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20140428
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建立灵活的用工机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国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工,即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公司工作的劳务人员。
第三条 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原则
(一)遵循计划原则:对用工计划的量的要求。以用工单位人员发展规划为前提,结合目前在岗数,预测年度内可能出现的内部人员调剂及人员流动情况,规划年度内招聘的人员数量。
(二)岗位需求原则:对招聘计划质的要求。通过《岗位说明书》明确所需用工人员的素质要求,使招聘人员符合岗位需要。
(三)能进能出原则:对招聘考核的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条件聘用劳务派遣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派遣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二章 使用劳务派遣工程序
第四条 各用工单位按年度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劳务派遣工的使用计划,由人力资源部综合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公司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报公司批准。
第五条 各用工单位按计划使用劳务派遣工时,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具体实施。
第六条 使用劳务派遣工时,由人力资源部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用工需求及用工条件,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公司需求计划和用工条件提供劳务工候选名单,由人力资源部按条件进行择优选用。
第七条 劳务派遣工的选择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二)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三)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但不超过30周岁的中国公民,特殊专业和急需工种可适当放宽限制;
(四)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符合公司体检标准;
(六)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
证书;
(七)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备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八条 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由人力资源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三章 劳务派遣工管理职责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
(一)根据跟单位的用工需求和公司经营生产情况,制定劳务派遣工使用计划。
(二)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三)负责与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配合,按计划、按要求招聘公司所需劳务派遣工。
(四)对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和支付。
(五)负责对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审查以及监督和指导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的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公司用工的劳务派遣工要及时退回。
(六)与各用工单位协作加强劳务派遣工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有关劳务派遣方面的政策、泛绿、法规文件的贯彻和落实,检查公司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以及协调处理劳务派遣方面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职责
(一)提出本单位的用工需求计划并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劳务派遣工招聘。
(二)负责告知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劳动纪律管理、劳动报酬标准、支付等。
(三)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劳务派遣工提供必要地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必要的劳保用品。
(四)负责劳务派遣工的基础管理工作,准确记录劳务派遣工的绩效考核、工资支付动报酬的核算情况。把有关资料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存档。
(五)协助人力资源部加强对劳务派遣工进行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工艺流程等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五)负责劳务派遣工的工伤事故的应急处理,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和提供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同时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
(六)协助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和有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务派遣工的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协助和配合人力资源部对劳务派遣工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劳务派遣工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知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内容。
(二)劳务派遣工有权依据劳务派遣合同,按其付出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
(三)劳务派遣工有权参加公司的党团和工会组织,并参与组织的相关的活动。
(四)劳务派遣工有权参加公司及各用工单位组织的各类技术比武、评先评优等活动。
(五)劳务派遣工在工作期间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用工单位的生产工作任务。
(六)劳务派遣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服从各用工单位的工作调度。工作时间和公休日以及法定节假日与各用工单位的员工一致。
(七)劳务派遣工应保守公司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第四章 劳务派遣工录用程序
第十二条 用工申请
各单位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且公
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劳务派遣工。
第十三条 用工审批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将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填报《劳务派遣工申请表》,明确岗位、数量、要求,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进行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四条 用工信息公布
(一)人力资源部委托劳务派遣机构发布用工信息。
(二)人力资源部对劳务派遣公司的招聘广告、用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用工甄选
(一)招聘甄选主要针对岗位需求的情况,组织择优考试,考试分为面试、专业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试。
(二)劳务派遣工择优考试由人力资源部和用工单位共同完成
(三)过程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健康检查
劳务派遣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经确认身体条件合格者,方可派遣。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
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我公司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数量、岗
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派遣到我公司工作。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工人选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与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双方已签订的派遣协议的约定办理派遣手续。
第十九条 入司培训
劳务派遣工入司由人力资源部对其进行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相关证件办理
劳务派遣工的考勤卡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劳务派遣工被终止劳务派遣时,考前卡由用工单位负责收回,并交还人力资源部。
第五章 劳务派遣工试用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间的工作由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的工作进行管理,并反馈试用期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
(一)新录用劳务派遣工试用期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二)试用期期限依据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试用期培养
(一)除劳务派遣工入职培训外,各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员工进入用工单位当天对其进行安全、工作基本情况等方面的培训。
(二)劳务派遣工试用期培训实行导师制。试用期员工进入用工单位工作一周内,所属单位应根据其岗位要求,为试用期员工制定明确的工作学习目标,并确定试用期员工的实习导师。
第二十四条 试用期考核
(一)考核内容:生产任务、产品质量、工艺纪律、文明生产、安全和成本控制等项目。
(二)考核方式:考核为月度考核,每月试用期劳务派遣工填写《劳务派遣工试用期考核评价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
(一)人力资源部对试用期内的劳务派遣工的所有资料进行复核,并依据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二)考核结果合格人员,填写《试用期转正审批表》,经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转正;
(三)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六章 劳务派遣工岗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按照各单位的用工申请,对各单位劳务派遣工岗位和编制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的使用仅限于招聘时约定的岗位,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到其它岗位,否则,劳务派遣工退回派遣单位,今后不再录用。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生产组织变动、产品结构调整和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调整等情况,方可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单位或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后由人力资源部与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劳务派遣工考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工考勤和各种假期管理依据《职工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工应严格执行本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应按时到岗并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考勤与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挂钩,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管理规定执行,认真做好考勤记录。
第七章 劳务派遣工的考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工绩效考核项目、评分标准、考核时间等依据《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张煤公司〔2012〕9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作的具体分工
(一)人力资源部
1、监督各单位的月度、年度考核工作;
2、整理劳务派遣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3、负责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用工单位
1、按时间进度和规定指标实施月度、年度绩效考核;
2、按时间进度和规定指标进行量化考核;
3、将考核结果和绩效评估得分情况定期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三条 考核程序
(一)月度考核
1、月度考核为日清月核,每日填报《生产一线工人月考核表日清表》。
2、具体要求:
(1)考核统计周期为自然月度。
(2) 次月5日前,各单位将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报人力资源部。
(3)报送的表格文本须写清考核时间、须有用工单位领导和报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报电子版一份。
3、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1)考核指标依据《生产一线工人月考核表》的考核指标。 (2)月考核得分考核依据每日《生产一线工人月考核表》汇总得分。
4、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以“得分”对应“考评等级”的相应档次。 (二)年度考核
1、年度考核为月度考核得分的平均数加上其他加分项。 2、每年元月20日前,各单位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报送的表格文本须写清考核时间、须有用工单位领导和报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报电子版一份。
3、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1)考核指标依据《生产一线工人月考核表》的考核指标。 (2)年度考核得分为月度《生产一线工人月考核表》得分的平均分。
4、单独加分项目
(1)考核期内所获各种荣誉奖励(“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员工”、“青年岗位能手”、“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者。)作为单独的加分项目。
(2)计分标准为:
公司级3分,装备公司(地、市)级5分,中煤集团(省部)级8分,国家级10分,
(3)单独加分项目得分不进行平均,根据实际获得奖励、荣誉的次数和级别进行得分相加,荣誉奖励得分最高为10分。
5、考核结果
本年度考核结果以“得分”对应“考评等级”的相应档次。
第八章 劳务派遣工培训
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工的培训管理参照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张煤公司〔2012〕9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务派遣工参加外派培训或专项培训需要签订相关培训协议或其他约定的,由人力资源部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办理。
第九章 劳务派遣工奖惩
第三十六条 派遣人员的奖惩可参照公司《职工奖惩制度》(张煤公司字[2010]6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用工单位如实反馈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并以此作为公司对派遣人员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工以个人申请、基层单位工会申报、公司工会审批并代行管理的方式加入公司工会组织。
第三十九条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后,与合同制职工会员权利、义务同等,有权参加公司工会、基层单位工会、工会小组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四十条基层单位工会按照合同制职工会员管理方式,建立劳务派遣工会员管理档案并进行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劳务派遣工转为合同制职工时,办理会员转入手续,作为公司的工会会员。因解除劳务派遣关系时,代行管理会员身份自动解除。
第九章 劳务派遣费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劳务派遣费包含以下项目: (一)劳务派遣工的工资; (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劳务派遣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工资
(一)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结构和发放标准与合同制职工同工同酬,即: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
(二)新聘用的劳务派遣工实行试用期考核制度。试用期工资执
行张家口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满后劳务派遣工的薪酬结构和标准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张煤公司字[2012]46号)执行,每月由各用工单位进行核算。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
(一)劳务派遣工的各类保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务派遣协议》执行。
(二) 保险缴费标准和方式
1、劳务派遣人员的各种保险,均按照张家口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核算;
2、单位缴纳的部分,由我公司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按月核拨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转缴社保经办机构;
3、劳务派遣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三)公司不负担劳务派遣工的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事故由本人承担。工伤事故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务派遣协议书》相关约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其它福利待遇
(一)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制职工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 (二)因相关法律法规或劳务派遣合同约定而无法执行的暂不执
行。
第四十六条 劳务派遣工工资发放和劳务派遣费结算
(一)劳务派遣工工资由各用工单位核算,人力资源部汇总。劳务派遣费由人力资源部并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标准核算和结算劳务费。
(二)资产财务部依据人力资源部出具的结算单据或票据办理劳务派遣费的付款手续。
(三)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发放派遣工的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金。
第十章 劳务派遣关系的解除
第四十七条 劳务派遣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公司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岗位工作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同时与派遣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的;
(五)触犯国家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严重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后,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一)劳务派遣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务派遣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或依据公司《劳务派遣工考核办法》须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其他依法定或约定退回的事由。
第四十九条 劳务派遣工在工作期间因违规违纪需要退回劳动派遣单位的,公司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十条 因公司工作变化需裁减劳务派遣工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工。
第五十一条 劳务派遣工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派遣关系的,
应提前30日向公司写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派遣关系。
第五十二条 解除劳务派遣关系时,各单位要做好办公用品、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料、工具、工作证等实物等移交工作。
第五十三条 劳务派遣关系在《劳务派遣协议》届满时即终止,若《劳务派遣协议》终止后,期间涉及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劳务派遣关系履行至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本办法对劳务派遣工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劳务派遣合同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合同工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劳务派遣用工申请表》
2、《劳务派遣工试用期考核表》 3、《劳务派遣工试用期转正审批表》
劳务派遣用工申请表
备注:此表由各用工部门填写,报送人力资源部,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执行招聘。
劳务派遣工试用期考核表
劳务派遣工试用期转正审批表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