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优惠
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切身利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同时,也为实际征管工作带来一些问题和矛盾,造成税收漏洞。本文就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现状作一简单探讨。
一、现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简析
(一)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1〕48号)规定,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税收优惠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医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残疾人个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
税法规定,只有残疾人本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劳动所得,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式
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行的管理方式是备案管理,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享受。
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真伪难以辨析
税务机关对企业、个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无法辨析,审批时大多只能按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一是纳税人能按税务管理要求提供残疾证,但是否真实残疾无法核实,特别是“听力”、“视力”等残疾类。个体工商户借用残疾人资格注册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从而享受优惠,偷逃税款。二是企业报送的用工合同、工资表、出勤表等基本资料的真实性难以核实。三是企业申报的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的真实性无法准确核实。
(二)部分企业为享受优惠违规操作
1.税收优惠政策未明确规定残疾人工作岗位,加之残疾人员是否正常上岗无法核实,部分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虚设”残疾人岗位,假安置,从而虚列费用支出。
2.为达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残疾人安置比例和人数标准,一些企业只在工资表中反映部分在职职工人数和全部残疾职工人数,未反映在工资表上的部分在职职工的工资通过其他形式支付,而不在账面列支。
(三)资格认定与税收减免管理口径不一
残疾人的鉴定权限属残联,民政福利企业的认定权限属民政部门,而税收优惠政策由国税、地税部门执行,这就造成了资格认定与税收减免管理口径的不一致,制约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的发挥。如大部分民福企业属于中小企业,职工(含残疾职工)变动比较频繁,资格认定工作量大,程序繁琐,不利于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效用和税务部门对减免税的源泉控管。
(四)税务机关管理难度大
由于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和残疾人个人就业点多面广,享受税收优惠的前置条件多,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监控和管理的方面也较多,加之纳税人税务风险意识不高,采取多样虚假手段骗逃税款,税务机关对安置残疾人企业是否虚假用工、残疾人是否真实上岗、是否残疾人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核实比较困难。
三、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税法遵从度
通过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热线咨询等媒介平台和发放宣传单、实地辅导等形式深入开展税法宣传,特别是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置条件的宣传,增强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充分发挥职能,严把条件审核关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或个人税收优惠申请时,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加强对安置残疾人企业报送资料的审核,要认真核对残疾人身份证、残疾证、残疾职工照片、工资支付、“四金”缴纳情况、企业职工人数、劳动合同和残疾人员比例,凡有一项不合规定,则不予审批,严格把好条件审核关。
(三)加强部门协作,提高管理质效
加强与劳动就业、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民政、残联、社保、税务等部门管理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从劳动就业管理部门获取企业与每位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备案信息,从残联获取企业用工许可,通过比对排查,梳理出真实信息,掌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就业的实际情况,确保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四)实行动态监控,夯实信息基础
严格执行岗责体系,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和税管员在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中的职
能职责,克服畏难情绪,强化和提高税务管理责任心。建立专门管理台账,采取不定期实地巡查方式,加强企业安置残疾人在岗上岗情况核查,动态掌握企业安置残疾人人数、实际到岗人数、是否残疾人本人从事生产经营、减免税额及减免税使用等情况,为执行税收优惠提供真实信息基础。
(五)加强税收检查与稽查,促进税收优惠规范
要通过日常巡查、纳税评估、税收执法检查、税务稽查等管理措施,在不断提高税收服务的同时,加强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和个人,取消减免税资格,追缴其减免税期间优惠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促进税收优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