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税起征点合理性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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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税起征点合理性的探讨
作者:董姝妤
来源:《商情》2014年第03期
【摘要】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但从税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来看,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个人收入仍起不到较好的调节作用。本文就个税起征点的合理性问题进行分析,针对个税起征点是否应该调整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个税起征点 国际对比 调整建议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具有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两方面的作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确定800元作为起征点。由于当时国内居民工资收入很低,800元的个税起征点一直保持到2005年才被修改。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初审,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1500元/月,2011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讨论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月。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提高个税起征点,个税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税力度有所加强,对低收入群体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通过长期实践,我们发现片面提高个税起征点,无法有效达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鉴于我国关于个税起征点是否继续调高的问题争论不休,我们首先进行一下国际比较。 我们把一个国家的个税起征点和这个国家平均每个就业者每年创造的GDP的比值(再乘以100)定义为这个国家的相对个税起征点。一个国家的相对起征点越高说明该国越大比例的就业者不用交个税,从而该国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越轻。在表1所列的国家中,除了印度以外,中国是相对个税起征点最高的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目前的起征点水平相对其他国家来说并不算低。因此正如前文所言,盲目调高个税起征点并不是解决调节收入差距的最有效办法。在个税起征点的问题方面,国际上有很多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下面笔者就将国际上一些施行的较好方案进行简单分析。
德国政府针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4年, 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单身家庭年收入7664欧元, 已婚家庭年收入15328欧元。但有几种情形可减少个人所得税, 如已婚家庭但拥有18岁以下子女,或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以及子女没有收入的;向德国机构捐助政治款项或者慈善款项;不可抗拒的特殊高额开支。美国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多交, 收入低的先交后退。美国个人所得税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的数量,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儿童和没有儿童所交纳的税收相差很大。新加坡是个人所得税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其实行的是13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征税时新加坡还会提供一些特殊减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