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后,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大集体、含混岗大集体)、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上述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四)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含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中,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
(五)失地无业农民。即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已办理失业登记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六)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即家中无一人就业、仅靠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费或抚恤金维持基本生活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
(七)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即退出现役已办理失业登记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人员。
(八)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2006年1月1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招收等途径实现就业的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
(一)《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到省上申领后发给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认定和发放。
(二)《再就业优惠证》按以下办法申领和发放:
1、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劳动手册》,向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由企业收回《劳动手册》。
2、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再就业的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人员本人社会保险编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所在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下岗职工证明;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人员本人社会保险编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4)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化管理的证明材料。
(5)失地无业农民,需提供《失业证》、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证明。
(6)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需提供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失业证》。
(7)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失业证》、复员转业的相关证明。
(8)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3、街道 (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企业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对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符合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还应专门予以注明)。在所在社区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按以下办法申报办理:
(1)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区(市)县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将发放情况及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 地处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的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将材料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认定;地处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和区(市)县属国有企业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区(市)县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认定。企业报送材料时应上交收回的《劳动手册》。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将发放情况及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未设立街道 (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由企业按要求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到所在区(市)县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办理。
5、市和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认定和发放工作,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按月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上报统计数据和发放情况;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汇总后,要按月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全市统计数据和发放情况。街道 (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政策认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按规定程序登记、核实申报材料,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一)《再就业优惠证》编号办法
《再就业优惠证》的编号由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由发证机构在确定的编号区域内负责填写,每证一号。具体编号办法如下: 〔川〕01 □□ □□□□□□□
1、编号的前2位是省统编号,我市的统编号为01。
2、第3、4位为市统编号,具体分区(市)县序号如下:
3、编号的后7位由区(市)县发证机构按办证时间顺序逐一编号。
(二)台帐及信息库管理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再就业优惠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要与就业实名制结合,纳入就业实名制管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进行逐一统计分类,建立健全基础档案和再就业台帐,及时跟踪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的基本情况和年检情况。加强对基础资料(《再就业优惠证申报表》)的管理,做好失业登记和就业登记,建立台帐,及时掌握持证人员就失业状态,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通过劳动力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录入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年检记录,建立全市联网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基础信息库和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信息库,动态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从而实现《再就业优惠证》的网上管理。
(三)年检
1、年检时间
所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包括当年办理的)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进行年检。
2、年检机构
《再就业优惠证》的年检按照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进行:
(1)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年检。
(2)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年检。
(3)年检所需的“年检专用章”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制作和发放。
3、年检内容
持证人员在年检时应向年检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就业证明)或年检合格的《失业证》。
年检重点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是否已到3年、是否达到法定退休或办理提前退休、就业情况或失业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年检的机构在《再就业优惠证》“年检记录”页或第13页的空白处上签署年检意见并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到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未进行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动作废。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监督
要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单位公示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涂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售《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再就业扶持对象范围进行核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再就业优惠证》的有效期
暂定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