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态交通管理办法
静态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一个良好的静态交通环境,规范静态交通秩序,解决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实现公司内部道路的畅通和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静态交通包括在公司内为乘客上下车的停车,为装卸货物的停车,检查、维修及冲洗车辆的停车,生产用车、小客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在公司内的停车及存放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车辆包括用于生产经营工作的重、中、轻、微型货车、工程机械及大、中型客车;本办法所称办公用车包括公务小客车、面包车、非生产性用车(皮卡、微型货车)等;本办法所称来访车辆包括公司相关业务单位来访车辆及出租车等;本办法所称私家车包括公司员工的个人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个人汽车中的轻型以上货车(含轻型货车)、中型以上客车等大型车辆及工程机械不列入私家车管理,一般不得进入公司内部,如须进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来访车辆进行管理。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静态交通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安全部部长及调度部部长担任,
公司各单位为成员单位。
第五条 安全部为静态交通管理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停车位、停车标识及相关设施的规划、设臵及管理等,负责所有出入公司车辆的检查登记工作,负责生产车辆停放的日常监督工作,负责私家车的登记建档及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来访车辆及人员出入公司的须知教育等工作,负责静态交通的日常考核工作。
第六条 公司文明生产检查组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应将静态交通的检查工作列入其中,检查结果由调度部反馈至安全部,安全部负责落实考核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含所辖办公区域及所属车辆)的静态交通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对责任人进行教育、并敦促纠正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考核时,应报安全部落实考核情况。
各单位应指定静态交通主管人员,报安全部备案。静态交通主管人员应建立健全管辖范围内的车辆档案及日常检查台账,配合公司静态交通管理领导小组抓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车位管理
第八条 车位的分类及责任划分
(一)按照使用性质将公司车位分为以下几类:
1.生产车辆停车位,指用于停放生产车辆的车位、车库。
生产车辆停车位由所停放车辆单位及所在区域责任单位负责
监管。
2.办公用车停车位,指用于停放办公用车的车位、车库。
办公用车停车位由车属单位及用车单位负责监管。
3.维修车位,指用于维修车辆、冲洗车辆的车位、地沟等。 维修车位由维修单位、洗车房等责任单位负责监管。
4.访客车位,指用于停放来访车辆的车位。
来访车辆一般不允许过夜停放,如需过夜存放,应报安全部备案,与来访车辆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应协助安全部监管该类车辆。
5.私家车停车位,指用于停放私家车的车位、车棚等。
私家车停车位按照所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监管,机关办公楼所处场院内的私家车停车位由安全部负责监管,或由安全部划分区域指定相关部门负责。
(二)按照车辆停放时间长短将车位分为:
1.常规停车位
经公司设臵划定的停车位,作为常规停车位进行使用。
2.临时停车位
因球赛等原因,公司临时占用常规停车位时,该期间安全部所指定的临时停车区域。
3.临时停车站点
指因生产车辆、办公用车、来访车辆上下客、装卸货以及各类车辆被检查时的临时停靠地点,公司内临时停车站点包括办公
楼门口、场院门口等。临时停车时,应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气临时停车时,还应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非装卸生产物资、维修车辆需要,以下区域一般不应作为临时停车站点:生产区域的工作现场、生产用道路及存放生产物资的院落。
因装卸货等工作原因需要在公司临时停车站点以外区域临时停放车辆的,应在车辆附近摆放三角警示牌等,确保其他车辆行车安全。
未经许可,私家车不得在被检查时的临时停站点以外区域临时停靠。
第九条 重点车位说明
(一)机关办公楼前停车位
机关办公楼前的停车位可以存放办公用车、来访车辆,其他车辆不得存放。
(二)储运分公司办公楼前停车位
储运分公司办公楼右侧(与食堂办公楼交界区域)停车位为访客停车位,左侧停车位为办公用车停车位。
第十条 因车位紧张,无法在公司内最近停车场停放的,可将车辆停放在公司其他就近停车场,公司其他停车场仍无处可停时,应在公司场院外部自寻停车区域。
第十一条 除公司主管部门外,任何人或单位不得改变车位标识,不得私自安装车篷、地锁等设施。
第十二条 各类车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车位分类进行停放。
因车位紧张或工作需要,生产车辆、办公车辆可临时使用私家车车位。
指定的临时停车位到期后,恢复原区域使用性质,不得继续停放临时指定车辆。
第四章 停车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车辆必须在指定停车位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靠、停放,车辆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锁好车门。
第十四条 所有车辆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以防意外,因生产所需运送该类物品时,须经安全部批准后,方可出入公司。
第十五条 车辆应做到文明停车,缓慢驶入车位,车辆停放后,应做到“车正轮正”,车与车位边线平行,与左右边线距离基本相当,车头与车尾都在车位线内。生产车辆一律倒入车位,车头位臵以车位线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将办公楼前的停车区域纳入“停车秩序示范区”进行管理,作为公司停车秩序的规范样本,安全部负责其日常
管理工作,可对车辆的停放走向、边线位臵提出统一的要求。
第十七条 向生产区域内有关单位拉、送货物的车辆,由该单位派专人监管,在指定地点停放,卸货后及时离开。
第五章 车辆出入检查与登记
第十八条 安全部应完善车辆出入公司检查、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 车辆出入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门卫的检查与指挥,确保车辆通行顺畅、停放有序以及物资出厂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车辆需要拉运物资出公司时,须出示“出门证”,否则不予放行。
第六章 考核细则
第二十一条 考核等级分类
(一)凡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按照轻微违规行为处理。
(二)凡有以下情节的,按照一般违规行为处理:
1.在1个月内,同一车辆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前款所属违规行为的,自第二次起,按照一般违规行为处理;
2.发生前款违规行为后,经教育后仍未及时整改的;
3.因违规停车,影响他人停放车辆的或造成车辆堵塞的等。
(三)凡有以下情节的,按照严重违规行为处理:
1.私家车停放在生产区域的工作现场、生产用道路及存放生产物资的院落等重点区域的非私家车位上;
2.私家车在公司院内冲洗车辆的;
3.不接受门卫检查,闯岗的;
4.因违规停放车辆,引发相关事故或者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的;
5.经公司静态交通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为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考核额度
发生轻微违规行为的,按照每次100元予以考核。
发生一般违规行为的,按照每次200元予以考核。
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300—1000元予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凡在1个月内,所在单位发生两起及以上轻微违规行为的,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违规行为的,所在单位领导应纳入当月绩效考核。
第七章 延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生产车辆、办公用车以及私家车在公司外部的静态交通秩序及相关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故需要在相关方停放车辆时,应主动了解并遵守当地交通法律法规、遵守相关方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好车辆的监管。
凡在公司外部的静态交通引发的各类事故、处罚,责任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处理,公司还将根据违规情况对责任人及所在
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凡公司车辆需要在生活区停放的,应按照公司指定区域停放,所停放车辆必须为主管单位事先核定范围车辆,凡有违反的,参照本办法所称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安全部应加大监管力度,各责任单位、各门岗执勤人员要认真负责,大胆管理,因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导致静态交通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私家车、来访车辆在公司内停放的,公司不负保管义务。
第二十九条 静态交通引发的交通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静态交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构成治安案件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8日起执行,公司原的相关静态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