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见义勇为立法的理性思考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20 0 2年 第 l期 齐 鲁 学 刊 Q IU I . NAL L Or R J No. 1总 第 1 6期 6Cil l No 1 6 -I: Be .6 对 见 义 勇 为 立 法 的理 性 思 考 袁 兆 春 ( 阜 师 范大 学 经 济法 缺 系 , 东 曲阜 2 36 ) 曲 山 7 15 摘要: 当前 的社 畚 实 践 中 , 方 面 存 在 着 大 量 的 见 义 勇 为 者 , 一 方 面 又 有 一 些 见 义 勇 为 者 一 另为 保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而 寻 找 币 到 恰 当 的 法 律 武 器 . 针 对 谈 情 , 文 通 过 四 个 方 面 论 证 了 我 冒 重 青 旯 本进 行 统一 的 见义 勇 为立 法 : 当前 对 见义 勇 为立 法 的 匮 乏 ; 一 见 义 勇 为立 法 的必 要 性 ; 一 见 义 勇 统 统 为 立 法 的 可 行 性 ; 来 '见 义 勇 为 公 民 权 益 保 障 法 ' 框 架 及 其 主 要 内 容 . 未 的 关 ■ 词 : 义 勇 为 ; 益 保 障 ; 法 ; 要 性 ; 行 性 觅 权 立 必 可中 圈 分 类号 : 9 1 D 0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 号 :o l一0 2 2 0 0 o 8 l0 2 ' X( 0 2) 1~ 0 6一o 4见义 勇 为 , 般 情 况 下 是 指 免 他 人 利 益 受 义 务 , 没 有 无 义 务 的 权 利 . 据 此 . 义 勇 为 者 为 了正 义 挺 身 而 出 . 尽 了 一 般 人 所 未 尽 的 特 也 见 就定 义 务 , 因 此 而 享 有 一 般 人 所 不 能 享 有 的 特 定 的 法 律 权 利 . 只 有 在 具 体 的 法 律 规 范 中 作 出 应这 样 的 规 定 , 能 充 分 体 现公 平 , 理 , 义 与 效 益 的 法 律 价 值 原 则 .见 义 勇 为 者 的 法 律 权 利 , 才 台 正 应包 括精神 上的权 利与物 质上 的权利 两个 方 面 .具 体地说 , 为具 体 的觅 义勇为 者 , 首先按 作 应 照一 定 的 程 序 , 件 , 授 予 . 条 被 见义 勇 为 关 主管机关必 须准确 , . 台法 , 时 地 做 好 见 义 勇 为 者 的各 项 善后 及 工 作 .在 这 方 面 , 该 说 我 们 的 公 检 法 机 关 做 的 很 好 . 但 法 院 在 处 理 见 义 勇 为者 的 索 赔 案 时 , 应 除 上述 仅 有 的 法 律 规定 及 司 法 解 释 外 , 目前 尚无 全 国 统 一 性 的 其 他 法 律 和 法 规 规 定 可供 使 用 . 因 此 , 司 法 实 践 中经 常 难 以 做 出 令 人 满 意 的 判 决 , 在 即使 做 出 了 也 难 以依 法 强 制 其 执 行 . 俗 话 说 , 规 矩 不 成 方 圆 . 所 以 , 有 制 定 了统 一 的 全 国 性 见 义 勇 为 法 , 便 见 义 勇 为 法 的 基 本 框 架 及 其 重 要 内 容 未{ ; f { { j { : f f 0 1 { f 对 于 未 来 统 一 的 见 义 勇 为法 的 基 本 框 架 及 其 重 要 内 容 , 们 可 以 作 以 下构 思 : 我 首 先 , 统 一 的 见义 勇 为 法 的 具 体 名 称 问 题 . 我 们 建 议 参 考 以 前 的 立 法 例 定 名 为 '中 华 是 人 民共 和 国见 义 勇 为公 民权 益保 障 法 》 , 要 求 以基 本 法 的 形 式 出 现 ,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① 并 即① 目前 , 国 已经 颁 布 了8 8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会 常 务 委员 会 通 过 , 不 以 国 务 院行 政法 规 的 形式 出 现 . 目的 是 以此 保 证 其 效 力 , 而 以便 使 其 得 到 统 一 的执 行 与 遵 守 . 其 次 , 《 义 勇 为 公 民 权 益 保 障 法 》 框 架 与 主 要 内 容 . 对 此 , 们 可 以 将 其 分 为 以 是 见 的 我 下 三 个 大 的部 分 进 行 构 思 : 1 总 则 部 分 . 具 体 规 定 该 法 的 制 定 依 据 , 的 , 义 勇 为 的 明 () 目 见确 定 义 , 用 范 屡 , 管 机 关 , 本 原 则 与 要 求 等 内 容 . 在 确 定 其 适 用 范 围 时 , 们 认 为 青 适 主 基 我岛市 《 例 》的 规 定 比 较 成 功 , 规 定 由 见 义 勇 为 行 为 发 生 地 的 基 层 人 民政 府 的 职 能 部 门 管 条 它辖 , 发 生 在 其 辖 区 之 内 的 见 义 勇 为 行 为 , 管 行 为 人 是 否 为 本 地 公 民 , 可 一 律 适 用 该 即 不 都 《 例 》的 规 定 . ( ) 则 部 分 .应 分 别 规 定 出 主管 机 关 的 经 费 来 源 及 其 管 理 , 用 ; 见 义 条 2 分 使 对勇为 公 民的奖励 种类 ( 参 照 目前 的 国家 行政 奖励 标 准设 定 ) 因见 义勇 为 致残 公 民的 康复 可 ;治 疗 及 对 因 而 牺 牲 的 家 属 的 抚 恤 标 准 ; 见 义 勇 为 公 民 的 特 殊 保 护 ; 见 义 勇 为 公 民 的 福 对 对 利标 准 , 人 身保 险 , 如 医疗 保 险 ; 见 义 勇 为 公 民 的 各 种 待 遇 标 准 , 工 作 安 排 , 转 非 , 对 如 农 升 学 与 毕 业 分 配 , 人 转 业 与 复 员 时 的 合 理 安 置 , 务 或 职 称 的 升 迁 及 住 房 补 贴 等 方 面 的 优 军 职遇 ; 律 责 任 , 定 各 医 疗 单 位 ,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 场 其 他 公 民 的救 助 义 务 及 其 预 法 规 国 在 设 的 罚 则 . ( 附 则 部 分 . 具 体 规 定 《 义 勇 为 公 民 权 益 保 障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制 定 机 关 , 3) 见 其 生 效 时 间 , 予 援 用 的 法 律 或 法 规 等 内容 . 准 参考 文 献 : [ ]夏 征 农 . 海 ( 印 本 ) z] 上 海 : 海 辞 书 出 版 杜 .9 9 1 辞 缩 [ . 上 18 . [ ]许 锋 , 武 明 见 义 勇 为 小 英 雄 惨 死 街 头 [ 2 赵 N] 中 国 青 年 报 .9 8— 4—0 19 0 9 [ ]冉 多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