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修佚简中的史料:披露范仲淹希望与母亲合葬
这样就出现同一碑文的两种文本,欧集所收碑保存原稿,范集附录和范氏祠堂所存碑则删去一节。欧阳修对范家做法极其恼怒,存世文献中多有记载,佚简中两则涉此。一是十年后与苏洵谈此,将全碑录示,并云“后为其家子弟擅于石本减却数处,至今恨之,当以此本为正也”。邵博《邵氏闻见后录》卷二一曾节引此信,佚简中存原篇。到临终前两年,又与人云:“修向作范文正文字,而悠悠之言,谓不当与吕申公同褒贬。二公之贤,修何敢有所褒贬?亦如此而已耳。后闻范氏子弟,欲有所增损,深可疑骇。别纸所喻甚善。如范氏子弟,年少未更事,愿以此告其亲知。”仍耿耿于怀。
范碑风波虽然涉及当事诸人之性格冲突,但大背景则是欧为范撰碑时,吕党失势而韩、富等人用事,政治情势完全不同于庆历时期。欧阳修主张弥合分歧,共同为国,以范、吕和好为典范,真正做到“君子无党”。而不容于诸人,其后党争愈演愈烈,直到北宋灭亡而未息。
与著名文人相关的新资料
欧阳修为庆历、嘉祐间文学盟主,所存佚简也多涉与著名文人之关系,以下略择重要者予以介绍。
在向吕公著推荐王纮时,他提到苏洵之文:“洵之文,权变多端,然辞采灿然明白,恨未得拜呈尔。”所谓“权变多端”,正指出苏学纵横家之权变为文,但词意晓畅明白。他认为王纮“所存甚远”,但“不及苏洵”,其答策“语辞有深识,遂置之上等”,并推荐吕给以提携。可惜王后来未有作为,有负欧之期待。
尹洙是北宋提倡古文较早之一人,早年在洛阳与欧阳修来往密切,还曾有同修五代史之议,但两人后来好像并不太密切。尹洙去世后,欧阳修作墓志,评价云:“师鲁为文章,简而有法,博学强记,通知今古,长于《春秋》。其与人言,是是非非,务穷尽道理乃已,不为苟止而妄随,而人亦罕能过也。遇事无难易,而勇于敢为,其所以见称于世者,亦所以取嫉于人,故其卒穷以死。”引起轩然大波。先是尹妻怒其简略,进士孔嗣宗为此找欧阳修辩论,逼他改换文字。范仲淹为此致信韩琦,认为欧志“固可传于来代”,但“书事实处,亦恐不满人意”,遗憾欧“不许人改”文,要韩在墓表中弥补(《范文正公尺牍》卷中《与韩魏公》)。欧阳修为此专门写《论尹师鲁墓志》长文,认为“简而有法,此一句在孔子六经,惟《春秋》可当之”,所作评价“皆君子之极美”,并无不当。又曾感叹“朋友与孝子用心常异”。佚简中怀疑是给范仲淹的一帖,增加了此一事件的新史料。信稍长,不全录,可以看到的是孙甫(字之翰)为尹洙作行状,分别提交欧和韩琦作墓志和墓表。尹洙侄尹材逐条批驳行状,以致韩琦大骂孙甫。欧阳修则认为尹材是后辈,不应对父执如此不敬,并认为孙甫最多“文字不工”,“必不故意有所裁贬”。而尹材效其叔好议论,但“学问未精”,又“率然狂妄”,所驳皆不当,要范“戒勖此子”。措辞都很激烈。此信应作于墓志写成以前,通篇虽然都是痛骂尹材,但其实包含了在尹洙评价方面,欧、范、韩三人的潜在分歧。与前述墓志写成后的纷乱比照而读,可以知道同为名臣的三人之间的龃龉。
王安石早年即以文学受知于欧阳修。佚简中的与曾巩书云:“辱示介甫鄞县新文,并足下所作《唐论》,读之饱足人意。盛哉盛哉!天下文章,久不到此矣。”估计作于庆历末,大约是欧最早谈到王安石的文字,虽然与曾文一并称许,但侧重是王。曾巩《与王介甫第一书》云:“欧公甚欲一见足下,能作一来计否?”可能即因此故。直到至和初,两人方见面,已是六年后事。至和、嘉祐间欧、王交往密切,佚简多有记录。与王信云:“修近见耿宪所作《杜子美画像》诗刻题后之辞,意义高远,读之数四。不相见多年,根涉如此,岂非切磨之效耶!修当日会饮于聚星堂,狂醉之间,偶尔信笔,不经思虑,而介甫命意推称之若是,修所不及也。”所指为王安石所作《杜甫画像》一诗,首数句云:“吾观少陵诗,为与元气侔。力能排天斡九地,壮颜毅色不可求。浩荡八极中,生物岂不稠。丑妍巨细千万殊,竟莫见以何雕锼。”为欧极度推崇。欧在聚星堂所作即《人日聚星堂燕集探韵得丰字》,王也亟加称赏。在与吕公著的佚简中,欧也数次提到王。
梅尧臣是欧阳修一生最密切的诗友。佚简中有两帖与其有关。一是致梅信:“修平生不欲夺人奇物,惟度其人不贤,不足以畜佳玩者,或一留之。若吾兄,岂不足畜邪?砚,聊领厚意;余二物,谨以奉归,幸无疑也。”帖末附蒋之奇跋,谓奇物为翡翠鼎。此帖可见二人君子相交的真诚。另一札致杜郎中,谈梅身后事称:“其嗣子孤弱,未堪家事,虽相知竭力,未知果不失所否?”朱东润师著《梅尧臣传》,认为欧阳修撰梅墓志,叙其为人失实,是为家人请恤考虑。得此信可得证实。
晏殊是欧阳修考取进士的座主。佚简中有致张洞信,因其入晏殊长安幕府,欧阳修称“某亦临淄门生,乐为诗也”。诗今存其文集。
刘敞长于博物,曾多助欧阳修搜罗金石。佚简中有致其一信:“兼蒙惠以《韩城鼎铭》、《莲勺博山盘记》,不意顿得此二佳物。修所集录前古遗迹,自三代以来,往往有之,独无前汉时字,常以为恨。今遽获斯铭,遂大偿素愿,乃万金之赐也。”此二器跋见《集古录跋尾》卷一,且附有刘之说明,可以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