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代理词(附法律依据)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并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判决离婚。
原告对被告有持续的家庭暴力行为,并且已造成被告手臂的粉碎性骨折,又因未完全康复,原告就匆忙为被告办理出院手续,导致被告留下终生残疾。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原被告属于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法分割。
1、原被告共同居住的婚房,由原告承租的位于天津市XXX号的公产房离婚后应由被告承租。
原告于XXX年承租公有住房一套,且婚姻关系存续XXX年之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规定,该公有住房在离婚时原被告双方都有承租的权利。又因为被告没有稳定的收入,生活困难,离婚后更没能力取得稳定的住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的规定,并从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维护
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该公产房在离婚后应由被告方承租。
2、原告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及购买的股票、基金和工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上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以上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并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妇女权益保障法》 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平均分割。
三、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负担。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被告离家后,因没有稳定收入,经常靠借朋友钱维持基本生活,累计产生夫妻共同债务XXXX元。该债务是由于原告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而产生的用于家庭基本生活支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双方应该共同负担。
四、原告持续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属于对离婚有过错,应向被告支付损害赔偿。
被告在庭审时,基于原告的法定过错行为,已提出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被告的损
害赔偿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应对被告的损害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请求贵院对以上代理意见予以采纳,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鲁宏律师
2013年 月 日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
48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