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救助程序的完善
论司法救助程序的完善
【摘要】司法救助制度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为此,应当设计一个科学严谨的程序来司法救助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实现。本文在分析现行司法救助程序现状和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应当遵循公平正义、适度救济、及时便捷的原则设计司法救助程序,重点论述司法救助程序的构建和完善。
【关键词】司法救助程序;缺陷;完善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实体轻程序,西方国家则更重视程序正义的价值,认为程序不但能帮助实体正义的实现,更有自身的价值。“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西方国家是家喻户晓的法律谚语,强调的就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程序公平正义的精髓和要义是以合法的程序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实体正义的实现,司法救助制度的程序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司法救助制度实施的效果。因此,法律应当设计一个程序,明确规定司法救助机构、司法救助承办人和“经济确有困难”的受助人在司法救助制度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一、我国司法救助程序的现状及缺陷
我国现行的司法救助制度主要三个方面:针对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制度、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定和针对执行中救助制度。目前这三项法律制度后两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各个地方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应对现阶段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高位运行都在积极开展活动,随着活动的开展,必须构建相应的制度包括程序规定加以规范,才能更好地保护困难群众的利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三项司法救助制度中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是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制度,其直接和主要的法律依据是2005年修订的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和2007年颁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它们虽然对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程序有规定,但其缺陷非常明显,主要是程序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司法救助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一)申请程序的缺陷
法院只接受书面形式的司法救助申请对申请人的要求比较高,因为司法救助的对象时困难群众,是弱势群体,他们中仍然存在一些文盲,无法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要求受救助对象提供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到底应当提供的那一级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却没有明示,导致司法救助申请人无所适从。
(二)审查批准程序的缺陷
法律没有对法院审查批准的时间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救助申请人同样的困难情况却不一定同样能获得司法救助批准,获得批准有的比较及时,有的却用时过多,影响司法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
(三)对审查机构的不予批准决定缺乏救济程序
司法救助体现的是国家对困难群众的特别帮助,也是困难群众获得的一项重要权利,有权利必须要有救济,否则就是一项虚假的权利,无法保证权利人真正享有这项权利。审查机构做出审查批准决定后应当设计救济程序,保障困难群众对司法救助权利的真实享有。
二、司法救助程序设计的原则
司法救助制度是基于困难群众所处的弱势地位而实施的体现对困难群众特别保护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和,司法救助程序是为了保证困难群众实体权利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