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规定
税收宣传资料
2008年第7期
番禺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编 2008年10月25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二、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要求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如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货方开票当月; (二)销货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货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开票系统中将相应的电子数据作废,并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对于票面未打印或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须同时在纸质发票监制章处按“V ”字剪角作废。
三、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有关要求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购货方申请
(1)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货方在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但进项税额未申报抵扣的,由购货方在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选取“未抵扣”选项,在“未抵扣”选项后手工写上“对应蓝字发票认证相符未抵扣”字样,并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无法认证”的,由购货方在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写上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通知单》,购货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货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货方在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写上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货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销货方申请
(1)因开票有误购货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货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写上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货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货方的,销货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写上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货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中,须注明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理由。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但进项税额未申报抵扣的,需注明未抵扣的原因。
(三)销货方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
(四)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销货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购货方进项税额转出有关要求
(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货方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二)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在之前月份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但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在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当月,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反映,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在本月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但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在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当月,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反映,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注:购货方应将所有(包括用于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认证通过信息,在认证当月全部
导入电子申报系统。同时根据有关抵扣规定,对暂不抵扣或不抵扣(如用于出口退税的)的抵扣联信息设定为“暂不或永远不抵扣”。
(三)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购货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企业开票系统升级后,对其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1234569911+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后6位(不足6位的在则在原编号前补0)。
(二)销货方对其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开具时期为2008年10月1日前,下同),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三)对其取得开具时期为2008年10月1日后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通知单》的编号录入。
作废专用发票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要求简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NO. 申明: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方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方名称(印章):
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方留存;第二联,申请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