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 乡 规 划 部 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2001 北 京
关于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
制性条文
包括城乡规划
城市建设
房屋建筑
工业建筑
水利工程
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
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
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
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
凡有强制性条文的
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
纳入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
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O年八月十九日
前 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以下简称本
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
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
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
本
强制性条文
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
铁道工程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
矿山工程
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
工程等部分
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
强制性条文
的内容
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
节约投资
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本
强制性条文
是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
强制性条文
发布后
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
用
所摘条文的条
款
项等序号
均与原标准相同
本
强制性条文
发布后
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
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
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
例如第一篇第2章的页码为1214
余类推
本
强制性条文
(城乡规划部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执行中所遇具
体问题请及时向该院反馈(北京
100037)
二OOO年八月十九日
第一篇
用 地 规 划
l 用地分类 ll1
2用地标准 l2l
1 用 地 分 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13790
2.0.5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
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2.0.5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围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
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
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1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1 用地 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
派出所
13 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
等用地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14
绿地 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
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2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2 用地 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
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
23 等用地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24
绿地 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
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3 32 公共服务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
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34 绿地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
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4 43 道路用地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44 绿地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
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
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
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
1 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
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
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
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
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
2 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
23 贸易咨询用地 地
24 服务业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
25 旅馆业用地 票等用地
26 市场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
合市场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
乐等设施用地 31 新闻出版用地
32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33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3 34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
35 地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
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
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
内的体育用地 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
4
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
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
42 体育训练用地 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
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5 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
53 等用地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
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
61 入居住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
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
6 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
64 特殊学校用地 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65 科研设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
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
设计室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
7 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
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
福利院等用地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
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
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1 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
地
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3 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
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
等用地
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
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
用地
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
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
21 用地
2 高速公路用地
22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地 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
4 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
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1 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19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
专用道等用地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2 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
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地
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
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
压站等用地 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
1
地应归入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
13 供燃气用地 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
14 供热用地 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
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
2 22 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29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
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
4
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
42 和其他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
地 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
用地 施用地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
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
G11 围内的水域
G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
G12 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
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 G21
G22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
1 区训练场试验场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
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
3 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
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2 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
29 其他耕地 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
6 道路等用地 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69 村镇其他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
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
废窑坑等
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5018093 3.0.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3.0.2.1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 村镇规划标准G5018893
3.1.3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村镇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3.1.3
类别代号
大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围
居住建筑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中
面宽度等于和大于3.5的道路用地
1 村民住宅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
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及其他生产性用地 2 居民住宅用地 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 3 其他居住用地 属于1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类别代号
大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围
公共建筑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1 行政管理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
2 教育机构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
校等用地
3 文体科技用地
4 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医疗保健用地
5 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
6 用地 集贸设施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
用地
生产建筑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
地绿化等用地
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
艺品等工业用地
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小
型机械等工业用地 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
4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学造纸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仓储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
地绿化等用地
续表
1 普通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2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1 公路交通用地 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等用地
2 其他交通用地 铁路水运及其他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
维修设施等用地
1 公用工程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2 环卫设施用地 程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绿化用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公共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
G
G2 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的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
防护林带和绿地
续表
类别代号
大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围
水域和其他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
1 水域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
2 农林种植地 中的水面以生产为目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
等
3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4 闲置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5 特殊用地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
防机构等用地
5.0.1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7.0.1.3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7.0.1.4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
2 用 地 标 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13790
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4.0.2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4.1.1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 4.1.1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人
60.175.0
75.190.0
90.1105.0
105.1120.0
4.1.3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 4.1.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水平
2/人 指标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
人 2
/人 60.0
+25.0 60.175.0
60.175.0 0 75.190.0 +0.1+20.0
75.1
90.0
75.190.0 不限 90.1105.0
+0.1
+15.0
续表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水平
2/人 指标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人
2
/人 90.1105.0
75.190.0 15.00 90.1105.0 不限 105.1120.0 +0.1+15.0 105.1120.0
90.1105.0 20.0
105.1120.0
不限 120.0
90.1105.0 0 105.1120.0
4.1.5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150.02
/人
4.2.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
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
表4.2.1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
/人
居住用地28.0 工业用地
25.0
道路广场用地
15.0
绿地
9.0 其中公共绿地
7.0
4.3.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
工业
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
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表4.3.1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业用地 152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绿地
8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5018093
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0.2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01
45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
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03 815 713 512 4.公共绿地04 7.515 512 38 居住区用地 100
100
100
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2
/
人 表2.0.2
居住规模 层数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多层 1621 1622 1625 居住区
多层中高层 1418 1520 1520 多中高高层 12.517 1317 1317 多层高层
12.516 1316 1316 低层 2025 2025 2030 多层 1519 1520 1522 小区
多层中高层 1418 1420 1420 中高层 1314 1315 1315
多层高层 1114 12.515 高层 1012 1013 低层 1820 2023 2025 多层
1415 1416 1420 组团
多层中高层 12.515 12.515 12.515 中高层 12.514 12.514 12.515
多层高层 1013 1013 高层
710
810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4.1.3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
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2.1
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2
/人
50 60 80 100 120 60 80 100 120
150 4.2.3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
根据人
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2.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
/人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允许调整幅度/人
50 一二 应增520 50.160 一二 可增015 60.180 二三 可增010 80.1100 二三四 可增减010 100.1120 三四 可减015 120.1150
四五 可减020 150 五
应减至150以内
注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4.2.3.2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
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第二篇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l道路系统
2l1 1.1城市道路系统2ll 1.2村镇道路系统2l3 2道路交通
221 2.1城市道路交通221 2.2居住区道路交通222 3道路交通设施23l
道 路 系 统
1.1城市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
7.1.1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7.1.4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8
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
15
20
7.1.6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61和表7.162的规定
大中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7.1.61
项目 城市规模与人口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机动车设计大城市
速度(km/h) 20060
中等城市
道路网密度大城市
>200 0.44
(km/km2) 2004
中等城市
4 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
大城市
>200 64
200
46
2 (条)
中等城市
2 24
2 道路宽度(m)
大城市
>200
4030
20020
中等城市
20
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表 7.1.6
2
项目
城市人口(万人) 干路 支路
机动车设计速度(km/h) 15
40 20
40 20
>5 35
道路网密度(Km/km2) 15
45 46
>5 24
2 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
15
24 2
2
>5 2515
道路宽度(m)
15
2535 1215
7.2.5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抗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7.2.9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7.2.12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7.3.1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1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
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他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7.3.1.2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7.3.1.3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的规定
大
相交道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中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表 7.2.141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支 路
D,E
注
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
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
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
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7.3.1.4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7.3.5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5.1抗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 5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
7.3.5.2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
1.2 村镇道路系统
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
93
8.1.2.2村镇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村镇道路规划技术指标表
8.1.2
规划技术指标
村镇道路级别
一 二 三 四 计算行车速度(km/b)
道路红线宽度14
车行道宽度7
3.5 每侧人行道宽度2
0 道路间距(m) 150 注
表中一
二三级道路用地按红线宽度计算
四级道路按车行道宽度计算
8.1.4.1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的道路不应穿越集镇的中心地段
8.1.5汽车专用公路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从村镇内部穿过对于已在公路两侧形成的村镇应进行调整
2道路交通
2.1城市道路交通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划 GB 50220-95
3.3.1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公共交通站距表 3.3.1
公共交通方式 市区线(m) 郊区线(m) 公共汽车与电车1000 公共汽车大站快车2500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1500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2000
3.3.2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
50
以500半径计算不得小于
90
3.3.4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
50
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
100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
30
3.3.4.2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得大于
200
3.3.4.3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3.3.5快速轨道交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换乘停车场库
5.1.3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5.2.3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
1.5
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表
5.2..3
所在地点 宽度(m)
最大通行能力(人
/b) 城市道路上
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
5.3.1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
160
5.3.2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5.3.5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得大于200
6.4.2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
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
辆标准货
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道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
93
8.0.1.4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
2.2居住区道路交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
93
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时应设不小于44的消防车通道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纵坡不应大于2.5
8.0.5.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
8.0.5.8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注
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
小区路组团路
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
行便道时
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3道路交通设施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
8.1.8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
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8.1.8.2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以远 8.1.9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8.1.9.2 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
8.1.9.3 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出入口 8.1.9.4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8.2.2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万2 表8.2.2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 用地面积(万)
8.2.5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
2
第三篇
住宅建筑
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
1住宅建筑规划3ll 1.1住宅日照
311 1.2住宅层数和密度3l2 2公共服务设施
321 2.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321 2.2村镇公共服务设施322 3绿化规划331 3.1道路绿化331 3.2居住区绿化3
32
住宅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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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住宅日照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线干扰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 5.0.2-1
管线埋设
避免视
注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5.0.2-2
方位 0º15ºº30ºº45ºº60ºº 折减系数
注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
偏西的方位角
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
5.0.4.1村镇居住建筑的布置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
数
1.2住宅层数和密度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5.0.5.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6.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表5.0.6-1规定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表 5.0.6-1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低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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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部分之第三篇 住宅建筑
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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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 中高层 高层
注
下限值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
/
表5.0.6-2
5.0.6.2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表5.0.6-2规定
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万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注
1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
下限值
2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2 公共服务设施
2.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1.0.3居住区人口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 1.0.3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700 人口(人3000
6.0.3居住区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 sinoaec.com
城乡规划部分之第三篇 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 和 绿化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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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
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2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
规定
3总指标未含其他类
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4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5
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配
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
库停车位控制指标表 6.0.5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m建筑面积 商业中心
车位/100m建筑面积
集贸市场 车位/100m建筑面积 饮食店 车位/100m建筑面积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m建筑面积
注
1
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2其他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2.2村镇公共服务设施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
2.1.2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并应
符合表2.1.2的规定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表 表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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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部分之第三篇 住宅建筑
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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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6.0.1的规定
村镇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 表
6.0.1
续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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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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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6.0.2各类公共建筑的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各类公共建筑人均用地面积指标表
6.0.2
注
集贸设施的用地面积应按赶集人数经营品类计算
6.0.4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
300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
路
3绿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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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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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道路绿化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
3.1.2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40
3.1.2.2红线宽度大于50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30
3.1.2.3红线宽度在4050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5 3.1.2.4红线宽度小于40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0
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3.2.1.1道路绿在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
1.5
于
2.5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
1.5
5.1.2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5.2.2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
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5.2.3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10
5.3.2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
2.5
中型汽车为
3.5
载货汽车为
4.5 6.1.1
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
6.1.2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表 6.1.2
电压220
330 最小垂直距离(cm)
6.2.1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6.3.1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
表6.3.1
设施名称 至乔木中心距离(M) 至灌木中心距离(M)
低于2M的围墙
挡土墙 1.0 路灯杆柱 2.0 电力
电信杆柱 1.5
消防龙头 测量水准点
3.2 居住区绿化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7.0.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7.0.2.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
7.0.4.1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7.0.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2/人小区含
组团不少于2
/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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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篇 工 程 规 划
l给水工程规划
4l1 1.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4ll 1.2村镇给水工程规划4l2 2电力电信工程规划 421 2.1城市电力工程规划421 2.2村镇电力电信规划423 3管线综合规划 431 4竖向规划 441 5村镇防洪规划 4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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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部分之第四篇 工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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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给水工程规划
1. 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
98
2.1.2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2.
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5.0.2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
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
90
97
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6.2.1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6.2.2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事故时另一根管线的事故给水量不应小于正常给水量的
70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
6.2.3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6.2.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7.0.2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类标准
7.0.3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9.0.1城市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8.0.6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8.0.6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的绿化地带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表 8.0.6
建设规模(万/d)
地表水水厂(m·d/m)
地下水水厂(m·d/m)
510 0.70.50 0.400.30 1030 0.500.30 0.300.20 3050
0.300.10
0.200.08
注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
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
可根据需
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
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
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9.0.5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9.0.5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的绿化地带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表9.0.5
建设规模(万/d)
用地指标(m·d/m)
510 0.250.20 1030 0.200.10 3050
0.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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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部分之第四篇 工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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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
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
1.2村镇给水工程规划 93
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
其枯水期的保证
9.1..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率不得低于
90
2 电力
电信工程规划
2.1城市电力工程规划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
1999
7.5.2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
应符合下列规定
7.5.2.1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0.1和附录.0.2的规定
.0.1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
330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附表.0.1的规定值
1
330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附表.0.1
线路电压
10
35 6610 垂直距离
(M)
.0.2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附表
.0.2的规定值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附表.0.2
线路电压(KV)
35 66110
安全距离
(M)
7.5.2.2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
并应加以保护
7.5.2.3规划新建的66
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7.5.2.5应满足防洪
抗震要求
7.5.3.1市区内35
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和改造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0.1和附录.0.2的规定
.0.1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0.1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附表.0.1
线路经过地区
线路电压(KV)
110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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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 非居民区 交通困难地区 注
1.居民区2.非居民区
指工业企业地区
指车辆
港口
码头
火车站城镇
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
但房屋稀少的地区
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
3.交通困难地区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0.2架空电力线路与街道行道树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0.2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
附表.0.2
线路电压(KV)
最小垂直距离(M)
7.5.5.2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7.5.5的规定合理选定
市区35500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7.5.5
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线走廊宽度(M) 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线走廊宽度(M)
500 60
25
330 3545 35 1220 220
3040
7.5.6市区内规划新建的35
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地下电缆 7.5.6.1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 7.5.6.2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地区
7.5.9.2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附表的规定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理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
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 附表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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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表中所列安全距离应自各种设施
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2.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3.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
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缆与水管
压缩空气管平行
电缆与管道标高差不大于0.5时
平行安全距离可减小至
0.5
2.2
村镇电力
电信规划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
93
9.3.7重要公用设施医疗单位或用电大户应单独设置变压设备或供电电源
9..6.1电信线路布置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土坡塌方以及有严重污染等地区
3 管线综合规划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
2.1.2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3平原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2.1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表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
表2.2.1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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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部分之第四篇 工程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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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0
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
2.2.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防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8.1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以下 2.2.8.2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以下 2.2.8.3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以下
2.2.9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2.2.9的规定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
构
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表2.2.9
4 序
号管线名称
建给水管 污水筑
雨水 热力管
电力
电缆 物 d
排水低中压 高压 200(mm) d>200(mm)
直地直缆管 压 埋 沟 埋沟
1 建筑物
1.0 3.0 2 给水
d200 mm 管 1.5
3
污水雨水排水管
低压 p0.05Mpa
1.5 0.5 1.2
0.2Mpa
1.5 中压 燃
0.4Mpa 4
气0.4Mpa
1.5 2.0
DN>300mm0.5 1.6MPa
6.0 5 直埋
热力管 地沟
0.5 1.5 6
电力电缆
直埋
缆沟
0.5 2.0 4 序
建给水管 污水号
管线名称
热力管
电力
筑
雨水电缆
物 d
排水低中压 高压 直地直缆200(mm) d>200(mm)
管 压 埋 沟 埋沟
7 电信电缆
直埋
1.0 管道
乔木(中心) 9 灌木
1.5
1地通信照明及
高压铁塔35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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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部分之第四篇 工续表程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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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杆柱
基础边
道路侧石边缘 铁路钢轨(或坡脚)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
序
号
管线名称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表2.2.9
1 建筑物 2 给d(200mm 水d200mm 管 污水雨水排水管 低p0.05Mpa 压 燃 0.005Mpp 4 气 中
0.02Mpa
管
压 0.21Mpap 0.4Mpa
0.4MPap 0.8Mpa 高
压 0.8Mpa
5 热力管 直埋 地沟
电信电缆 地上杆桩 道路侧 铁路钢轨 乔木 灌木
石边缘 (或坡脚) 高压铁塔基础边 直理 管道 通信照明
及0kV 35kV 35kV
* 6.0
1.0 1.5
5.0 0.5 1.0 1.5
1.2 1.0 1.0 5.0
1.0
2.5
1.5
续表
序
号 6 8 9 10
管线名称
11 电信电缆 地上杆桩 道路侧 铁路钢轨 乔木 灌木
石边缘 (或坡脚) 高压铁塔基础边 直理 管道 通信照明
及0kV 35kV 35kV
电力电缆 直埋
缆沟
电信电缆 直埋
管道
1.5 乔木(中心)
1.0 灌 木
0.5 1.5 地 通信照明
0.5 上 及10kV
杆 高压铁塔 35kV
柱 基础边 35kV
道路侧石边缘
铁路钢轨(或坡脚)
城乡规划部分之第四篇 工程规
划
注0见表3.0.9
2.2.10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2.2.9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
L=
式中
(H−h)a
+ (2.2.10) tg∂2
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
第 8 页 共 8 页
管线中心至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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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敷设深度
建构
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
开挖管沟宽度
土壤内摩擦角
2.2.12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2.2.12的规定
大于35
∂
续表
注
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
城乡规划部分之第四篇 工程规
划
3.0.6架空热力管线不应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敷设当必须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0.8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0.8的规定
表3.0.8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3.0.9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3.0.9的规定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
名 称
电 力
10kV边导线 35kV边导线 110kV边导线
建筑物 道路 铁路 (凸出部分) (路缘石) (轨道中心)
杆高加3.0 杆高加3.0 杆高加3.0
@
表3.0.9
热力管线
2.0 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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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杆线 热力管线
注
1.5 43杆高
1.0 15
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
4 竖 向 规 划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
3.0.7同一城市的用地竖向规划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水准高程系统换算应符合表
3.0.7的规
定
水准高程系统换算
表
3.0.7
备注高
程基准之间的差值为各地区精密水准网点之间的差值平均值
5.0.3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高度大于2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
7.0.2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7.0.21的规定海拔3000000的高原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表 7.0.21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最小坡长(M)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0.2
支(街坊
)
路
2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7.0.22的规定限制坡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2 3道路的横坡应为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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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部分之第四篇 工程规
划
@
7.0.
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广场的最小坡度应为
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
1丘陵和山区应为
3
7.0.5山区城市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规模可分为三级一级梯道为交通枢纽地段的梯道和城市景观性梯道二级梯道为连接小区间步行交通的梯道
三级梯道为连接组团间步行交通或入户的梯道
2梯道每升高1.21.5宜设置休息平台二三级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时除应设置休息平台外还应设置转折平台
且转折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梯道宽度
3各级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7.0.53的规定
梯道的规划指标 表7.0.5
3
8.0.2
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2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以上 3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9.0.3
用地防护工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街区用地的防护应与其外围道路工程的防护相结合
2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联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区域及有装卸作业要求的台阶应采用挡土墙防护
5 村镇防洪规划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
93
9.5.3位于蓄滞洪区内的村镇当根据防洪规划需要修建围村埝保庄圩
安全庄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时其位置应避开分洪口主流顶冲和深水区其安全超高宜符合表9.5.3的规定
就地避洪安全设施的安全超高 表
9.5.3
注
安全超高是指在蓄滞洪时的最高洪水以上
考虑水面浪高等因素
避洪安全设施需要增加的富裕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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