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工作的通知
2010年1月15日 川价发〔2010〕8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公安局:
多年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一直是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难点之一,尤其是一些受灾户数多、财产损失大的火灾,由于火灾的灭失性、受灾户对火灾赔偿和善后的过高期待、虚报财产数量和等级等因素,导致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难以统计。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对火灾损失统计和相关问题重新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从事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的合法作用。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工作,进一步保障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的公正、合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是指价格鉴证机构依法对火灾直接涉及的各类损失财产的价格实施鉴定和认证。
二、火灾发生后,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同级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鉴定时,应当出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委托书》,并载明如下事项:
(一)需要进行鉴定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范围、数量、性状以及与财产相关的情况;
(二)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三)鉴定基准日;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及时开展鉴定。
三、价格鉴证机构从事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业务,必须具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从事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方可执业。
四、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积极深入火灾现场开展鉴定工作。
五、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加强社会服务意识,依法接受火灾受损单位和个人委托、开展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工作,鉴定的所需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由委托当事人支付。
六、委托方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七、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财产鉴定工作的良好开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