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试行方案)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从流域或区域范围内协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和科学地管理水环境、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 ——1999)》,在全省范围内对主要江河、湖库划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一、功能区划分的范围
对全省的以下地表水体划定环境功能区:所有流域面积大于100km2的河流以及小于100km2的重要河流;所有中型以上水库为以及重要的小型水库。
二、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划分水环境功能区的具体原则是:
——考虑水体现状、规划的使用功能和水环境质量的现状;
——优先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适应流域内经济和城镇发展规划的要求;
——水体环境功能区的划定,一般不低于水体现有的水质等级;
——兼顾上、下游地区利益;
——咸水线作为水体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下端约束条件;
——保证按省政府的要求边界水质达标交接;
——水库的水环境质量一般要求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特殊情况不得低于Ⅲ类;
——城市内河涌一般要求不低于Ⅴ类。
三、功能区的分类
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实施水域分类管理。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类:Ⅰ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指源头水与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指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按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指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当同一水体具有多种使用功能时,按照功能确定水质目标。
四、功能区划分成果及其要求
水环境功能区划成果见“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表”。
各地表水环境功能按照“一控双达标”的技术要求衡量是否达标,各水体未列出的上游及支流的水体环境质量控制目标以保证主流的环境质量控制目标为最低要求。
允许各功能区的连接水域和点源排污口附近存在混合区。其范围不作具体划分,可根据需要,在上级政府的批文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等文件中予以确认。
各市(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市,下同)可以依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自己辖区内更具体的环境功能区划,经省环保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颁布实施。
目前水质现状低于水质要求的河段,各市可以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辖区内水体达到目标要求的具体时间和分年度实施的方案(原则上不超过2010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饮用水源地各级保护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颁布。
五、附注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表”中,“主要功能”是目前对水体的实际使用情况,不代表对水体特定使用功能的划定,水体特定使用功能的划定仍须经法定部门批准。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