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规章制度
农村资金互助社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支持农民在自愿和民主条件下,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组织,和200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扶持农民合作组织的精神,按照农业部示范章程的要求和非法金融机构处罚办法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界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自主、互利原则成立。本社定名为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目的:为促进农民经济上联合与合作,发挥资金联结农民的作用,促进资金余缺互助,吸引社会资金向农村投入,解决长期农村资金融通体制问题,为建立与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体制做前期准备。
第四条 本社按照“资本自聚,责任自担”的原则和“一人权票制”的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五条 本社依法开展资金互助活动,在经济和其他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确认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社的主要任务:一是通过创立资金互助合作社,调剂社员间的资金余缺,缓解农村生产资金紧张的矛盾;二是通过吸收社员股金,增加农业资本积累,为产业化发展提供服务;三是达到一定资本额度和社员户数,符合金融市场准入条件,申请开办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机构,从而达到农民通过资金互助内生出自己的银行;四是促进农民通过资金联合实现生产和购销联合与合作,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生产合作、购销合作和资金合作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经营体制和机制。
第七条 资金互助合作的原则:一是入股(投资)有收益(红利),用款(借款)有费用(利息);二是闲散资金得利益,急需资金得方便;三是资本约束,比例控制。
第八条 资金互助办法:
(一)1、凡承认本社章程的农民、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成为本社社员;
2、非农民身份社员和社会组织借款数不得超过其股金总额的80% ;
3、农民需求资金在其股金额内实行信用制度,超过股金借款需有合作社社员担保,每户社员最高用款额不得超过其股金总额的6倍;
4、单户借款额不得超过总股金的10% ;
5、最高10户借款额不得超过总股金的50% ;
6、三个月以内借款不得低于总股本额的30% ;
7、担保社员股金总额不得低于借款人借款额的40% 。
(二)1、本社股金实行资格股、投资股和流动股,并设国家社会公共股。
(1)社员资格股一个投票权:农民股每户社员200元,非农民股500元;
(2)投资股农民身份社员每增加400元增加一个投票权,非农民身份社员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投票权。单户投资股不得高于总股本额的5%;
(3)流动股没有投票权,流动股低于一个月的不计股利。三个月股利0.9% ,六个月
1.5% ,九个月1.8% ,十二个月2.1% ;
(4)国家社会公共股接收国家和社会对农民合作扶持资金,股金产生的收入主要用于合作社维持费用和公共积累或用于合作社社员借款贴息。公共股不参与管理,实行国家监督。
2、资格股三年之后方可申请退股,投资股二年之后方可申请退股,流动股按约期支付。股金决算后分红,流动股实行惠顾返还。
3、股金分红实行按积数方法计算。
(三)资金互助范围:在社员之间进行互助。10日内免息。10日以上,按月利率计算:一个月6‰,二个月6.6‰,三个月6.9‰,六个月7.2‰,九个月7.5‰,十二个月9.0‰。逾
期月利率18‰。所得利润,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按股分红。贷款采取3-5户联保方式,联保人承担借款偿还连带责任。互助金借款在社员内部进行,严禁非社员借贷。
(四)发起过渡管理。本社未达到募集最低股金总额时,单户社员入股额可按不超过10万元的百分之五控制,但单户最高借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五)未尽事项由理事会提出办法,社员大会通过。
第九条 本社自2004年7月10日成立。
第二章 社员
第十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提交入社申请表,缴纳社员资格股,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一条 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享有本社股金分红和按流动股惠顾额返还的利润;
(四)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合同;
(五)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股金;
(七)与本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结成利益共同体。
第十三条 社员退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满规定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本社经营赢余,应分给其应得红利;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第十五条 社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办理入社手续,继续承担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机构
第十六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代表由若干社员小组直接选举产生,代表本小组权票表决,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社章程,决定本社的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通过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资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决定社员缴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或会费标准;
(六)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
(七)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权票人)提出。
第二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权票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权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代表)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7人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四)讨论决定本社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对本社社员与职员的奖励与处分;
(六)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
(七)组织本社社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八)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九)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由监事5人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个。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本社职员的服务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财务
第三十一条 本社执行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股金(或会费);
(二)政府扶持的资金;
(三)社员借款和银行贷款;
(四)本社每年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
(五)未分配利润;
(六)接受的捐赠;
(七)其它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100 000元,每股金额为1元。每个社员最多只能认购5 000股。
第三十四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自有资产。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股金红利,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
(四)两次返还,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和社员流动股惠顾额返利;
(五)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提取。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社需列支的社员股息、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三十八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九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
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五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原确认机关确认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社员少于5人无法开展活动;
(二)与其它组织合并;
(三)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以上,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社经营活动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一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7 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 )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社所欠税款;
(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社社员间进行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确认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