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对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以适当方式加以标识,防止混淆或误用,并满足可追溯性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用于生产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合格产品。 3引用标准
3.1 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4管理职责
4.1生产部为标识和可追溯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规定标识和可追溯性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并负责监督检查。
4.2 市场部负责采购产品和顾客财产的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管理。 4.3 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 4.4 工程部、环安部本单位所承建工程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监督检查。
4.5 工程部负责对本单位承建工程施工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管理。 5工作程序
5.1产品标识及标识原则 5.1.1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分类 5.1.1.1待检验 5.1.1.2验后合格 5.1.1.3验后不合格
5.1.2生产过程中所需产品、设备、半成品标识可采用标牌、标记、履历卡、记录及存放不同地点的方法加以标识,物资管理人员负责产品标识及检验和试验标识。
5.1.3产品标识的内容包括: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入库时间等。有使用有效期时,应标明有效期。
5.1.4同类产品标准、规格不同时应分别标识。
5.1.5标识不清、丢失或无法确认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和试验,按检验后结论重新标识。 5.2原材料标识及过程产品标识方法
5.2.1所有采购原材料必须有明确标识表明材料的基本性质,并附有材料检验合格证明,具体见附表1.
5.2.2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半成品/成品除进行记录外,应明确标识并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5.2.3最终产品标识以质检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为依据。
5.2.4各生产车间做好生产原材料的产品标识及半成品的产品标识,产品的标识以质检中心出具的产品报告为依据。 6附则
6.1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6.2形成相关文件与记录 6.2.1标识检查记录(附表1)
标示和可追溯性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