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生产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风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使用管理,保证生产车辆和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2 厂内机动车辆系指:只准在风场内进行检修维护、巡检消缺使用或正在投入到现场生产使用中的车辆。
1.3 厂外机动车辆系指:挂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牌照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
2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规定
2.1 凡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经部门考核后推荐报至工程部审查、备案,发放公司内驾驶证后方能从事厂内驾驶。
2.2 驾驶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高1.5米以上,两眼视力(包括矫后正视力)不低于0.7,无色盲、耳聋、高血压、心脏病等。
2.3 对驾驶人员各部门应定期进行复审。不合格者在1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查。仍不合格者不得继续驾驶车辆。
2.4 驾驶人员不从事驾驶工作6个月以上,再担任该项工作时,应经公司工程部重新审查;1年以上者,重新考试;年龄超过45岁者不得参加初次考证;退休人员不能从事本工作。
2.5 驾驶人员应熟悉掌握厂内机动车驾驶安全技术规程。对所驾驶车辆的构造、性能、常见故障排除方法和维护保养技术应基本掌握。
2.6 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交通法规。
3 厂内驾驶规定
3.1 严禁无证驾驶,下列情况也应视为无证驾驶:
3.1.1 有驾驶证,但超过有效期而没有参加复审者。
3.1.2 驾驶与驾驶证核准不相符的车辆者。
3.2 严禁人货混装。
3.3 严禁超标装载行驶。超标指超高、超长、超宽,超重。机动车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货车不超过4米;小货车不超过2.5米;载荷2吨以下的拖拉机和其它简易机动车不超过2米;电瓶车不超过2米。装载长度:载重车,拖拉机前端不准超出车身,
后端不准超出车身2米;简易机动车前后不准超出车箱1米;电瓶车不超过0.5米。超长部分不准触地,货物必须拴牢。机动车辆载重不准超过额定负荷。
3.4 严禁开病车。保证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喇叭等装置齐全有效。
3.5 严禁违章超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在下列地方超车:交叉路口、车间及仓
库门口、货场通道口、下雪道路结冰、雨雾视线不清、前方有障碍物、前车不让路等。
3.6 严禁酒后开车和疲劳驾驶。
3.7 院内行驶行驶时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风场内行驶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
3.8 停车时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防碍交通的地点,不得逆向停车;驾驶人员离
车时应拉紧手刹,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3.9 机动车倒车时,必须先查明周围情况。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并且是在驾驶员驾驶一侧进行指挥。
3.10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3.11 任何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只准厂内行驶,严禁驶车进入公共路面。
3.12 机动车会车要求是:每个驾驶员要“各行其道”,“礼让三先”,不开“英雄车”,不争道抢行。
4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和修理
4.1 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修理,按公司工程部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4.2 厂内机动车辆在自身保修完毕后,应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由使用部门报工程部联系进行。部门根据需要不定期安排进行检查。
4.3 各车辆保管部门应将车辆检验计划列入年度计划当中。
5 检查与考核
5.1 厂内机动车辆发生不安全事件后,由责任部门在3小时之内报工程部(人身伤害肇事应立即报工程部)。
5.2 各部门要加强本部门厂内车辆管理,因管理不善而违章造成事故,将对部门第一责任者追究领导责任,并按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安全生产考核标准》、《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3 未履行本标准要求且公司管理标准或规定中也无考核条款的,每发生1次考核责
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6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工程部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审核:
。
审定: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