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警察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比较研究
2010年第1期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 No.1
总第88期 JournalofWuhanPublicSecurityCadre’s College Ser.No.88
侦查学研究
中美警察干预和处置
家庭暴力案件比较研究
马忠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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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中国警察和美国警察在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方面存在以下不
同:关于家庭暴力认识方面的不同;;关于警察处置家庭暴力执法规范和技巧的不同;法,树立正确的警察反家暴观念,,强化社会多机构合作,[关键词] 美国;中国;警察;家庭暴力
[中图分类号]D631 [][]1672-9390(2010)01-0039-42
,50万起针对供的数字,在18岁至65岁的美国妇女中,几乎每4人当中就有1人正在或曾经受过家庭暴力,每年由家庭暴力造成的医疗支出达6100万美元,直接和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15亿美元。我国家庭暴力情况亦不容乐观。据有关部门的权威调查,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17%到3517%之间(不包括暗数),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
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处于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最前沿。中美两国虽然政治、文化、经济情况不一,但是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原因是一样的,警察在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方面的职责、方法和技巧是可以相互学习借鉴的。
一、有关家庭暴力案件的概念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首次提出了“禁止家庭暴力”,新《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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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
新《婚姻法》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详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剥夺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的对家庭暴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界定。
美国的家庭暴力是指个体在并非自卫或保护他人的情况下而进行的暴力或暴力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类型:实施或威胁实施身体伤害;性虐待或攻击;限制肢体行动;针对受害人所实施的财产限制;跟踪;勒颈;违反法庭保护令或类似禁止令;死亡威胁或死亡(包括第三方);当某一家庭成员向或企图向另一位成员实施虐待行为时,家庭暴力就出现了。
从家庭暴力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家庭暴力是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这里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但美国的家庭暴力中成员包括:配偶或亲密伴侣;与亲密伴侣
[收稿日期]2009-10-26
[作者简介]马忠红,女,1968年8月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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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的人;彼此具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彼此的关系导致现在一方怀孕的;现在或曾经有恋爱关系的人。即美国的法律将恋爱、同居以及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前配偶关系亦纳入了家庭暴力的关系范畴之中,即使是同性恋关系这一非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关系亦包括在内。此外,两国关于家庭暴力中的“暴力手段”界定不一。中国的家庭暴力主要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但美国的家庭暴力除包括暴力性伤害如身体伤害外,还将非暴力的跟踪行为、不正当接触以及为维护恋爱、同居关系而采取的非暴力性控制行为等亦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范畴。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家庭暴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相对宽泛、涉及面广。
二、警察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行为模式
我国《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第7条指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实施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因此,中国警察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应该是一种以调解为主的行为干预模式。
实施逮捕作为首选方式。目前,或修订法律,,也要进行逮捕。选方式,而不是采取包括纠纷调解和隔离在内的警察干预技巧。警察在接到报案后应马上赶到现场,制止暴力的发生,将施暴人和受害人分开,向受害者和施暴者询问事情经过,联系到以前的受暴记录,调查取证,决定对施暴人是否逮捕。美国警察针对有合理根据相信某人实施了涉及家庭暴力的犯罪行为,应进行无令状逮捕。法律规定,警察在处置家庭暴力时应当将施暴者带走。考虑到施暴人会怀疑是受害人报的案,日后加重对受害人的伤害,因此警方在实施逮捕时,要向施暴人讲明是法律规定必须要将其带走,并不是受害人的要求。而且,警方在逮捕施暴者时无须征求受害人的意见。如果警察没有实施逮捕,警察应在报告中详细解释为什么没有实施逮捕;如果没有实施逮捕,警察还应向受害人解释为什么没有实施逮捕;并向受害人说明其权利并解释进行犯罪投诉的程序。
其实,美国警察在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方面也经历了不作为、同情和制裁三个阶段。一是不作为阶段。不作为是指警察对待家庭暴力不采取任何行动,听之任之。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当时美国社会
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人的事情,应该也只能由家庭成员自己解决。在20世纪的60、70、80年代中期,美国警察对家庭暴力基本以不作为为主。二是同情阶段,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同情是指警察在接处家庭暴力案件时,既同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又对施暴者表示容忍,因此警察在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时的主要做法是“调解”。这种“调解”处理方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巩固家庭关系,而不是为惩戒施暴者。三是制裁阶段,即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这时,美国社会普遍达成共识认为“暴力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不管当事人间的关系如何。一个人在家中被殴打,其被害程度与其在门前路旁受殴打并无不同,法律不应在家门口止步”,于是,法律规定美国警察必须对家庭暴力作出必要的反应和相应的措施,如强制性现场逮捕、扣押武器、交法庭裁判等。即使受害人不愿意也不能中止司法程序。至此,美国警察由传统消极处理的调解者身份转变为现代积极处理的执法者角色。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20世纪80:,,一组是逮捕组);一组是隔离组,使犯罪人离8小时;一组是调解组,调解双方当事人。然后,研究人员6个月后再考察各组犯罪嫌疑人再犯的次数和严重性。实验结果表明:被逮捕组的再犯率为10%,隔离组再犯率19%,调解组再犯率24%。因此,实验表明逮捕在三种警察处理方式中效果最好,再犯率最低。根据分析所得数据,美国逐渐改变了执法观念,各州几乎都修订法律,授权警察在有正当理由认定某人显而易见实施家庭暴力时进行逮捕,实施逮捕成为美国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首选方式,而不是采取包括纠纷调解和隔离在内的警察干预技巧。而目前,中国警方在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方面基本上处于同情阶段,主要做法是“调解”,是一个基本处于消极态度的调解者身份。
三、警察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的规范和技巧
我国警察并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案件查处的规范和技巧,只是在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内谈到公安机关应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时查处,并组织专家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等规定。这些规定一是比较笼统,二是比较抽象,三是操作性和指导性较弱。各公安院校教材亦无“家庭暴力案件”章节,更无此方面的专著。很多警察在干预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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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家庭暴力案件时,并无专门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特点的特殊要求和专门措施,基本采用的是普通的接警、出警和处警方式。
美国警方则十分强调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和专门性,在美国有大量从事家庭暴力专业理论和方法研究的中心,美国警察在上岗之前都将接受专门的反家暴训练,并结合日常在职培训,强调家庭暴力案件的规律和特点,强调暴力案件现场勘验和调查的规范性、技巧性。具体体现在:要求警察优先响应家庭暴力事件的报警电话,并保存每个家庭暴力报警电话的内容及环境,包括报警录音带等;如遇报警人要求取消最初报警电话的情况,警方要求出警人员仍然继续响应出警、调查并对现场进行评估以确定各方的安全;出警的警车要求停靠在远离现场的地方,而且不能打开紧急灯,不能使用警笛,以免施暴人对警察到来有所警觉,而有所准备:如让受害人清洗伤痕,整理暴力的家庭现场,销毁施暴证据,或准备工具攻击出警人员等;要求警察在法律允许情况下使用录音设备记录暴力双方和证人的陈述;要求警察在干预和调查家庭暴力过程中始终保持中立。因为有些施暴人员可能会通过试图与警察建立一种兄弟朋友关系以达到拖延甚至终止调查的目的。千万不要加入争吵,偏见和争吵只会增加暴力行为的可能性;解而不是同情;警察要考虑把“求”,分开询问,争执方;,这里,再让争执方坐下;警察要反复说服双方当事人平静下来;要告诉双方家庭暴力是犯罪行为;不要奚落或侮辱争执方;警察要理解受害人不愿合作、反复、站在施暴人立场等多种行为表现;访问儿童时,警察要蹲下来访问儿童;警察不应有任何打击报警人或受害人就家庭暴力报警的行为,更不能有任何威胁报警人的语言及行为。无论何种情况,警察都不得由于自我判断或挫折而影响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响应及出警。警察不得说任何劝阻受害人报警的话;考虑暴力伤害有时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发展,警察要根据具体情况,在24、48、72小时后对受害人的伤害进行后续拍照(有的伤势会在这个过程中越来越明显);警察要提供给受害人心理、医疗、法律咨询、庇护所等联系方式,并与受害人随时保持联系;处警警察要考虑家庭暴力报警史,从警察部门档案材料中,了解该事件双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事件。此外,警察在处置完家庭暴力案件现场后,一定要填写专门的《家庭事件报告》、《逮捕表格》。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美国警察在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时非常规范、全面、系统,而且特别强调把握家
庭暴力案件的规律和特点,特别强调警察在干预和处置
过程中的细节性问题。
四、多机构合作方面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仅靠警察一部门是难以从根本上有效防范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在我国虽然有专家和学者指出,打击和防范家庭暴力案件必须依靠社会各个部门的协作、配合,必须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但是,现实中常常出现单兵作战、相互推诿,或者短期合作并无长期打算等情况,多机构合作面临着诸多现实困难和挑战。
美国方面则从2002年开始,政府每年拨款319亿美元用于司法部的反对家庭暴力项目,并为地方政府和非官方机构提供指导和资金外的支持。此外,美国邮政局还发行“停止家庭暴力”邮票,为全国打击家庭暴力筹集经费。2003年底,美国政府又宣布了两项针对家庭暴力的计划:拨款2000地建立“家庭司法中心”,;完善我国警察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思考
(一)完善反家庭暴力法律
虽然我国的《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妇女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与男性的平等权以及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原则性规定只能作为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指导性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也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法律缺乏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因此,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体系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由于缺乏具体的义务性、禁止性规范或缺乏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且不具有可操作性,无法在实际生活中起到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作用。
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因为家庭暴力。而这些家庭的孩子从小耳濡目染,他们成长后使用暴力概率要比一般孩子高15倍。为了更好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我国应在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论证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重点难点等问题的基础上,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
(二)警察树立正确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解决家庭暴力,公安机关的司法干预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关键,而现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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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民警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把家庭暴力看作“家务事”,出现了接警不处警,出警不处罚的情况,致使施暴者无视法律,变本加厉。
实践中,无论是公安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容易把家庭暴力事件当成家务事,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点,一般采用不受理或者简单劝和的方式。在以往的实践中发现,有些警察认为这是家务事而不愿意出警,或者出警了之后只是简单地批评教育,没有形成处警记录,甚至没有写清楚谁打了谁。这样的处理结果就会助长施暴者嚣张的气焰,认为警察也拿他无可奈何。事实上,警察是反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手段。如果仅仅有报警的记录,是无法证明是谁打了谁的。这样就会发生“受害人举证难,法院认定难”的局面。警察是家庭暴力事件中最关键的证据采集者,他是第一时间来到现场,能够采集到第一手证据。如果警察没有清晰的家庭暴力概念,那么很多证据就被忽略。如果受害者后来想通过诉讼维权,往往无法从派出所那里找到有效的证据。警察薄弱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和不够专业的办案技巧,是解决家庭暴力事件干预和处置的瓶颈之一。
(三)从调解的干预模式向调解与制裁并存的模式转变
由于在人们的观念中也包括警察的观念中家庭暴力主要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因此在执法实践当中,很多家庭暴力虽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标准,但却被以不利于家庭团结和睦为由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因此,我国警察在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时贯彻的是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采用“调解”模式。但是从美国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案件的几个阶段来看,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警察的“调解”可能会增加受害人继续遭受施暴人骚扰、威胁、恐吓和人身伤害的危险性。因此,我国警察应当结合具体国情,结合我国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尝试由调解转向调解与制裁并重的模式,摸索针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干预模式,以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有效地打击和防范家庭暴力。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多机构合作机制
固然在反家庭暴力案件方面警察处于最前沿的地位,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各方面力量,如律师、,,为家庭暴力,有效地防范家庭暴力案件。
[考文献]
[1]赵颖[J]1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5)1[2]徐伟1——中国发出首个个人安全保护裁定[N]1法制日报,2008-8-171[3][美]美国警察长官国际协会(IACP)全国执法改革中心1家庭暴力模范改革[Z]1[4]杨汉成1民间纠纷调解方法简论[J]1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9,(4)
[编辑:郭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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