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运行特点及效果分析
2010年第4期 现代日本经济
NO.4.2010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运行
特点及效果分析
薛春志
(长春市科技局, 吉林 长春 130000)
【摘 要】1961年,日本政府颁布实施了《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税收
优惠政策措施,形成了特色鲜明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政策体系。要的有机结合,,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实践证明,、部分弥补市场机制缺失、提高科技研发投资效率的重要作用【关键词】日本;运行特点;共同研发【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0-355X.2010.04.008【文章编号】1000-355X(2010)04-0048-05【收稿日期】2010-01-04
(2006044)【基金项目】吉林省社科基金项目“东北亚地区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吉林省发展战略研究”
【作者简介】薛春志(1967-),男,吉林长春人,长春市科技局副局长,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世界经济专业博士研究生。
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多家企业通过特定方式组成联盟,进行科技资源共享、共同研发相关技术的合作形式。1961年,为鼓励企业间加强合作,参与政府主导的产业共性基础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活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日本政府颁布实施了《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以该法为核心,配以一系列相配套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形成了特色鲜明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政策体系。2009年4月,为适应产业技术日益高度化与复杂化的新形势,日本政府再次对该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并于6月22日颁布实施修改后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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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研究组合法》。本文将围绕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政策最新调整,结合技术研究组合的发展演变情况,对其运行特点、组织形式、政策效果、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兴起与发展现状(一)工矿业技术组合法的诞生
日本的技术研究组合制度是在早期企业间自发合作研究的基础上,引进借鉴英国的研究联合体(researchAssociation)制度发展完善而成的。在《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颁布之前,日本的企业间也曾出现过为某一项技术的研发而签署合作研发契约,共同提供研发经费的案例,甚至创立临时性的松散研究组织。但是,这类合作或者没有创立新的研究实体,或者创立了合作组织但无法律认可的法人地位。法律地位的缺失或者模糊,造成了合作研究组织在财产管理、研究计划控制、知识产权处置等方面经常出现问题,也无法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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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的租税优惠政策相衔接。
与此同时,战后初期日本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企业的研发投资规模和比率均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投资结构偏向于应用型的产品开发,基础性研究发展乏力。然而,随着日本贸易自由化与金融自由化步伐的加快,产业发展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明显加大。为了防止在同国外企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防止因企业大量破产而造成社会动
4:荡,必须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官、产、学加强联合,集中科研资源和有限资金进行共同攻关,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业竞争力。正是在上述背景之下,1961年日本政府通过了《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
(二)技术研究组合的发展状况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是在《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下创立的合作研究组织。该法第2条规定了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的法人地位,这就解决了阻碍研发组合发展的制度障碍,使其在财产管理、成果处置、权责划分、适用法律等方面有法可依。首先,该法使组合共同研究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处置适用于专利法的规定;其次,特殊法人地位的确立使得研究组合共同研究时发生的危险与意外事故的责任归属更加明确;第三,法人资格的明确,便于组合的内部财产管理和控制,组合可以按组合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第四,明确了组合成员的法律地位,便于保障成员的权益。第五,便于享受政府的租税优惠政策。包括:(1)产税,税,;)账,对国计民生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在账面上均可以1元价值入账;(3)税收抵免,即给予组合成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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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的研发支出税收抵免。
上述法律政策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技术研发联盟的发展。在组合法颁布的最初10年间,日本共有12个研究组合成立,尽管数量规模有限,但所涉及的研究领域都是与当时国家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的部门有关,如钢铁、石化、纺织产业等。在随后的20年间,又相继有102个组合成立。90年代以后,随着《科技基本法》的颁布,日本进入了科技创新立国的新阶段,技术研发联盟也得以继续发展。截止2008年,已累计有182个技术研究组合成立。目前正在运行的有32个,其中22个归经济产业省管理,7个归农林水产省管理,还有3个归国土交通省管理。二、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形式与特点据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调查,日本制造业企业间的合作研发主要包括以下3种形式:一是参加者通过签署合作研发协议,共同提供研发费用来进行;第二种由参加者共同出资,成立另一法人机构加以实施;三是依据《工矿业技术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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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设立研究开发组合来进行。在上述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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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当中,第三种在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创新效果等方面更具日本特色,因此,下面将重点分析
1961年《矿工业技术研究组合法》框架下的技术研究组合之特征。
(一)法律地位:特殊法人
按照1961年《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技术研究组合是介于公益法人和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法人。公益法人包括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其组成必须具有非营利的特性。技术研究组合虽然也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它还追求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而非公益,因此还不同于一般公益法人,属于半公益性质。但是,技术组合还具有非出资特性,由成员共同分担研发费用,不具有股份性质,成员具有平等的投票权,因此不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目的: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所谓关键性,是指组要,瞄准的是事关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关键核心技术,技术组合起到国家重大产业计划实施主体的作用。如70年代设立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VL2SI)技术研究组合就是日本政府着眼于计算机产业竞争力,在半导体领域缩小同美国的技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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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所谓基础性,就是技术组合倾向研发业界的基础性技术,这主要是因为组合成员包含竞争性的企业,把研究重点放在不易改变彼此竞争地位的产前竞争阶段的基础性研究,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对特有技术外流的担心。所谓共同性,就是指组合研究的是成员都将会面临的共性技术问题,以此增强凝聚力和吸引力。
(三)合作期限:完成目标任务即解散研究组合是为特定目的而建立起来的特殊法人,其成立目标就是共同完成特定的技术研发计划。因此,它并不是一个永久性组织,而是具有“完成既定目标就解散”的特点。根据研发技术不同,实际持续时间有长有短,短则几年,长则达二十几年。例如,著名的超尖端电子技术开发机构自1996年成立以来,至今已运行了13年时间,而多用途电子客票(TRAMET)研究组合在1996年成立后只运行了3年就完成了研究使命。
(四)参与成员:行业内多家相关企业
按照1961年《矿工业技术研究组合法》的规
172定,组合需有3家以上企业组成。实践中,组合往往有十几家甚至几十家企业参与,且几乎都包含
了同行业内多个著名的大公司。例如,VLSI技术研究组合的成员就包括日本电气、东芝、日立、富士通、三菱电机等当时日本境内所有的大型半导体生产企业;超尖端电子技术开发机构研究组合则包含了富士通、日立、IBM日本、因特尔、日本电气、松下、夏普、东芝、山一等32家企业;而石油集团高度统合运营技术研究组合目前有新日本石油株式会社、新日本石油精制株式会社、住友化学株式会社、富士石油株式会社、三井化学株式会社、三菱化学株式会社等28家成员。
(五)研究经费:成员分摊+政府补助
产业研究组合的研究经费由参与成员分摊,同时也接受政府的研究补助。实际上,研究组合多是为承接政府委办的研究计划而设立,因此政府补助金实际上已成为组合重要资金来源。例如1983年日本共有44个研究组合在进行研发工
法》于同年6月22日正式颁布实施。新组合法共10章191条,与1961年组合法相比,原有的财
政、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保留,但组合的“出口”和“入口”限制都有较大放松,主要内容如下:
1.放宽“入口”限制。一是扩大会员资格,不再规定只有企业才可以参与研究组合,把范围扩大到企业、大学、独立行政法人研究机构。二是降低设立要求,把原法律规定要求有3家以上企业发起才可以成立组合的规定,变为有2家以上企业同意就可成立。三是扩大组合涵盖技术领域,突破只限工矿业相关技术的规定,把涵盖面扩大到包括农业、服务业、医疗等在内的一般产业。
2.扩大会员“出口”。一是增加组合组织形式变更规定,规定研究组合可以重组为法人实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公司,以便于研究成。二,,、合。
二)新技术研发组合的运行体系
根据新组合法的规定,研究组合应该由至少2名发起人同意,经由经济产业省或者主管研究成果应用领域的部门的大臣批准设立。组合会员要向组合分摊研究经费、派遣研究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并组成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如理事会以及各种管理、运营机构。例如,VLSI研究组合是由成员各大企业的总裁和经济产业省的代表组成,主席则轮流担任。另一家研究组合ASET的组织机构也类似,在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及经理等职级下,分为事务局及研究本部,后者为本机构的重心,又有研究企划部、第一研究部、
第二
作,研究总经费是644亿日元,其中有(约占51%),291亿日元,约占总费用的40%;另一家组合超尖端电子技术开发机构,截止目前政府补助金已累计达933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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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约占991亿日元总费用支出的95%。
三、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运行体系(一)技术创新联盟政策的最新变化随着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和科技发展战略的调整,日本的技术创新联盟政策也在不断修改完善。2009年4月,日本政府再次大幅修改了《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并将其更名为《技术研究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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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技术研究组合运行示意图
4:研究部、第三研究部、装置技术研究所及电子系统整合技术研究所等单位,分别负责不同领域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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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并将定期对外公布研究成果。一般来讲,研究组合负有三大主要任务:一是负责研究的日常运营管理、推进合作研究;二是负责申请国家的研究项目,申请接受相应的资金补助和政策优惠;三是管理使用组合的各类资产和成果的处置等事物(参见图1)。
(三)案例分析:超尖端电子技术开发机构的运行
超尖端电子技术开发机构(AssociationofSu2per-AdvancedElectronicsTechnologies,简称ASET)成立于1996年2月,是根据日本通产省(现经济产业省)制定的“超尖端电子技术开发计
业自主创新能力。因此,其研究任务一般都是由政府部门确立并直接委托给研究组合,或者通过
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委托给研究组合。与此同时,政府的研究补助经费也通过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提供给组合使用。在研究过程中,研究项目不一定都是由研究组合内部的研究人员来完成,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研究机构。例如,部分工作是与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AIST)共同研究的,或者再委托给有关大学来完成。
四、技术创新联盟的运行效果及发展趋势从1961年《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实施至今已近半个世纪,回顾产业技术研究组合发展的历史轨迹,我们不难发现在战后日本产业发展战略和科技开发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技术创新联盟确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技术研究组
划”设立的一家技术研究组合。该研究组合主要从事半导体技术、磁储存技术、液晶显示器技术、半导体加工设备、电子系统整合技术等先进的电子技术的研发工作。以下从组织框架、经费来源、体制。
1.理事会,内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等职务。理事会下设事务局和研究开发本部,前者专门负责行政事务,后者专门负责研究开发。其中,研究本部是研究组合的重心,它包括研究企划部、掩膜设计、绘图和检测技术研究部、3D集成技术研究部、安全平台技术研究部、下一代数字信息家电软件平台研究部等多个部门单位,分层负责不同领域的研究工作,并定期对外公布研究成果。
2.经费安排
日本技术研究组合超尖端电子技术开发机构由30余家日本著名电子设备和材料企业共同出资组建,同时,接受日本通商产业省(现经济产业省)及独立行政法人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等政府机构资金援助。截止2009年,该技术研究组合已累计投入研究事业经费991亿日元,其中,政府补助经费达933亿日元,
,但这一合作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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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研究课题的选择到研究经费的补助,无不反映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战略的需求。从上世纪60年代的钢铁、纺织领域的研究组合,到70年代的石化、计算机,90年代后的光电、电子芯片等领域的共同研究,都属于当时国家要重点扶持、优先发展的产业部门,都体现了国家产业科技发展政策的要求。如,VLSI研究组合的设立,就是贯彻日本政府希望在半导体领域缩小同美国的技术差距,着力计算机这个幼稚但同时又是至关重要产业的产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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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战略。
2.部分弥补市场机制的缺失。从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的实践来看,研究组合所共同研究的多属于在未来10~20年有实用化可能的产业前竞争的核心基础性技术。这类技术一般都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即使在市场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也很难单靠市场调节机制来推动,而研究组合恰恰是通过政府的组织、协调、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等途径,弥补了市场机制在这一方面的不足。
3.提高科技研发投资效率。首先,研究组合是一种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共同研究可以有效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重复投资,节约科研经费;其次,研究组合通过把官、产、学的科研资源集中到一起,进行大规模的合作研发,使获得规模
占95%,其余事业经费由组合成员分摊,13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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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投入自主经费共计58亿日元。
3.运行方式
日本政府设立技术研究组合的目的,就是通过经费补助和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鼓励企业研发具有关键性、基础性和共同性的技术,以提升产
172经济成为可能;第三,研究组合主要进行会员共同关心的基础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成果归全体参
与者共同所有。项目结束后各参与者携带成果归队,继续独立开发实用性、竞争性的产品,兼顾了合作与竞争两个方面。
总的来看,在日本近190家研究组合当中,既有像VLSI技术研究组合这样的技术创新联盟成功样本,也不乏一些饱受争议的案例,如第五代计算机研发项目。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都为日本产业技术的赶超和跨越、都为日本相关产业竞争力的提高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成功的研究组合,达到了预期的成果,确立了日本在该领域的世界领先地位,如VLSI技术研究组合,使日本在光刻装置和大口径晶圆的研制上取得重大突破,从而确立了日本日后在整个半导体生产设备领域的优势地位。VLSI组合启动以前,日本半导体生产设备的80%左右依赖从美国进口,但到了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全部半导体生产设备都实现了国产化,至80年代末,到预期效果[11但也积累了相关的技术基础,锻炼了一批科技人才,为日后本领域内的技术突破奠定了基础。
当然,技术研究组合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如过去涵盖面只限于工矿业,不能适应服务业等产业迅猛发展的现实需求;
再如过去禁止研究组合变更为股份公司等规定,限制了科研后续资金的投入,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成果的商业化,等等。随着新研究组合法的颁布实施,上述问题将得以逐步解决。
参考文献:
[1]黄 鑫.日本科技资源共享法律的演变及借鉴[J].
科技发展研究,2009,(15):5-6.
[2]陈 林,等.协作开发: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
[J].科技管理研究,2003,(1):1-4.
[3]児玉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