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活动题参考答案
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活动题参考答案
1、教材第34 页“小光的故事”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的尊重。人格尊严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平等享有。人格尊严不可辱,侮辱者应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气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改插图中郭老师因小光考试不及格就批评小光比猪还笨并罚小光面壁,这是对小光侮辱、体罚的行为,侵害了小光的人格尊严权,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而小光父亲认为12 岁的小孩没有人格且可以随意体罚,是一种人身依附的错误观点,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本案受害人小光有权要求侵害人郭老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教材第35页“信誉良好者能获得银行较高货款额”
人的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客观的社会评价。每一个人都处在这种评价中,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有良好的名誉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还可以获得经济利益。谚语所谓“名誉是人的第二生命”,正说明了名誉对于一个人正常的人际交往和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可举这方面的例子来说明:好的名誉对于公司、企业来说可以得到更多客户的信任,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3、教材第36页“大江的故事”
(1)良好的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但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相应的公正客观的评价,人的名誉权常常会受到侵害。例如,有时一个诚实的人会被侮辱成骗子,以致蒙受奇耻大辱,社会评价降低。针对这种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法律赋予了被侵害人保护自己的名誉权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对名誉权的保护作了规定。
(2)面对不公正的评价,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证明事实真相;另一方面,要有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对于诽谤、侮辱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教材第37页“小明污蔑大江作弊的故事”
对于小明诬蔑大江作弊一事,大伟看到小明有心理问题,希望小明能更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这是正确的。但大伟将小明的行为性质简单地归结为心理问题,认为只是情绪失控而已,这种认识无疑具有极大的片面性,既没有认识到小明行为的严重性,也不利于小明改进错误。嫉妒确实是一种心理现象,但小明因嫉妒而诽谤他人的行为则违反了道德和法律。
小辉的观点看到了小明行为的不道德性,但是认识不够全面,缺乏权利意识。 小敏的看法是比较全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所谓名誉权就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小明因妒忌而诬蔑大江作弊,致使一些同学怀疑大江的人品,小明的行为不仅有悖道德而且是违法行为,这是一种以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的诽谤方式、侵害大江名誉权的行为。小明的侵权行为轻则会伤害同学感情,重则会造成严重后果,要负法律责任。
大江的做法可取,根据我国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名誉权人有权自己要求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大江采取与小明协商的办法行使自己的名誉权,一来能够融洽同学关系.二来能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可谓一举两得。
你会采取大江的做法吗?由学生扩展。
5、教材第38页“‘武人郎’外号的故事”
看法及理由:小立因为长得矮胖,因此被人起外号为“武大郎”,有讽刺、嘲笑、挖苦小立身材矮小的意思。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插图中别人给小立起外号为“武大郎”,正是对他的侮辱,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同学身边的类似现象(如侮辱、谩骂他人等),由学生扩展。
6、教材第39页“小华被搜身的故事”
保安人员的做法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小华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名誉权。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为了搜查犯罪证据,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或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进行身体搜查,但必须出示搜查证。商店的保安人员既不属于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又没有搜查证,因此,无权搜查他人的身体。而且保安人员的搜身行为既是不尊重小华和同学的行为,又贬低了他们的人格,使他们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本故事中,保安人员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小华人身自由权利和名誉权的行为;主观上明知没有权力搜查而实施搜查行为,因此有过错;保安人员的行为造成小华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受到损害且损害和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事实上是由于商场的商品消磁器出现故障,使小华在没拿任何商品从商场出来时,引起报警器的鸣叫。商场保安迫使小华脱下衣服证明自己的“清白”,商场的行为侵害了小华的名誉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 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 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如果我是法官,我会依据此规定,判定商场侵犯了小华的名誉权,判处商场在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海报形式在商场门口对小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小华精神损失费2000元。
7、教材第40页“网站举办丑星评选活动案例分析”
网站举办丑星评选活动这一事件涉及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肖像权。
首先,网站的活动严重侵害了某歌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每个公民都有权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基本尊重,而本案例中的网站拿某歌星的形象大做文章,选什么丑星,缺乏对该歌星作为人所应有的起码尊重,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已构成了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
(必须指出,尽管网站的行为贬损了他人人格,但却不能认定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因为在本故事里,受害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网站的活动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
其次,网站的活动严重侵害了该歌星的肖像权。网站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该歌星的肖像,已构成侵权。法院最后判决,举办丑星评选活动的网站因侵犯人格尊严和肖像权,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2 万元和经济损失1500 元。
法院判决的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应当享有的人格尊严和肖像权,使受害者得到社会公正的评价并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不受他人非法利用和歪曲、丑化,并使受害者通过赔偿弥补一些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第二,有利于制裁侵权行为,鼓励人们增强权利意识,积极行使权利;第三,有利于为社会主义情神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8、教材第41页“小红的故事”
小红行使了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具体包括对其肖像的使用权和获酬权。公民的肖像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公民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就使用自己的肖像获取报酬。
警方发布通缉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不构成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此处警方是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而使用嫌疑人的照片,是一种合理使明,所以不构成对犯罪嫌疑人肖像权的侵害。
9、列举恶意丑化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由学生自己扩展)及危害(参见下一题):
侵害肖像权的形式及后果:
形式: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例如,不准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用作广告或杂志封面,或印在挂历上,否则构成侵权。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后果;要承担法律责任。
10、教材第42页“丽丽的故事”
该影楼的行为构成侵权,侵犯了丽丽的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 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影楼未经丽丽本人同意便将其照片摆在橱窗中展出,作为影楼,这种行为显然是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以达到营利目的,因此构成对丽丽肖像权的侵犯。
丽丽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11、教材第42页“朱永明的故事”
朱永明以笔名发表文章,行使了姓名权中的使用权。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鲁迅、常香玉的真名请向语文教师求教。
12、教材第43 页“牛顺改名的故事”
牛正干涉牛顺改名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侵犯了牛顺的姓名权。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都有权自己决定起什么名字,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艺名,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所以,牛顺改名是行使自己姓名权中的姓名变更权,是合法的。
13、教材第44页“王芳的故事”
张楠的行为构成侵权,侵犯了王芳的姓名权。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三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和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 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故事中张楠冒用王芳的姓名给王芳的母亲发电报,使王芳的母亲赶来北京,使其遭受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双重损害,因此,张楠的行为构成侵权。受害人可以采用诉讼等方式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