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必须坚持行政处罚与刑罚并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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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几 年 随着 林 业 法 律 、 规 的 深 入 宣 传 , 法 人 们 对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的 意 识 越 来 越 强 , 本 基 上 杜 绝 了 以 罚 代 刑 案 件 的 发 生 , 林 业 行 政 但 主 管 部 门 在 查 处 已够 刑 事 立 案 标 准 , 用 林 适 业 行 政 处 罚 的盗 伐 、 伐 林 木 案 件 时 如 何 处 滥 理 , 何 正 确 地 协 调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司 法 部 如
标准 的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 查处 。 据《 根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刑 法 》 三 十 二 条 、 三 十 三 条 、 第 第 第
三 十 四条 规 定 : 罚 分 为 主 刑 和 附 加 刑 , 刑 刑 主 包 括管 制 、 役 、 期 徒刑 、 期 徒刑 、 刑 ; 拘 有 无 死
附加刑 包括 罚金 、 夺 政 治权利 、 收财产 。 剥 没
司法机 关 因无权 责令 违法 行 为人 补种 树木 , 林 业 部 门如 果 不 给 以处 罚 会 造 成 森 林 资 源 总
量 的下降 , 利于林业 的发展 。 不 第 二 种 观 点 即直 接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 进 不 行 林 业 行 政 处 罚 。 这 种 观 点 的 林 业 行 政 主 持 管 部 门 认 为 , 政 处 罚 是 国家 行 政 机 关 对 公 行 民违反 行 政管 理秩 序 的一种 法 律制裁 措施 , 是 对 一 般 轻 微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理 。 事 处 罚 刑
是 人 民法 院 对 触 犯 刑 法 违 法 犯 罪 的 一 种 严 厉
门 的关 系 , 个 问题 仍 须 重 视 。 这 目前 全 省 对 此 类 案 件 存 在 两 种 做 法 : 种 是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一
部 门将案 件移 交给 地方 司法机 关 的 同时 , 依 据 《 林 法 》 《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行 林 业 行 森 及 森 进 政 处 罚 ; 一 种 是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现 林 另 业 行 政 案 件 只 要 够 刑 事 立 案 标 准 ( 滥 伐 林 即
木以 1 0至 2 0立 方 米 或 者 幼 树 5 0至 10 0 0 0
株 为 起 点 , 伐 林 木 以 2至 5立 方 米 或 者 幼 盗 树 10至 2 0株 为 起 点 ) 就 直 接 移 交 给 地 方 0 0 ,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 作 出 任何 林 业 行 政 处 罚 。 不
持 这 两 种 意 见 的林 业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各 持
法律 制 裁 措 施 , 对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处 理 。 是 按
照 国 家 机 关 权 利 的 分 工 , 政 机 关 只 负 责 行 行
政 事 务 , 对 够 刑 事 立 案 的案 件 实 施 行 政 处 如 罚 , 是 不 必 要 , 是 对 行 政 资 源 的 一 种 浪 一 二 费 。 且 若 对 其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后 再 移 交 司 法 况 机 关 , 可 能 造 成 有 关 证 据 的 灭 失 和 犯 罪 嫌 有 疑 人 的逃 跑 , 利 于 从快 及 时 打 击 犯 罪 。 不
已
见 。 一 种 观 点 即林 业 行 政 处 罚 和 移 交 司 第
法 机 关 并 用 的认 为 , 据 《 林 法 》 三 十 九 依 森 第 条 规 定 : 伐 森 林 或 者 其 他 林 木 的 , 法 赔 偿 盗 依 损失 ; 由林 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补 种 盗 伐 株 数 十 倍 的树 木 , 收盗 伐 的 林 木 或 者 变 卖 所 得 , 没 并
上 述 对 够 刑 事 立 案 的 盗 伐 、 伐 林 木 案 滥
件存 在 的 两 种 处 理 办 法 , 方 面 影 响 了 林 业 一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的一 致 性 , 影 响 了 林 业 行 政 也 主 管 部 门 的执 法 形 象 。
为确 保 行政 执法 的准确性 和权威 性 , 本
处 盗 伐 林 木 价 值 三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滥伐 森林 或者 其他 林木 , 由林 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补 种 滥 伐 株 数 五 倍 的 树 木 , 处 滥 伐 林 木 并
价 值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伐 、 伐 森 盗 滥 林 或 者 其 他 林 木 , 成 犯 罪 的 , 法 追 究 刑 事 构 依 责 任 。 条 规 定 说 明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可 以 这 查 处 所 有 盗 伐 、 伐 林 木 案 件 , 违 法 行 为 人 滥 对 责 令 补 种 树 木 并 处 罚 款 , 时 对 够 刑 事 立 案 同
人查 阅 了大 量 的资 料 。 据 2 0 根 0 1年 7月 4 日 国务院第 4 2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的 《 政 执 法 机 行 关 移 送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的 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 国 国 务 院令 第 3 0号 ) 十 条 规 定 : 政 执 法 1 第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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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市 别名 梁溪 , 简称 “ ” 迄今 已有 20 0余 年 锡 , 0
的历 史 。 期 以来 , 锡 一 直 是 江 南 著 名 的 “ 长 无 鱼米 之 乡 ” , 又 是 我 国 近 代 工 业 发 展 较 早 的轻 工 业 城 市 之 一 。 久 的 悠
历 史 、 荣 的 经 济 , 我 们 留下 了不 少 名 人 宅 第 、 庙 和 繁 给 寺
园 林 别 墅 , 些 旧宅 胜 地 内保 留 了相 当丰 富 的 文 化 遗 迹 这 和 古 树 名 木 。 树 异 竹 、 槭 苍 松 标 志 着 无 锡 地 区 文 明 古 丹
的象 征 和 前 人 栽 树 、 人 乘 凉 的 崇 高 境 界 。 过 各 级 绿 后 经 化 部 门 的 全 面 调 查 ,9 2年 、9 4年 无 锡 市政 府 连 续 两 18 18 批 公 布 了无 锡 市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名 单 , 银 杏 、 斗 等 1 有 壳 6
个科 2 5个 树 种 , 1 1棵 。 0多 年 来 , 于 环 境 污 染 、 共 8 1 由
建 筑 施 工 、 护 不 善 等 原 因 死 亡 了一 部 分 。9 4年 调 查 养 19
统 计 实 际 存 活 数 为 1 6棵 , 中列 入 一 级 保 护 的 2 2 其 8棵 ,
二级 保 护 的
8 5棵 , 级 保 护 的 1 三 3棵 。9 7年 开 始 , 19 在
对 原 有 古 树 名 木 进 行 调 查 的 同 时 , 发 现 一 批 树 龄 较 又
大 、 种 稀 有 的 树 木 , 专 家论 证 , 入 了保 护 范 围 。 品 经 列
19 9 9年 3月 1 1日经 市 人 民政 府 同 意 , 锡 市 一 、 、 无 二 三 批 共 2 6棵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名 单 在 无 锡 日报 一 并 公 布 , 0 共
机 关 对 公 安 机 关 决 定 不 予 立 案 的 案 件 , 当 应
可 先 适 用 行 政 处 罚 。 2 当 发 现 已 构 成 犯 罪 ()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 中 , 照 有 关 法 律 、 规 或 其 依 法 者 规 章 的 规 定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当依 应 法实施行政 处罚 。 同时 第 十一 条 又 规 定 : 政 行
执 法 机 关 对 应 当 向公 安 机 关 移 送 的 涉 嫌 犯 罪
时 , 及 时 追 究 当事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 案 件 移 应 将
送 司法 机 关 处 理 。 3 如 果 行 政 处 罚 与 刑 罚 所 ()
剥 夺 的权益 性质 不 同时 , 种处罚 应合 并适 两
用 , 别 执 行 。 4 如 果 两 种 处 罚 剥 夺 的 权 益 分 ()
案 件 , 得 以行 政 处 罚 代 替 移 送 。 政 执 法 机 不 行
关 向公 安 机关 移 送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前 已 经 作 出
性 质 相 同 , 应 依 照《 政 处 罚法 》 2 则 行 第 8条
( 法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 民法 院 判 处 拘 役 或 者 违 人 有 期徒 刑 时 , 政 机关 已经给予 当事人 行政 行 拘 留的 , 当依 法 折 抵 相 应 刑 期 。 法 行 为 构 应 违 成 犯 罪 , 民法 院判 处 罚 金 时 , 政 机 关 已 经 人 行 给 予 当 事 人 罚 款 的 , 当折 抵 罚 金 。 的 规 定 应 ) 采 取 折 抵 方 法 。 样 既 树 立 了林 业 行 政 主 管 这
的警 告 , 令 停 产 停 业 ,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责 暂
证 、 扣 或 者 吊销 执 照 的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停 暂 不 止 执 行 。 照 行 政 处 罚 法 的规 定 , 政 执 法 机 依 行
关 向 公 安 机 关 移 送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前 , 经 依 已
法 给 予 当 事 人 罚 款 的 , 民法 院 判 处 罚 金 时 , 人
依 法 折 抵 相 应 罚 金 。 此 规 定 , 人 认 为 对 于 据 本 够刑事立 案的盗伐 、 伐林木 案件 , 采取林 滥 应 业 行 政 处 罚 和 刑 罚 合 并 使 用 。 一 个 行 为 同 即 时 触 犯 行 政 法 规 和 刑 事 法 规 时 , 别 由 行 政 分
机 关 和人 民法 院给 予行政 处 罚和刑 事处 罚 。 对 违 法 当事 人 同 时 适 用 行 政 处 罚 和 刑 罚 双 重 责 任 时 , 操 作 规 则 是 : 政 机 关 受 理 某 一 案 其 行 件 时 ,1如无 法判 断是违
法 行为还 是犯 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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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的 执 法 形 象 , 较 好 地 协 调 了林 业 行 政 又 主 管 部 门与 司 法 部 门 的关 系 。 目前 , 个 别 地 有 方 的 司 法 部 门 对 林 业 行 政 主管 部 门移 交 的 已 作 出行 政 处 罚 的 案 件 , 求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要
门 撤 销 其 处 罚 决 定 , 是 不 对 的 。 政 处 罚 与 这 行
刑罚 之间不是 矛盾关系 , 是配合关 系 , 共 而 其 同 目的 都 是 为 维 护 行 政 管 理 秩 序 , 人 民 创 为
造 良好 的社 会 环 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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