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制度[1]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
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业务授信管理,提高防范和控制风险的
能力,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办法(试行)》,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信是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评价客户资信、风险
和信用需求等因素,测算出客户所能承载的最高信用额度,在该最高信用额度基础上核定客户信用控制量的过程。该信用控制量就是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县级联社可授权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等自然人开展授信业务。
第三条 除下列信贷业务外,所有客户的信贷业务必须坚持
“先评级、授信,后用信”的原则。
(一)未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的一次性贴现;
(二)以存单(折)、国债券、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质押率不超过90%的低风险业务;
(三)提供100%保证金的低风险业务;
(四)2005年7月1日前发放的必须通过借新还旧维持的存
量贷款;
(五)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信贷业务。
第四条 授信期限是指客户使用所授信信贷业务的期间。授信
期限因信贷业务不同而不同,对公司类客户固定资产贷款的授信期限按照其自身的周期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对农户授信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五条 客户必须在授信后一年内使用授信,超过一年,该授
信自行失效,客户不得再使用。授信期限自用信之日起算。授信期限到期日为用信之日加授信期限。
第六条 除固定资产贷款外,其他信贷业务在授信期限内可
遵循“一次授信,随用随贷,总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对优质客户,如其提前归还授信,可以再用信,最后一次用信的到期日可超过授信期限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授信期限的到期日半年。在超过授信期限到期日的延长期内,归还授信后不得再用信,即不允许周转使用。
第七条 授信业务经审批、咨询同意后,客户经理部(营业
部)或信用社可根据客户的申请在授信额度内办理信贷业务,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不得在未对客户进行授信的情况下允许客户使用授
信。
第二章 授信对象、内容、操作时间
第九条 授信对象。授信对象指已与联社或信用社建立了信贷
关系或拟建立信贷关系并具备授信条件的公司类客户和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非城镇居民的公职人员,公司类客户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范围包括:
(一)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二)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三)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
企业;
(四)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五) 符合本款关于其他经济组织定义的其他组织。
第十条 授信内容。同一客户的各种信贷产品(含贷款、贴现、
承兑、保函、贸易融资等)都必须纳入授信额度之内。但各种保证金不占用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授信操作时间。授信业务可采取定期授信和随时授
信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方式按照不得影响优质客户使用授信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和使用
第十二条 授信额度指对该客户总的授信额度,它包含各种信贷
产品的分额度。各种信贷产品的分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额
度。
第十三条 授信审批。按照核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超过其权
限的必须上报咨询。
第十四条 授信担保方式。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
和小企业联保贷款外,农村信用社的授信业务原则上优先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其次采取保证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 在授信期限内,客户在所有县级联社和信用社的信贷
业务余额不能超过其授信额度。严格审查和监控授信用途,防止用信人改变授信用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一)调查人员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对调查人员参与或默许客户编制虚假报表以骗取信用等级和授信,擅自向客户透露授信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擅自对外提供客户财务数据等行为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二)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贷后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收贷不力的责任;
(四)放款操作人员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
(五)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信用、保证、抵押贷款
(一)单户200万元(不含)以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单户600万元(不含)以上:上报市办咨询;
(三)借新还旧(2005年7月1日以前)贷款与此权限相同。 第十八条 贴现业务的权限
(一)贴现金额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不含)以内的,经授信审批部报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查后,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转贴现金额1亿元以上至2.5亿元(不含)以内的,经授信审批部报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查后,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再贴现金额1亿元以上至3亿元(不含)以内的,经授信审批部报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查后,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