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2006-7-21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MIPRO咪宝行业领先导游系统移动扩音,声声入耳www.mipr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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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权利和义务,是个多义的、广泛的范畴。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或组织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所讲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所谓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这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护。
所谓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是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例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这就是法规要求导游人员必须作出的行为。又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这就是法规规定导游人员不得作出的行为。
导游人员作为公民的一员,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种权益。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样,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也主要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义务。
2.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由以上规定可见,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既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也是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人格权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毫无例外终身享有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的民事权利,无论公民或者法人,如不享有人格权,他的人身权就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是因为在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人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人员的事件。针对这种情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此外,在旅行游览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对导游提出一些有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例如在出境旅游中,要求导游人员带其到色情场所等等。对于这些无理要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根据该条法规的规定,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但是,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在旅行、游览活动开始之前,导游人员不得行使这一权利。在旅游合同订立之后,旅游活动开始之前,如果出现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情形,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旅行社调整或者变更旅游接持计划。
②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例如,导游人员李某带团旅游中,得到前方某旅游目的地发生暴风雪的消息,如果团队继续前往,就有可能被困,使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发生危险。在此紧急情况下,由于导游人员只身执行带团任务,为了避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发生,导游人员就需要当机立断地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
③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即在旅行游览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如果要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必须要征得旅游团中多数旅游者的同意。这是因为,旅游合同包括旅游接待计划一经双方确认订立后,就应当严格接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果需要调整或变更旅游计划,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但是,由于现在发生了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所以,导游人员只要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就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接待计划,而不必得到全体旅游者的同意。
④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这是因为旅游接待计划是由旅行社确定的,是得到旅游者认可的,而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的委派带团执行旅游接待计划。调整或变更旅游接待计划并不是导游人员的职责权限。但是,由于导游人员在执行带团旅游任务的途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为了避免旅游者人身安全发生危害,在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导游人员依法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导游人员在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后,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以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了对导游人员违反条例的行政处罚。如果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权向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一般是由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如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均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虽然没有行政复议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导游管理不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因此,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时,有权向其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并不一定需要《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申请复议条款。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旅游行政管理实际,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①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③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④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眼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规定可见,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其的行政处罚和有关行政行为,不仅享有申请复议权,而且还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本站原创 2011-9-6 16:23:32【中华考试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1、 人身权利和自由
第一:生命权第二:人格尊严权 第三:人生自由权
2、 社会经济权利
第一:私人财产所有权第二:劳动权 第三:休息权
3、 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第一: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第二: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三: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第四: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4、 诉权
是权力主体向国家机关请求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人员的义务: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人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
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1、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义务
2、 佩戴导游证的义务
3、 必须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违规处罚1000~30000罚款)
4、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义务
5、 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6、 严格遵守接待计划的义务
7、 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务安全义务
8、 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