门距开球区的距离视情况可短于4米。
(2)球门、终点柱、比赛线等场地设施要易于识别。
2、记分牌规格不得小于1.5×1米。
3、在限制线外、距离较近的适当位置,设裁判工作台。
4、比赛进行中报告阶段时间。
5、比赛开始后,同一号球如三轮没通过一门则失去比赛资格,该队缺员比赛。对于基层、康乐型的老年人的一般性比赛可酌情放宽执行。
第二十六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国门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