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作证注意事项
鉴定人出庭作证注意事项
鉴定人出庭作证(expert witnesses to testify;expert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是指鉴定人根据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需要,就自己鉴定的案内专门性问题,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及法院的当面直接的质证。鉴定意见是一种言词证据,按照直接言词审理的原则,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法定义务,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鉴定人出庭作证时,除宣读说明其所作的鉴定意见外。在审判长许可的前提下,可就庭审人员、公诉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遇到与本案无关或涉及不宜公开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问题的提问情形时,鉴定人有权要求并经审判长准许而拒绝回答。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
法医学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可由诉讼双方当事人或法官提起,但应由法官掌握启动决定权。诉讼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官应以该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否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为标准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诉讼双方当事人无人申请,但法官在庭前审查时发现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依职权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
(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法院一般应于开庭前3日用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鉴定人,经鉴定人签收后生效;也可向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送达,由鉴定机构相关负责人代为签收后,再转交给鉴定人本人。若鉴定人在外地的,应将通知时间提前,以确保鉴定人及时收到出庭通知。逾期送达鉴定人的,鉴定人可不参加庭审,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时间。
(三)鉴定意见的庭前开示
法院在庭审前应组织控辩双方对拟提交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予以相互开示的程序,称为证据开示,也称为证据交换,是指在审前诉讼双方获取或了解对方的信息和证据的程序,一般由法官主持,且为双向开示,是建立和落实交叉询问制度的重要条件。法医学鉴定意见开示即为证据开示的种类之一,主要包括鉴定人(专家)资格、鉴定意见的内容和鉴定意见形成的过程、依据等。控辩双方在鉴定意见的庭前开示程序中,应就鉴定意见内容表示是否持有异议,并由法院记录在案。对有异议的鉴定意见列入法庭质证的重点,通知相应的鉴定人出庭作证。
(四)法庭核对鉴定人身份及资格
庭审中,法庭首先核对鉴定人身份,考察是否属于回避对象,以及法医学鉴定人学历、职称、鉴定人资格证书等。
(五)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