搏击赛事举办权限相关法律法规沿革
关于搏击赛事举办权限的相关法律法规沿革
◆ 历史沿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搏击竞赛对应的运动协会为中国拳击协会,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
1995年12月5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现更名为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拳击运动竞赛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拳击运动竞赛实行分级管理办法,任何单位举办或承办拳击运动竞赛,应按拳击运动竞赛的管理权限报批。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运动竞赛,必须经过举办地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批准。
2014年12月24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政字〔2014〕124号),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内的赛事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一律无需体育总局及其各厅司局、直属单位审批,主办单位可以自主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针对《赛事名录》外的赛事,体育总局及其各厅司局、直属单位的相关审批也一律取消,合法的法律主体(包括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均可以依法组织和承办此类赛事,主办单位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
《赛事名录》中有关搏击的赛事包括:89. 全国拳击锦标赛、90. 全国拳击冠军赛、91. 全国拳击青年锦标赛。据上述沿革可推断,除此之外的其他搏击类赛事,合法的法律主体均可依法组织和承办,且无需通过体育总局及各厅司局、直属单位审批。
◆ 参考条文:
《体育法》(2009年修改)
第三十一条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拳击运动竞赛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12月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现国家体育总局)
第三章 竞赛管理权限和权利
第七条 拳击运动竞赛实行分级管理办法。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拳击运动竞赛,由当地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凡跨省、跨行业等两个单位之间进行的拳击竞赛,需由主办单位报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三个单位以上,主要是指三个不同省、区、市或其它省市独立拳击运动俱乐部(含三个)之间举办的各类拳击运动竞赛,须报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任何国际性拳击竞赛,必须由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按程序报国家体委批准,并按国际惯例完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举办或承办拳击运动竞赛,应按拳击运动竞赛的管理权限报批。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运动竞赛,必须经过举办地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申办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比赛的性质、规模、场地设备条件、技术条件医务监督、安全保卫、经费、后勤条件等。
第十三条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拳击运动竞赛的无形资产,如:电视转播权、广告权、杯名权、标志、会徽等的权力归相应的拳击协会或上级拳击运动主管部门所授权举办单位。
《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政字〔2014〕124号)
二.全国性体育赛事管理
(五)《赛事名录》内的赛事。《赛事名录》只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竞技体育重要赛事,主要是以专业运动员为参赛主体的国内最高竞技水平的体育赛事,既不包含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也不是各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的全部赛事。《赛事名录》内的赛事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一律无需体育总局及其各厅司局、直属单位审批,主办单位可以自主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且不得以此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六)《赛事名录》外的赛事。此类赛事既包括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也包括公益性赛事中的部分赛事。体育总局及其各厅司局、直属单位针对此类赛事的审批,一律取消。合法的法律主体(包括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均可以依法组织和承办此类赛事,主办单位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
《赛事名录》内有关拳击的赛事:
89. 全国拳击锦标赛
90. 全国拳击冠军赛 91. 全国拳击青年锦标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