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进程
利率市场化是指政府逐步放松和取消对利率的直接管制,由资金供求双方自主确定利率,以达到资金优化配置的目的。我国利率市场化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原则。1996年我国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以来,目前有不少领域的利率由市场形成,如国债发行利率和二级市场利率、外币贷款利率、大额外币存款利率和贴现利率等。2002年,根据央行的统一部署,我国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率先在浙江瑞安、苍南等8家县市的农村信用社推行,允许存、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100%。2003年,农村利率浮动范围进一步扩大。
2004年10月,人民银行将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浮动上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2.3倍,对其他金融机构不再设定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同时,允许所有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但不能上浮。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9月21日起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定,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
2005年,人总行作出了逐步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的改革部署,并在6月份按照引导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放开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审核。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为农村信用社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科学确定风险溢价、建立完善的科学定价制度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的利率管理难度。
二、农村信用社在利率市场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
(一)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不清晰,对利率改革准备不足。利率作为金融产品的价格,是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最能动、最活跃的因素,因此,利率改革最根本条件是农村信用社是否具备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机制,是否成为一个成熟的市场主体。但从农村信用社发展现状看,离改革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究其原因就在于产权不明晰,经营理念陈旧,经营自主性差。一些农村信用社是被动地接受利率改革,对利率改革的理解还仅仅停留在扩大贷款利率上限,寻求增长利润上。但这一效应不可能长期存在,如果农村信用社未能利用这短暂时期进行实质性改变,一旦利率市场化真正到来,商业银行将会重新占领市场。
(二)农村信用社利率风险管理能力低。由于长期在中央银行严格的利率管制下经营,农村信用社对利率风险的认知程度较低,相对于支付风险、信贷风险而言利率风险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在金融意识提高,企业、居民的利率敏感性增强的情况下,社会经济主体对利率风险的防范比较明显。如果活期存款利率下浮幅度大于定期存款就出现大量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农村信用社将被动接受大量的高成本负债;贷款利率上调后贷款客户提前还款导致选择权风险,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前还款的违约行为难以制约。目前,农村信用社缺乏主动调整利率风险的金融产品和工具,农村信用社在利率风险转嫁中处于被动地位。
(三)农村信用社资金定价能力低,确定利率水平带有一定的主观盲目性。利率市场化使农村信用社对存贷款利率拥有极大的决定权,而存、贷款利率直接决定着农村信用社经营成本和收益,因而
信用社还未形成完善的资金定价体系,确定利率水平还带有一定的主观盲目性。对利率的确定主要是依据社会资金供求状况、企业和信用社的赢利水平等经济指标,但上述指标有的难以精确测定,有的存在着一定的时滞效应,很容易产生信号失真的情况,这些因素使得农村信用社主观确定的利率水平难以真正体现市场均衡。
三、农村信用社如何应对利率市场化改革
(一)确立完善的资金定价体系,实现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利率形成机制。农村信用社一要逐步改变“存款立社”的观念,应按照收益、风险成本对称的原则,按业务品种、部门、网点进行核算,并根据客户的信用风险、综合收益、筹资成本建立综合的测算体系,并将成本核算的结果用于确定不同的利率水平,使农村信用社能够根据利率变化进行理性的经济活动,防止出现不计成本吸收存款、不顾收益让大量高成本资金闲置的现象,培养农村信用社自己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二要建立动态的利率风险监测体系。要根据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总额、结构、期限变动,以及社会平均利润变化和利率调整可能引起的风险,建立动态的利率风险监测体系,及时调整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水平,并对存款、贷款利率水平和利差最低水平作出限制,将利率风险控制在事先规定的限度内。三要建立健全定价程序的分级授权机制。
(二)转变传统经营思想和观念,建立有效的市场反应机制。农村信用社一要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服务水平。利率改革的发展要求农村信用社转变长期以来奉行的以存贷款业务为主的经营思想,充分利用自身的地缘、网络、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围绕客户需求研制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新的金融服务领域,增加赢利渠道,把提高服务水平作为竞争的有力手段。二要转变经营机制,使农村信用社经营行为市场化。为此,要建立一种经营和管理紧密结合的扁平型的经营管理模式,减少管理层,强化经营层,实现业务处理标准化、规范化,使经营管理机构能随时应对市场情况的变化做出迅速和正确的决策和措施。三要建立较完整的农村市场资源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农村信用贴近农村实际的分析研究系统,来保证业务发展的顺利实施。
(三)完善产权约束和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风险责任。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能否顺利推进,最根本的要素在于能否建立明确的产权约束和法人治理结构,能否使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工作建立在市场化行为的制度基础之上。因此,作为利率行为主体的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统一部署进行改革,使其尽快成为“产权明晰、权责分明、决策民主、管理科学”的一个市场主体。另外,在农村信用社内部要成立专门的利率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利率管理制度;建立利率风险指标监测体系;负责收集影响利率变化的各种信息;定期对利率的走势进行分析;对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等。
(四)实施业务多元化的发展战略。农村信用社之所以面临较大的潜在利率风险,主要是经营收益对存贷款利差依赖度比较高,与资产、负债关系不密切的中间收入占比很低。因此,农村信用社要把经营结构的调整提高到关系今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大力发展结算清算、银行卡、代收代付代理、保管箱、财务顾问、信息服务等中间业务,拓宽业务收入渠道,从业务结构上规避利率风险。
农村信用社推进利率市场化面临的障碍
(一)经营理念陈旧并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缺乏主观能动性
利率作为金融产品的价格,是金融市场中最敏感、最活跃的因素,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农村信用社形成产权结构明晰、法人治理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的机制,能够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市场主体。但从农村信用社的现状看,距离这一要求还相去甚远,其管理体制尚不健全,经营理念落后,对利率改革的认识不足,缺乏内在动力。就目前状况来看,依然存在组织机构不完善,民主管理基础薄弱,股权结构单一,产权不够明晰,“三会”制度流于形式,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并未从本质上发生变化。
同时,一些农村信用社仅仅是被动地接受利率改革,还没有从单纯地执行官方利率转换到自主定价和利率风险管理上来,对利率管理水平的提高、定价能力的改善重视不够,没有认识到利率市场化和即将到来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可能带来的冲击,仅仅把利率市场化当成提高贷款利率水平、扩大利润增长点的捷径,重视短期效益,而忽视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长远效应。
(二)利率风险管理水平低且利率风险防范能力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的利率处于严格管制状态,农村信用社对利率风险的认知程度不高,相对于支付风险、信贷风险而言,利率风险显得抽象而陌生。目前农村信用社对利率风险量化分析和利率风险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贷款利率成本核算、风险补偿和风险定价的有效运行机制和操作体系,利率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同时,农村信用社也缺乏规避利率风险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在利率风险的控制和转嫁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利率管理操作难度大且现有人员素质难以满足要求
一是利率的准确定价存在困难。在当前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滞后,特别是社会信用意识薄弱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难以全面掌握贷款人的各项信息,贷款利率定价的重要参照数据不足,使利率定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二是缺乏系统的数据积累和支撑,定价经验不足。农村信用社实行定价目前仅是刚刚起步,对影响贷款定价的各因素的权重、标准的确定缺乏系统性数据积累,也缺乏历史经验作参照,标准难以掌握。三是利率定价管理人员缺乏。农村信用社现有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缺乏利率定价和利率风险管理、控制的专业人员,在对贷款人进行贷款利率定价和贷款风险评估中难以把握,从而对利率定价和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四)利率定价灵活性不强且定价管理方法僵化
目前,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实行严格的管理,一般由联社根据辖区经济状况、资金供求情况、资金成本等测算、制定贷款价格,形成不同贷款类别、不同档次的贷款利率,下发基层信用社遵照执行。而直接发放贷款的基层农村信用社缺乏贷款定价主动权和灵活性,同一贷款类别、同一档次的黄金客户和风险潜在客户的利率差已难以体现,不能根据贷款人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这种刚性有余、柔性不足的方式虽然有利于统一管理,但忽视了不同地区、不同客户的差异性,不能体现真正的价格公平,不利于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同时,这种做法也限制了基层农村信用社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使其对利率政策的反应比较迟钝,只是被动地接受和执行利率政策,对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五)利率水平偏高
人民银行总行印发 《关于下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板的通知》,其中所附的一般性模板中明确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原则,即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的原则,而贷款定价的模式为:贷款利率=最优惠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定价调整点数。此通知明确提出了具体的运作方式:实行科学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决策制度,根据“高风险高回报,低风险稳收益”的原则,信用社要根据贷款客户的综合情况,如拥有的资产、经营状况、项目的好坏以及贷款在发放过程中的风险程度来确定利率。但目前部分农村信用社对贷款风险为零的贷款仍执行上浮50%,贷款利率明显偏高,从整体上看,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水平远高于四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水平。
推进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的建议
加快建立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从根本上提高农村信用社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适应性。尽快解决目前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单一造成的服务缺位、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在欠发达地区加快培育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提高农村信贷资金价格形成的市场化程度,激发农村信用社加快贷款利率定价的紧迫感,使其真正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
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产权约束和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利率市场化改革适应的主动性。加快推进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利率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提供内部制度和风险防范的保证。同时要建立健全定价程序的分级授权机制,逐步使贷款定价向科学化、精细化的方向转变,提高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能力。
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贷款定价体系。首先要加快贷款定价基础支持系统的建设,使贷款定价建立在充分信息支持的基础上,同时根据相关政策及时调整贷款业务经营方针和发展策略。其次要尽快建立按产品、按客户进行细分和成本核算的财务管理机制,开发科学有效的信贷风险评级系统,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为贷款定价提供科学标准,同时要建立分级授权的贷款定价管理监督机制,制定贷款定价机制具体可行的操作程序。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工作的指导和配合,促使农村信用社提高适应市场化改革的能力。一是省级联社要充分发挥其行业协调、服务的职能,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发展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加大对建立贷款定价机制所需相关数据支持平台的建设,为各联社实施贷款定价管理提供良好的支持和指导;二是银行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适宜而审慎的监管制度,做到监管到位、有效,遏制非理性的利率竞争行为,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利率风险基础调控作用。
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的内部保障。农村信用社管理人员应充分认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趋势和目标,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贷款定价机制工作,使完善贷款定价机制得到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农村信用社要以体制改革为契机,努力优化其内部治理结构,使贷款定价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得到有效的协调、激励和监督等内部制度保障。
大力培养利率管理专业人才。贷款定价是一项业务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以一定的专业知识做基础,为确保贷款定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农村信用社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培训,逐步建立一支能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现代贷款定价指标体系和风险管理技能的员工队伍,为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扎实基础。
一、利率市场化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
1.利率市场化使得农信社的生存空间变得异常狭小。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深化,被政府管控多年的利率政策将全面放开,这对于盈利结构以传统存贷款利差的农信社而言将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在应对利率市场化中采取的策略时往往通过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的方式来进行资金的融通,这样使得融资成本不断上升,利润空间被严重挤压,经营发展变得异常艰难。
2.利率市场化下传统的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不能适应市场化的发展。
一直以来,农信社都是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核心、经营利润依赖于利息收入,业务发展过度依赖于农户存贷款的经营模式,业务结构单一。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放开,单一的存贷款利息差不能满足农信社生存的需要,迫切需要农信社调整经营战略及业务结构,大力拓展中间业务,应对市场化的考验。
3.利率市场化使潜在的信用风险逐步增加
随着利率市场的全面放开,银行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信社将面临着严重的不确定性因素。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农信社将会通过提高利率来弥补风险损失,结果是刺激了冒险者的信贷需求,同时挤出正常利率水平的合格贷款需求者,必然导致信贷资产质量整体水平的下降,并进而提高了信用风险。这就可能导致不良资产的进一步增加,农信社甄别信用风险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4.利率风险成为农村信用社面对的主要风险。
利率市场化使得农信社不仅面临传统的信用风险,而且利率风险也将加大,流动性管控更加困难。随着利率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农信社面对的利率风险会逐步增加,管理利率风险的难度也逐步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考虑利率波动对自身资金的影响,还要考虑利率风险对经营策略的影响。利率管理不仅是涉及自身资产价值的波动,更重要的是成为一种业务发展的策略。
二、农信社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对策
1.加强金融产品创新能力,调整业务结构。
当前农信社的大部分业务都是以存贷款业务为主,经营主要依赖资产负债业务,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农信社承担的利率风险越来越大,同时由于中间业务的不发达,农信社缺乏有效的规避风险的手段。在应对市场利率化过程中,农信社应通过持续有效的金融产品创新,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如投资理财、提供担保、代理保险、代理基金等,拓展业务经营空间,不断开掘新的增长点,实现经营结构和收益结构的多元化,从而有效规避金融风险。
2.提升金融产品定价能力。
利率市场化下,存贷利率成为货币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存贷款利率利润空间的下降,使得农信社的生存空间变得狭小。在应对利率市场化时,农信社显得底气不足,经验不够,定价策略不够明晰,甚至会采用高于平均水平的存款利率来招揽储户。高额揽储的背后,必然会导致高风险贷款的投放,从而为农信社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利率风险。因此,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定价机制的建设,加快存贷定价机制、服务定价机制和授权定价机制的完善,是农信社应对利率市场化的迫切要求。
3.深化农信改革步伐,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利率市场化的号角已在我国正式吹响,但是,由于治理结构不完善、信用风险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以及缺乏有效的防范风险工具等多方面的原因,利率风险管理问题尚未列入农信社日常经营管理中。因此,对于农信社而言,必须从单纯关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转移到既关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同时又关注利率风险的轨道上来,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战略。制定科学的利率研究与决策机制,实行以利率风险管理为中心的资产负债管理。
4.培养高素质金融人才,积极应对人才竞争。
前农信社利率政策仍处于央行的管制之下,从业人员缺乏利率风险意识,缺少利率风险基本原理和控制技术的专业知识。因此,在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农信社应大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金融知识培训,提升金融知识储备,强化风险意识;同时还要加强与高等金融院校的人才培养合作,积极引进高素质,打造专业化的优秀人才,增加行业竞争的筹码。(朱晓东)
一、对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价格的认识
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地区,民间借贷、银行借贷已成为当地居民资金融通的主要方式,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在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因此,在广大农村地区已形成了以民间借贷利率、官方基准利率、城乡信用社浮动利率为主的三足鼎立之势,这三个利率水平已成为当前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价格的重要指标。对于在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价格的考察过程中,由于官方基准利率基本上可以视为一种常态,农村信用社的浮动利率和民间借贷利率就成为考察的重点。
(一)对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的考察
1984年8月,农业银行在转发了《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中指出,“信用社不再按农业银行利率贷款的办法,而是对不同贷款对象的贷款利率实行不同的浮动幅度。”这就明确确定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权。自此,农村信用社开始了对各类不同客户实行不同程度的贷款利率浮动。
长期的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浮动一直高于国内其他主要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2004年的分析,全部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政策性银行利率下浮的贷款占10.08%,上浮的占50.1%,不浮动的占29.1%。其中,国有银行利率不浮动的贷款占40%,利率上浮或下浮的贷款占60%;股份制商业银行利率不浮动的贷款占34.8%,浮息贷款占65.2%。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动的占4.5%,浮息贷款占95.5%,其中,利率上浮的贷款占93.1%,上浮到顶的占44.7%。可见,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远远高于其他商业银行,这一方面表明由于农村金融的风险较高,用风险溢价弥补由金融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在广大农村或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资金供求整体处于卖方市场,农村信用社几乎是提供垄断的贷款利率,较高的贷款价格给广大的农产带来了高昂的资金成本。(如表1)并且,高昂的垄断利率导致了合作制金融的异化。
从表1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大幅上浮,经济越不发达地区上浮的幅度越大,贷款利率从高0.87个百分点到5.4百分点。大幅度的贷款利率上浮不仅加重了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濟组织的利率负担,不能体现出资金的互助性;而且在上浮不到或到2倍的贷款利率下,贷款手续依然繁琐,贷款用途受到严格限制,不能及时解决农民的资金需求,使农民的贷款需求受到抑制,致使民间借贷得以发展。
(二)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考察
1.考察民间借贷利率的形成机制。民间借贷利率一直高于法定利率,往往是法定利率的若干倍,如图1所示。
民间借贷经过长时期的摸索,其借贷利率已形成了合理的定价基础,归纳起来主要包括:R(民间利率水平)=R1+R2+R3+R4,其中,R1为官方基准利率,R2为由于不完全产权所带来的风险贴水,R3为对单一贷款者的风险贴水,R4为单一贷款者在正规金融无法得到借贷的机会收益,凡为从事此项投资项目所产生的合理预期收益。在比较R的总权重中,各权重在整个权重的具体表现状况如下:
(1)R1作为官方基准利率,它是整个民间借贷利率的一个基本指南,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随着基准利率的上下调整而发生一定变化。如,1988年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高达12.06%同期的民间借贷利率为45%;1997年8次降息后,民间借贷利率也降为月息2%左右。R1是民间借贷利率形成的重要参考。
(2)R2为由于不完全产权所带来的风险贴水,这根源于制度因素。民间借贷资金作为私人资源,在法律上人们只有这种私人金融资源的使用权、存人正规金融机构所取得的收益权而不得有偿转让他人使用的转让权,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这就造成私有金融资源事实上的产权与法律上的产权不相一致,导致了私人金融产权的不完全性,其因缺乏法律认可而受到诸多限制和压抑。因此,人们如果试图挣脱这种不合理的金融制度安排,势必就会产生额外的制度成本,且还需承担随时被惩罚或被取缔的风险,可见这种因制度因素产生的风险系数就远远高于其他权重。
(3)R3为对单一贷款者的风险贴水。虽然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如在温州当地民间借贷中仅10.6%的借贷活动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而占51.5%的借贷双方是朋友关系,通过“银背”等类似钱庄的组织筹措借款的只占7%左右。但是,民间借贷对借款人多是基于以往经验判断,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也缺乏有效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系统,贷款人违约风险的考核办法也不像正规金融机构那样科学化,从理论上讲其风险较大。
(4)凡为单一贷款者在正规金融无法得到借贷的机会收益。在社科院农经所对温州苍南地区的调查中发现,在2002年,苍南的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来源中,民间借贷占45%左右,自有资金占35%左右,银行贷款占20%左右。也就是说,从银行取得贷款的比重很小,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合格的抵质押资产”(68.4%),其次是“资信状况不符合银行要求”(36.8%)。其他原因包括“国家信贷政策问题”、“融资成本过高”、“难以获得第三方担保”、“手续繁琐”等。这就为民间借贷产生了一定生存空间,从而获得较可观的机会收益。
(5)凡为从事此项投资项目所产生的合理预期收益,这基本是从事这一行业的一个平均收益。因此,民间借贷利率已形成了较稳定的构成内容,其中,凡虽然中理论上讲风险较大,但是在实际民间借贷中由于借贷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且借贷范围局限在一定自然村或其他区域内,加之一旦违约将面临退“会”或因受到其他惩罚而必须承担很高的损失成本,因此,因R,所产生的风险事实上并不高。而凡、凡比重则过高,这两项是构成民间借贷利率如此高企的主要内容。
2.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的真实含义。民间借贷利率究竟意味着什么?它是否就真实地代表了市场利率水平?到底应如何看待农村金融资金价格?
(1)民间借贷利率的高企很大部分来自于制度安排上的缺陷。中国乡村社会仍是典型的“乡土社会”,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使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低,从而使资金价格也较低。但是,正如前面分析的那样,由于制度因素使大量民间借贷处于不合法的地下经营状态,如温州1500亿民间资本中有350亿在从事地下民间借贷,这就使得地下钱庄等类似机构经营者由于其私有金融产权的不完全随时面临清理、关闭的制度风险,因此,为了弥补即期和远期的制度风险,必须用高企的利率溢价作为对风险贴水损失的补贴,正如前面分析的R2。所以,高企的民间借贷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现行制度安排上的不合理,如果让这些民间融资机构由“地下”转为“地上”,如温州350亿民间资本汇同温州正规金融资本,在市场供需的引导下所产生的资金价格,才可以看作是真实的市场资金价格,因为这样的话,资金价格中就没有因额外制度风险所产生的溢价成分。
(2)民间借贷利率的高企有一部分是来自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缺失所产生的机会收益。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在乡村网点的不断撤并,近年来在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只剩下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其中,农业银行大多数机构撤销、农发行以收购粮棉油为主,在支农的金融大军中只剩下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但是,即便是农村信用社,其贷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乡镇企业,那些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农户、私营个体经济组织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如某省农村信用社2000年底对农户贷款占全年总贷款余额的2%(见图2)。
不仅是贷款数额占比不高,而且在贷款用途上也受到严格限制,农户除了买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外,用于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等刚性支出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后者是农信社原则上不允许借贷的,正是这种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缺失不仅使民间借贷得以发展,同时也抬高了其资金价格水平,因为服务滞后空间所留下的是民间借贷部门能提供比正规金融部门更快的便捷、对资金需求更高的满足
度,这就使民间借贷部门追求对等的高回报率,即资金价格的高收益率,这最终使民间借贷利率趋高,即相当于R4。因此,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如果正规金融部门能在正确认识农村资金需求层次和类别的基础上,提供尽可能的服务,满足其资金需求,那么,势必也会导致民间借贷水平的下降,并且逐渐缩小民间借贷规模。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基本得出这样的结论:现行的民间借贷利率并不是真正的市场利率,而是包含了在市场发育不正常的情况下的某种资金价格溢价,真正的市场利率应该是剔除这些溢价以后的价格水平,即R=R1+R3+R4。
二、对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思考
通过以上对农村资金价格总体分析后,我们须进一步思考:作为农村资金主要的供给方——农村信用社,在目前正在进行的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考虑改革后农村信用社不论将选择何种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如何让农村信用社利率真实地反映市场需求,如何让农村信用社能更好的满足农村各种资金需求是反映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志之一。
1.对农村金融市场整体态势的理解。首先,大部分地区农村金融市场资金相对匮乏,这是由于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和农村资金长期外流所决定的,因此,资金需求往往大于来自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供给,存在着较大的资金缺口。其次,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单笔资金需求量都比较小,在几十、几百元、几千元不等,这些不大的资金主要用于生活性借贷或者用于交纳各种税费、罚款等其他用途,据在对温州民间借贷的调查中,只有6%的资金是用在对生产性资金的借贷。由此可见,在广大的农村更多需要的是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零售金融服务,这方面的需求,往往农民又没有可用于抵、质押的资产,因此,无法从正规金融部门得到借贷,而一些互助性的民间“会”更多的是提供这方面的服务,虽然民间借贷利率高企,为了应急也不得不举债。可见,农村的资金需求是多层次的,作为服务于“三农”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受自身资产规模的限制,应更多的重视农村的零售金融需求。
2.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的真正目的。从以往改革实践看,有关部门把民间借贷利率视为市场利率,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浮动不断扩大的目的似乎是针对农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希望用较高的利率吸引民间资金的回流,以壮大农村信用社的实力。但是,事实上这一功效并不显著,自2002年在8大地区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看,在贷款利率上浮100%、存款利率上浮30%后,民间借贷仍在乎稳运行,2003年在温州的民间借贷利息平均为月息8.695%左右;与此同时,如温州等地在存款利率上浮30%以后,的确短期内存款规模增加,但是在高存款利率支配下资金的运用又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这就不得不引起进一步思考: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价格引导资金流动机制都是起作用的?何况农村信用社现有的经营模式本身难以承担如此高的利息负担?何况民间借贷利率本身含有较高的价格溢价而非真正的市场利率。所以,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的真正目的,应是形成良好的资金价格机制,以满足农村不同阶层、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并不是简单地企图用价格减少或驱逐民间借贷,而真正能抑制民间金融发展的是正规金融部门能提供各种金融工具以满足农村各种资金需求,而不是单纯的用价格驱逐。
3.对农村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真实含义的解读。在城市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进程处于最后关口的时刻,农村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也成为一大趋势。那么,何为利率市场化?在城市,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很少上浮甚至下浮,而在农村信用社包括小额农贷在内,几乎一律上浮,大部分都上浮在70%甚至100%,因此,多数农村信用社把利率市场化就理解为利率的上浮。之所以如此理解利率市场化,其原因在于:一是在农村,特别是在基层,农村信用社几乎处于独霸一方的局面,没有其
他正规金融机构的竞争,很容易形成垄断价格;二是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已失去互助、合作的本性,无视农村市场真实的资金需求状况,不是真正以满足农村多方、多层次的资金需求为服务宗旨,而是在盈利动机的驱使下,追求高利润回报。正是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在农村导致了对利率市场化含义的误导,真实的利率市场化应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市场对资金的需求状况、贷款户资金使用的期限、客户的资信状况等因素,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下进行浮动,而不是一味地上浮。
4.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约束条件的分析。利率市场化改革首先要在独立的、理性化和规范化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这就首先需要有在产权明晰基础上健全的企业产权制度,而目前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模糊导致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致使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而这一点正是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也是目前农村信用社实行利率市场化硬约束的一翼。只有健全的产权制度,才能保证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价格不会产生由于内部人控制产生垄断价格,因此,产权制度的完善是首要条件。另一翼硬约束在于,农村信用社利率风险防范和风险化解机制严重缺失,缺乏与规避利率风险相适应的盈利途径和风险防范、化解途径,这属于技术性约束。因此,建立科学的、动态的利率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对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利率取向的思考
通过以上对农村金融市场资金面、民间借贷利率形成机制和其真实含义、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目的及约束条件的分析,在城市利率市场化进程就在眼前的大环境里,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改革值得我们在进一步冷静思考的基础上,做出符合现实的、理性选择:
1.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目标的理性选择——运用资金价格机制更好地为“三农”服务。虽然,目前农村信用社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体制改革,但是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始终不能改变,因此,不管采取何种产权改革模式,运用价格杠杆机制更好地为“三农”服务是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的一项重要修正。因此,如何运用好资金价格机制成为当前或不久将来农村信用社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应针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经营状况,实行不同的浮息贷款,而不是一味地上浮,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上、下浮动贷款利率,这既可以规避风险同时又可以留住优质客户。
2.农村信用社利率结构体系改革的理性选择——建立合作制利率和市场化利率并行的多重利率结构体系。由于农村资金需求层次参差不齐,以“三农”服务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又不可能像民间借贷那样只集中发放生活性贷款,为了最大程度地满足当地农村资金的需要,应建立起以满足个体农户生活、个体经济组织非规模化的小额生产性资金需求的合作制利率,以及对各类农村工商业经济组织根据市场供需状况、单个企业的风险、资信状况等因素提供市场化的利率,即恢复合作制利率和实行市场化利率并行的多重利率结构体系。
3.农村信用社利率水平趋势的理性估值——总体上应处于资金价格回落的状态。虽然由于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比其他行业高、农民的抵、质押资产较少等多方面导致的农村金融风险较高,但是,一方面,随着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措施的不断落实、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增多,将产生竞争性的金融机构,使农村资金供给增多,最终减少甚至杜绝垄断价格,使资金价格更贴切地反映市场供需水平;另一方面,农民因国家减免农业税而使收入不断增加,也将促使农村资金价格回落,使农村信用社最终能发挥资金价格机制作用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今年以来,央行首次扩大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意味中国利率市场化的号角真正吹响,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推进,这一进程也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使得提高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显得更为迫切。对于基层农村信用社而言无疑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一、利率市场化对农村信用社带来的主要影响
(一)三大机遇
1.有利于实现资本利润最大化。利率市场化后,农村信用社在利率定价方面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来确定利率水平,清除利率倒挂现象,保持合理的存贷利差。同时,利率市场化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手段更加灵活,有利于其稳定和发展优质客户,优化信贷投向,并通过自身的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为自身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有利于推动自身管理升级和产品创新。利率市场化后,企业和个人由于对期限、利率、风险程度、流动性等需求不同,将对存贷款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农村信用社必须尽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推出各种适应和满足客户需求的金融工具和产品。
3.有利于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利率市场化后,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在进行成本核算的基础上,灵活调整利率水平,利率自主决定空间加大。这有助于其加大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的力度,建立以头寸控制、成本控制、风险控制、期限匹配为核心的资金约束机制,有利于培养信用社的成本效益观念。
(二)四项挑战
1.利率风险。受利益驱动,农信社通过利率市场化实现当期利润最大化成为现实,特别是在目前农信社利率定价存在随意性的情况下,利率定价普遍较高。但利率市场化是一柄“双刃剑”,虽然高利差会在短期内增加农信社收益,却也会对农信社长远发展产生负效应。
2.激励风险。农信社为了获取较高的信贷资金利息回报,容易忽视项目自身的风险,通过选择高收益高风险的项目,来增强其盈利能力。
3.市场竞争。利率市场化后,金融机构相互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同业竞争手段将由依赖金融服务转向依赖以价格为主的竞争,这使金融市场竞争因直接影响资金配置和财务收益而日趋激烈,势必缩小金融机构存贷款利差,降低其盈利能力。金融机构为争夺存款市场份额,必将争相抬高存款利率,造成其成本的增加。同时,为获得优质客户,通过实行贷款下浮利率使贷款平均利率水平有所下降。
4.道德风险。在道德约束弱的情况下,信贷管理人员利用掌握的贷款浮动权任意上浮或下浮贷款利率,将浮动利率变成“人情利率”。因“人情利率”不是按着包括风险在内的实际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决定的,而与实际资金价格存在差距,存在着道德风险。
二、农村信用社应对利率市场化的策略和建议
(一)建立利率市场化管理体系。把利率市场化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相结合,通过设立专门的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制定严密的风险管理规程和监控约束机制,加强对市场各种信息的收集,搞好对
市场利率变化分析预测和利率风险评估,合理确定利率。同时,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风险、综合收益、筹资成本和运营成本分摊,搞好综合测算。
(二)建立市场利率风险防控机制。一是科学合理确定利率水平。要防止利率一浮到顶,利率水平过高的情况,要实行有差别浮动利率,对优质客户实行优惠利率,培育优质客户,防止逆向选择;二是加强对利率的监管。为避免金融机构过度竞争,要充分发挥利率管理职能,确定统一的风险系数,使贷款利率定价有章可循,借款人也可以“对号入座”,防范道德风险。
(三)加快经营管理方式转变。一是精细业务管理。把利率市场化风险管理纳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之中。根据市场变化,灵活把握进退,正确判断利率走势,合理利用金融资源;二是改善业务结构。进一步降低负债成本,优化资金配置,搞好成本核算,增强抗御利率市场化风险能力;三是加快金融创新。在不断挖掘市场盈利机会的同时鼓励利率风险规避型金融产品创新,扩大市场投融资渠道,发展中间业务、表外业务和金融衍生产品等非利差收入业务,调整利润结构,努力实现业务经营多元化,分散和转移因利率变化而带来的风险。
(四)加强利率市场化软硬件建设。搞好利率市场化必须加强软硬件建设。一是培育管理人才。从目前看,农信社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要加快通过招聘、进修、选拔等方式培养人才,使之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提高利率定价能力;二是增强科技含量。在加快农信社业务电子化、网络化建设的同时,建立起科学的利率定价信息收集、风险计量和监测系统,提高利率的科学定价水平。
(五)加大对利率市场化的政策支持。一是落实支农扶持政策。利率市场化后,因支农的资金价格弹性较低,如果不能对农业或对农信社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可能造成农信社贷款投向的转移。二是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大信用区创建,努力提高信用水平,有效防控信用风险;建立分工协作的金融服务体系,防止金融市场过度竞争;加大金融支持,促进金融与经济和谐双赢发展,为利率市场化创造良好金融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