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法治与人治
摘要:自轴心时代人治与法治的对比开始以来,关于两者之间的讨论就从未停歇过,两者的内涵也在不断的变化并且完善。在进入现代社会后,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并得到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应用,因此本文以两者的不同内涵为出发点,对两者的相对关系和选择做出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法治 人治 内涵
正文
一,法治的基本内涵
从字面来理解,所谓“法治”即是“法的统治”。在我国,“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与“依法治国”具有相同的本质。但实际上,法治一词的内涵在其使用者、理论家以及政治家之间是远远没有达成一致的。
其一,法治包含了对于主权、国家及其官员的限制,这主要体现在官员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实在法和官员不得自由的对法律进行更改两个方面,这显然是行之有效并且利于民众理解的,但在具体事实上却必然因为社会状态的不同而困难重重;
其二,从形式合法性来看,法治是公共的、可以预期的,并且具有一般性、平等性和确定性等特征;
其三,虽然法律具有确定性和一般性,但其事实和执行往往是由人来完成的,因此在法治的意义中,包含了司法系统和占有非个人立场的精神上独立的法官这两种手段,以及职业法律群体的发展(即法律传统的成长)和分权与司法独立理念的盛行这两种有效的支持。
总而言之,法治这一概念,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长期积累演进的概念,其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但在古希腊哲学家们的初步思考、古罗马及中世纪提供理论基础、自由主义对其的产生深厚影响和现代社会诸多国家对其的进行实践之后,法治已然成为一种保障基本人权和民主的手段,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理念,亦是一套可以借鉴和应用理论。
二,人治的含义
一般来讲,人之作为相对与法治而言的概念,是指一种依靠统治者或领导人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亚里士多德曾分析了人治的两个基本内涵,其一,“人治就是人的不受理性支配的情感之治”;其二,“人治就是不受法律制约的绝对权力之治”。由此,可以得到人治的三个基本要点:认知的主体是国家权力的执掌者;人治的形式是统治者或领导人的个人意志的统治,实质则是不受法律制约的绝对或无限权力的统治;人治并不能等同于 “人的作用”。
三,法治与人治的差异
无论是从渊薮、发展还是现状来看,法治与人治都是迥异的,但从本质上来看,其差异主要存在与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政治和观念基础的差异。从现代社会来看,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体,并具有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现代的价值观念;而人治的政治基础往往是专制甚至是独裁的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结构,其背后的政治观念则是与现代民主人权思想背道而驰的封建统治思想或极端个人崇拜。
其二,法律的地位的差异。如上文对法治与人治内涵的阐述,法治社会中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其法律具有一般性和确定性,一旦确立对于全社会都具有同等的效力,即是俗语所说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统治者或是政府官员概莫能外。但在人治社会中,法律的地位往往是在统治者地位之下的,仅仅是个人或极少数统治者实现和维护其统治的工具,也因此常常屈服于统治者的绝对权力。 其三,统治者或领导人地位的差异。其实这与“法律地位的差异”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至高无上,则统治者或领导人的权力是受限制的,甚至往往不存在单一的统治者;在人治社会中,法律的地位则处于了统治者之下,统治者或领导人的意志就是整个国家的行动指南。
四,总结:对法治或是人治的选择
虽然总体而言,法治是明显优于人治的,但“人治并不必然导致暴政,法治亦不必然产生和平”,更何况绝对人治的王朝和绝对法治的民主都是不曾也几乎不可能存在的,因此将法治与人治割裂的放置于绝对对立的两极无疑是片面的、不切实际的想法。
由于人性存在与生俱来的弱点和利己性,所以需要法作为制度、作为工具进行制约;而法律则因其在完善方面的相对滞后性和对一定弹性的需要,而不得不借助人来实施和执行。综上所述,最为稳妥的方法莫过于兼而有之,法治与人治并行,并且以法治为主、人治为辅,但其中的比例问题和组合应用的具体措施还有待进一步的剖析与研究。
参考文献
【1】丁士松.:《论人治》【J】.武汉大学学报,2008
【2】刘占峰:《法治的历史、理论和反思》【D】.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