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现将《湘潭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湘潭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 》 附件二:湘潭市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案件统计表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民调解 以奖代补 实施办法 通知
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
协办、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内司委,毛腾飞副市长、廖国锋书记、谈文胜副市长、市政府罗正良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刘新明副书记
发:各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高新开发区、九华示范区、
昭山示范区,各大型企业、大专院校
湘潭市司法局 湘潭市财政局
附件一
湘潭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本着“以案分类、以奖代补、分级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人民调解专项经费,对全市基层人民调解员主持调处的矛盾纠纷,根据难易程度给予适当补助的一种奖励机制。
第四条 市级设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司法局设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考评委员会,负责对市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考核评定、奖励实施。
第五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奖励对象为主持或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奖励范围: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有关部门委托,主持调处的矛盾纠纷。
第六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分为基本奖励、个案奖励、表彰奖励三种形式。
1、基本奖励:是指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委会,经调解员口头调解成功,并有台帐登记的简易民间纠纷进行补助的一种奖励。
2、个案奖励:是指对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影响大小,实行不同补助标准的一种奖励。分为三类: (1)一般纠纷:是指案情相对重大或当地人民群众较为关注的,需规范制作调解案卷的民间纠纷。
(2)疑难复杂纠纷:是指在当地比较突出的、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难点”及“三跨”矛盾纠纷,有可能造成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并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矛盾纠纷。
(3)重特大纠纷:是指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多年积累的、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或反复性大的,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且已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
3、表彰奖励:是指对年终考核评比中,被评为先进或树为典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以及优秀人民调解案卷、案例进行的奖励。
第七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励标准:
1、基本奖励标准: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司法局按所在地户籍登记人口人均0.05元的标准发放到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应不低于0.05元标准配套奖励,具体奖励细则由县市区制定。
2、个案奖励标准:一般纠纷每件50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500元;重特大纠纷每件1000元。其奖励费用由市和县、乡三级按比例共同担负。其中,三县(市)和城市两区(经济示范区) 的奖励经费,市级分别担负30%和50%。不足部分由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担负,其比例由县市区确定。
3、表彰奖励标准:市和县市区分别负责对本级评选的先进或树为典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以及优秀人民调解案卷、案例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励按下列程序申报:
1、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对辖区内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呈报的“以奖代补”资料初审。经司法所分类整理、统计汇总后,由所长签字、盖章,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县市区司法局业务主管部门。
2、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对本辖区司法所呈报“以奖代补”资料的核查,对各司法所上报的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案件台帐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统计汇总后,由局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分别于每季度末报市司法局业务主管部门。
3、市司法局“以奖代补”考评委员会负责对县市区司法局呈报的“以奖代补”资料审核、审批。对上报案卷台帐按5%—10%的比例,采取随机电话抽查、实地考查、查阅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案卷、案件登记簿、走访纠纷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核查。
全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奖励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当年7月和次年1月。 第九条 各级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的矛盾纠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以奖代补”奖励范围。
1、已受理并调解,制作了调解案卷但协议未履行到位的。
2、已调解成功,当事人又因同一事由上访、反悔或提起诉讼的。
3、当事人已被法律援助机构列入援助对象的矛盾纠纷。
第十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司法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考评委员会审查确认,按一定比例核减奖金。
1、配套资金达不到标准的按一定比例扣减。
2、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虽调处成功但未规范制作案卷的案件,降低一个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3、确认为违纪违法调解的或被人民法院确认撤销无效的案件,不予奖励,发生一件核减该县市区司法局当年计件奖励金额总数10%。
4、弄虚作假或重复报送的案件,每发现1件核减该县市区司法局当年计件奖励金额总数10%。发现3件以上(含3件),取消该县市区当年计件奖励全部金额。
5、因民间社会矛盾纠纷受理调解不及时或防范、疏导、化解不力而引发民转刑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案件,每发生1件,扣该县市区当年计件奖励金额总数的10%。
6、各县市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励资金未及时发放到位的,在下一年度按一定比例扣发。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属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对空报虚报调解件数骗领奖励金的,挪用、侵吞、私扣奖金的,一经查实,视情节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并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配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奖励考评办法。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应列入各县市区年度综治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大型企业、大专院校应参照本实施办法对本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法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由湘潭市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