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照明设计
照明设计
1. 学生宿舍、工厂职工集体宿舍是否属公共建筑。疏散指示照明如何做?
答:《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3.1.1条指出,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宿舍是集中管理的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包括学生宿舍、单身教工宿舍和厂矿企业的员工宿舍(JGJ36-2005第4.2.1条及条文说明)。
根据《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5.4条、第4.5.7条的条文说明,宿舍建筑又有公共建筑人员密集、人流交通量大和使用时间集中的特点,因此其应急照明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相关规定设计(见《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5.1条规定)。
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2.0.3条第2款规定,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可作为应急电源使用。因此,当重要建筑及高层建筑的通道、楼梯间、电梯前室等处的照明采用上述由变配电所引来的两路独立电源,自动切换供电的照明回路,且所有灯具按应急灯要求材质配制,是否可以代替自带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另其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是否可以不再自带灯内电池?
答:根据《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第3.7节规定,消防应急灯具可以采用“灯具内无独立电池而由集中供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对需要持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备用照明宜采用此类照明。但对疏散指示灯及安全出口标志灯,宜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详见(GB50034-2004)第7.2.3条。
3. 照明设计是建筑电气设计的主要内容,而照度的设计又是衡量照明设计的主要技术指标之
一。照度的概念几乎被设计人员遗忘了。普遍的做法是布灯而已。建议:对于大一些工程一定要强调照度E值标示在图纸上。此建议如何?
答:照度标准是照明设计的依据和设计深度要求,建设部2003年4月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3.6.2条第5款1)项指出,初设说明书中要有“照明种类及照度标准”;第4.5.3条第1款规定施工图设计说明中要将经审批定案后的初步设计说明书中的主要指标录入,照度标准就是主要指标之一。若不注明不同场合的不同照度标准,就无法确认照明设计能否满足使用要求,也无法用节能评价指标来审查照明设计是否符合照明节能的强制性条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2条至6.1.7条)。
不注明照度,不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4.1.2条规定:对于大型建筑物如体育场馆等,应将水平平均照度及垂直照度等标注在平面图上。
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1.2条第2款第2项规定,“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该条如何把握和操作?适不适用工厂厂房?另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9.2.3条规定不相一致。如何处理? 答:(1)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总则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显然本规定也适用于工厂厂房。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4条规定:“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灯标志”(此为强制性条文)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2.3条规定:“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二类居住建筑是指10~18层的住宅,设计时可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7.3条和《江苏省住宅建筑标准》(DGJ32/26-2006)第8.7.2条和第8.7.3条规定执行,即应在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设置应急照明。
5. 多层建筑的应急照明(消防用电)专用回路的设计原则是什么?
答: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4条的条文说明,是指从电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均应与其它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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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见《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2.2条及第7.2.3条。
还可参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7.6条及其条文说明。
6. TT系统照明回路是否装设RCD?
答: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当满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4.11条中公式RA·Ln≤50V时,可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进行保护,否则,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进行保护。
上述原则也应适用于照明配电线路。
7. 现行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的照度标准比原标准要高,如办公室为300Lx,根据该照度所设灯具数量要比原来多得多,如何来体现节能?如果设计采用的照度标准及功率密度值比现行的低,这算不算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充分体现了绿色照明的宗旨,既要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又要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证身心健康的照度标准。为此,必须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高效镇流器以及其它相关节能措施,在达到要求照度的基础上,尽量做到少消耗电能。
如果设计所采用的照度标准及功率密度值比现行的低,只要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4.1.4条及第4.1.7条照度所折算出的LPD值,就不算违反强制性条文。
8. 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灯,其蓄电池可否看作备用电源?
答: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2.2条及其条文说明,蓄电池组,包括灯内电池和集中电池组,EPS或CPS等装置可看作是备用电源。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9.2.6条指出,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做备用电源。
但要注意两点:(1)当具备有接自电网的第二电源时,应优先采用此方式,比较经济,且持续时间长;(2)对于重要场所,也可采用以上三种方式中任意两种的组合。
9. 商场营业厅的疏散指示标志安装位置在哪里合适?
答:疏散照明做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疏散通道能被有效确认和使用。对于人员密集的商业建筑,特别是地下、半地下商店(场)及地面以上的大型商场,相关规范均有明确规定。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4.1.5条II.6款规定,地下商店的“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接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该规范第9.2.14条对地上商业营业厅的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在内)做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第8.2.1A条规定,“商业营业厅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5条规定: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上述规定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认真执行。它体现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因为只要按上述规定设置了疏散指示标志,在火灾发生时,即使在烟雾弥漫、货架柜台遮挡视线的情况下,密集的人流仍能沿着发光疏散指示迅速顺利疏散,从而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10. 高层建筑配电室应设火灾应急照明。某高层建筑电表间(内有配电箱,电缆配件桥架等),设计单位回复意见,按(GB50045-95)条文解释第9.2.1条第3款,可不设,对吗?
答:高层建筑配电室应设应急照明,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9.2.1.2条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1条第2款(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B50352-2005)第8.3.5条第3款要求,“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宜预留电源插座,应设应急照明灯”。
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9.4.5条第2款2)项对电梯的“轿顶及井道照明电源电压宜为36V”。《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第6.3.13条第3款仅对井道照明
4.2,照明设计。4——2
提出“电源电压不大于36V”,而在《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对此无要求,《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第4.2.5条也仅对井道照明有照度要求(第5款),未对电压提出要求。可否认为仅对民用建筑内电梯有此要求?
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9.4.5条做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安全,方便检修。目前上海和北京有关主管部门均明确提出此要求。北京建筑设计院的《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技术措施》第5.2.6条也有此要求。从理论上分析,井道照明在人的伸臂范围(1.25m/2.50m)之内。按《建筑物电气装置-电击防护》(GB/T14821.1-1993)的相关要求,则宜不大于50V。但当井道长度比较长而使压损超过规定时,也可采用220V供电,但此时要求装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1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3条规定,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在审图时发现,在每户的门口设了照明灯,该灯的电源由每户的配电箱供给,请问这能否算作楼梯的人工照明?
答:只能算辅助手段,不能代替楼梯间疏散照明。
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2条~第6.1.7条均为关于照明功率密度的强条,但每一条中均有“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这句话,使审查者很难掌握和判断其是否违反强条。许多设计不标出照度值,更无法判断。如何实施?
答:设计说明或相关照明平面图上应标注照度设计值。根据图纸,查照度值和LPD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应当抽查复核。当其误差在+10%以内时均符合要求。当设计未标注照度值时,应按一般标准查核LPD值,同时按不符合标准第4.1.2条提出审查意见。
14. 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有的设计图纸将地下室汽车库照明全部采用二回路末端切换。应急照明和正常照明不分,这样处理合适吗?
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9.0.4条、第9.0.5条均规定汽车库应急照明的具体问题,两路电源末端切换符合本规范第9.0.2条规定。
全部当作应急照明来设计,属于超标设计,超标设计往往会造成投资增加,也是不允许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解决这个问题,投资将大得多;如用双电源切换来解决,则投资微增,会带来使用方便可靠,何乐而不为呢!
15.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是否一定要写?人防要求应急照明为3h,如何实施?
答:公安部发过一个公消【2000】250号文件,国标《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于2000年10月1日实施,“从2001年1月1日起,要求各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选用按行业标准(CA54-93)生产的消防应急灯具”,所以,设计中应注明持续工作时间。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7.2.13条要求:战时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该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见表5.2.4),此时间是2h、3h或6h,不标注能行吗?
根据该规范第7.2.6条、第7.2.11条及第7.2.13条规定,包括应急照明在内的人防工程供电电源可通过市电、柴油发电机和蓄电池组取得。
16. 应急照明中的公共建筑、封闭楼梯间的含义,办公楼、综合楼、职工宿舍是否为公共建筑、超过1500m2的营业厅,其应急照明是否可以见“二次装修图”?
答:笼统地讲,建筑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而“民用建筑”又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是相对于“居住建筑”而言的:
公共建筑按使用性质可分为:
办公与科研建筑;
文化与纪念建筑;
商业与服务建筑;
观演与体育建筑;
交通与医疗建筑;
学校与园林建筑等。
4.2,照明设计。4——3
顾名思义,都是为公众服务和使用的建筑。
多/高层住宅、宿舍、公寓和别墅都属于居住建筑,而宿舍又同时具有公共建筑的特点(详见《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5.4条及第4.5.7条的条文说明)。
封闭楼梯间的定义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用建筑物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1条第3款规定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营业厅应设应急照明,更何况大于1500m2的营业厅呢!
一位负责任的设计人,尽管正常照明由二次装修设计人负责,平面图上不画正常照明,也得画出应急照明。试想一想,专业设计人员都搞不清应急照明的问题,装修设计人员能搞清吗?
17.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3条规定,电梯厅不应设置自熄开关。目前大量使用的感应灯具有自熄的功能,又有自动开启的功能,可否使用?
答:未见到规范组做出解释之前,仍按规范执行,只要是感应自熄灯具,就别使用,或者应有紧急情况下能够自动点亮的措施。
18. 按《高层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民用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第2.2.1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4.3.3条、《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7.2.2条及第7.2.3条为强制性条文,现《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上述建筑物照度值,是否仍作为强制性条文来要求?
答:《民用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已合并更改为《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已废止的规范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文无效。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虽然目前尚未修订,仍属现行有效规范,鉴于新标准(GB50034-2004)中已含有学校照明新标准和照明单位功率密度值的规定,设计也应按该新标准的相关规定实施。鉴于(GB50034-2004)未涉及托儿所、幼儿园的照度标准,所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4.3.3条应视为仍然有效。
19.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第5.2.10条规定,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对不同地区有区别吗?
答:《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其总则第1.0.2条指出:“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热工与采暖节能设计。”本省徐州属严寒和寒冷地区,对其居住建筑集中采暖锅炉房,应严格按本规范第5.2.10条执行。除此之外,应按《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9.1.6条第8款执行,设总电耗量表计即可。
20.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6.2.8条规定照明配电箱底边距地为1.5m。此规定似乎不太合理?
答:《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6.2.8条规定只能由规范编写组解释。早先的说法是:安装高度1.5m;安装高度指配电箱高度的二等分线的对地距离。
21. 动力和照明分开的问题,人防战时是分还是合?另外,在电力负荷较小(如小的食堂)的情况下,有无必要将照明、电力分为两个系统?
答:动照分开,不仅指计量要分开,配电线路也应分开。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2.1条1款和7.2.2条1款,均指出对多层及高层公共建筑和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其“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系统。”
另,可参见《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表2-25,可看出如下问题:低压电力配电系统和照明配电系统是两个方面的事,大多数情况下照明变压器不必与电力变压器分开,但变压器的馈出线路要分开,理由是照明要求电压稳定,而电力负荷会造成电压波动。
动照分开是设计原则。原则必有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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