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文化知识的差异之比较
中西方法律文化知识的差异之比较
摘要: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传统有着各自的特点, 这与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形成与发展的途径不一样是息息相关的。虽然中华法系在近代已经消失了, 但是我们的一些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仍然存在, 并继续地影响我们的生活。认清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了解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区别, 对我们构建新的法律文化, 完善我们的法制体系, 是大有益处的。
关键词: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礼
一. 对国家历史的认识
(1)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故中华法律渊源流长,独具特色,在唐代时还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系。中国的法律文化跨出国界,影响了东亚和东南亚的众多国家。许多国家,比如日本、越南等等,都受中华法系的影响颇远。
欧美的法律文化最早产生于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法律之中,古罗马法律体现着当时欧洲立法的最高水平,《十二铜表法》更是影响深远。罗马还产生了大量的法学专家,这些法学专家的著作后来经罗马帝国皇帝的批准而具有了法律效力。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公元9世纪开始,欧洲进入了黑暗的中世纪时期。直到13世纪,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人们又开始关注起来了罗马法,史称罗马法复兴。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欧美社会出现了两大法系,一大法系是法典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大陆法系,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主,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另一大法系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主,称为普通法系,普通法系国家里,法院的判例具有法律效力。而奉行大陆法系的国家里,其法典的最早渊源都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法律。
(2)由于中国文化的起源远早于欧洲, 在中国率先进入文明社会时, 其主要的生产工具是青铜器, 这种生产工具的性能要低于铁器, 从而导致了生产效率的相对落后和生产力的相对不发达, 于是在由原始氏族向阶级社会过渡完成以后, 中国社会依然保留了氏族公社时期的某些痕迹。比如说, 家庭制度和宗法制度。可以说, 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宗族家长制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结构。而西方国家在形成文明社会时, 铁器技术早已由东方传入了西方, 于是西方国家在一开始进入了阶级社会时, 其主要的生产工具就是铁器了, 由于铁器的相对先进性, 使得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迅速瓦解, 形成了马克思所说的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 家庭成为了社会的细胞, 成为了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同时, 铁器技术导致的农业生产力的提高, 也使得社会分化出商业, 并逐渐形成了发达的商业经济. 这与中国古代的重农抑商的现象有很大的区别。
(3)经济基础上的差异, 必然要通过上层建筑体现出来. 而法律是上层建筑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中国的法律重视整体利益, 重视家族利益以及由此延伸而出的国家利益, 重视刑法而轻视民商事法律, 最重要的一点是, 中国的法律是融合了伦理在里面, 所谓" 以礼入法, 礼法合一
". 而再看西方的法律, 由于西方国家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确立了相对发达的商业经济, 同时还确立了现代家庭制的雏形, 没有宗族家长制, 故西方法律在古罗马时期就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并重的特点, 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