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
二、建筑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
(一) 强电方面
1、 设计文件审查:
① 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
② 计算书是否符合要求;
a. 计算书内的系数和其他数据选用是否合理;
b. 负荷计算按“民规”JGJ/T16(3.4.5)(3.4.6)(3.4.7)要求计算,(应包括设备容量,需用系数,计算功率,补
偿功率,功率因数,导线计算还应计算电流);
c. 计算电流与保护开关,电线电缆选择是否符合要求;
d. 电压降计算(一般距离较远的和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5%-10%,其他用电设备无特殊规定时为±5%);
e. 计算照度及核算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节。
2、 供配电、照明设计
① 用电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供配电系列设计规范”GB50052-95第(2.0.1)(2.0.2)(3.0.2)条;
②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
2.2.2条。并应遵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 ③ 配电线路的保护,应在短路电流 对导体和连接产生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
④ 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54-98第4.3.5条;
⑤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大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4.4.21条;
⑥ 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做总等电位联结。“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4.4.4条;
⑦ 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95第
4.5.6条;
⑧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a. 应采用TT 、TN-C-S,TN-S 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b.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 ²,
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 ²;
c. 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d. 除空调插座外,其他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 e.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f. 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等电位联结;
g. 每幢住宅的总电流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器保护功能。“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5.2条;
⑨ 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住宅设计规范”第
6.5.3条;
⑩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 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5.5条;
⑪ 常用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六章;
⑫ 必须安装漏电断路器的设备和场所:
a 、 属于I 类的移动式电器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b 、 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电器设备;
c 、 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
d 、 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e 、 宾馆、饭店及招待所的客房内插座回路;
f 、 机关、学校、企业住宅等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
g 、 游泳池、喷水池、浴池的水中照明设备;
h 、 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i 、 医院中直接接触水体的电器医用设备;
j 、 其他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漏电保护器安
装和运行“GB13955-1992第4.5条;
13 报警式漏电保护器的应用:对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 ○
时,会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电气装置或场所,应安
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如:
a 、 公共场所的照明、应急照明;
b 、 消防用电梯及确保公共场所安全的设备;
c 、 用于消防设备的电源,如火灾报警装置、消防水泵、
消防通道照明;
d 、 用于防盗报警的电源;
e 、 其他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1992第4.6条;
14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 ○
设置消防应急灯具:“建规”11.3.0条;
a 、 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
室或合用前室;
b 、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卑发电机房、配电室、
防烟与排烟机房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
他房间;
c 、 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平方米的展览厅、营业
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演播室;
d 、 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
下室、半地下室中公共活动房间;
e 、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 ○
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
散指示标志:“建规”11.3.5条;
a 、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展览建筑;
b 、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地上商店;
c 、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d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e 、 座位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6 人防工程火灾疏散照明和火灾备用照明。 ○
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8.2节;
17 人防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 ○
控制室。
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8.4节;
18 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 ○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书库照明宜 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7.3.4条,7.3.7条;
19 档案馆的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 ○库房的电源开关 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措施。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第7.3.1条;
20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1x 。消 ○
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
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
其他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的照度。”高规“第
9.2.2条;
21 医院供电宜采用2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 ○
有自备电源供电
a 、 急诊部的所有用房;
b 、 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
血液透析室;
c 、 手术部、CT 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取血
室;
d 、 各部门的消防,疏散设施。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5.4.1条;
(二) 防雷设计:(“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1、建筑物的防雷分类:(见2.0.1条2.0.2条2.0.3条2.0.4
条);
2、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见3.3.5条);
3、预埋等电位连接板(见6.1.4条6.4.1条);
4、防侧击雷措施(见3.3.10条3.4.10条);
5、当电源采用TN 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盘(箱)
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 系统
(见6.4.1条);
(三) 消防自动报警设计
1、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低规第11.4.1条,交规第9.4.1条9.4.2条9.4.3条);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8.3.1条);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
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火灾自动报警第5.4.1条);
4、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
报装置。
(火灾自动报警第5.5.1条);
5、消防专用电话设置。
(见火灾自动报警第5.6.3.1条5.6.4条);
6、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I 类汽车库、II 类地下汽车库
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 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
(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四) 施工图的深度
1、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2、设计说明和施工图是否完整;
3、工程总负荷计算和分路负荷计算,应包括设备容量,需
用系数,计算功率,电容补偿量及补偿前后功率因数,
计算电流;
4、末端系统应注明用途和容量(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