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之成因
摘要: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形成是社会系统非良性运行的结果。当前农村处于特殊转型时期,村民集体效能低下、社会控制弱化形成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不良客观环境,而要预防和减少犯罪,需要改善和加强社会和国家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
关键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社会解组;集体效能低下;社会控制
中图分类号:DF637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5.14
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社会财富资源的集聚,急剧改变着传统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价值观念,与之相应的农村传统社会控制的弱化,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成了职务犯罪的高危群体。据报道,在浙江,2008年全省依法查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403件,40%涉案人员是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案件涉及土地出让金、救济款、道路建设费等问题[1]。在西安,2004-2009年,检察机关查处的128人“村官”职务犯罪中,在土地征用、农村土地开发、城中村建设中被查办的“村官”有86人,占查办案件的67.2%[2]。2007年-2011年,温州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及职务行为的犯罪共158件267人,温州市纪委共查办村干部贪污贿赂违法违纪案件262件,其中绝大多数涉及农村集体资源开发、土地补偿款、扶贫资金使用以及工程项目发包承包领域。
为什么农村的社会转型会发生如此多的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为什么城郊地区易发生职务犯罪?哪些社会因素作用导致农村职务犯罪的高发?本文拟以温州市Y县为例,分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形成原因。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以Y县为例选择Y县作为犯罪形成原因的样本,缘于Y县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农村典型的社会经济结构。Y县位于浙江省南部,瓯江下游,濒临东海,与温州市区隔江相望,下辖10镇8街道,906个行政村,全县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占全县面积20%的南部四镇沿江地区,创造了全县95%的工业总产值和93%的生产总值[3] 。Y县城乡统筹发展的不均衡,产生了南北农村发展的巨大差距,南部沿江地区农村进入了一个快速城镇化的阶段,而北部山区农村则仍处于相对落后亟需政府扶贫帮困的滞后阶段。十一五期间,Y县通过推进中心镇和沿江城镇建设,完成了6558户农房改造;欠发达山区政府投入扶持项目372个共2284.6万元[4]。可以说,Y县是温州乃至中国东西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缩影,而与之相应,Y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也代表了当前绝大部分农村地区职务犯罪的基本概况,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笔者探讨的职务犯罪是广义上的概念,包含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以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及职务的违法违纪行为。之所以将违纪情况纳入犯罪形成的研究,缘于当前犯罪学关于犯罪本质达成的共识,犯罪首先是一种社会事实,然后才是一种法律事实或规范事实。刑法上界定的犯罪仅局限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强调的是通过犯罪惩罚实现犯罪预防,但若要根治犯罪现象必须要将那些产生并可能发展为犯罪的越轨行为纳入犯罪的研究,只有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党员廉洁自律的越轨行为纳入犯罪学研究,才能从政府、社会、执政党的角度,为农村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更为广阔的犯罪预防空间。
2007年-2011年,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查处方面,Y县检察机关立案查处14件32人,公安机关立案查处11件21人,合计25件53人。五年来,Y县纪委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共85件150人,其中包括移送刑事犯罪的13件28人。 温州市纪委Y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违纪统计数据,85件150人中涉及非村干部人员违纪有16件22人,其余均为村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类别统计表1关于纪委违纪类别的统计系通过对县纪委85件违纪案件的简要案情分析,结合其行为特点与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给予的定性分析,此类案件纪委因为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或情节显著轻微未移送司法机关。除了个人归纳的上述7种违纪行为外,纪委查处的还有涉及农村账目管理混乱的14件21人、党支部选举涉嫌贿选破坏选举的5件22人,还有其他违法计划生育、占用农用地、建设违章建筑等行为。
职务犯罪涉案主体主要以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为主。25件基层组织人员犯罪中村书记参与12件,村主任参与11件,二者共同犯罪的有8件。85件党员违法违纪中,村主任参与32件,村支书参与41件,共同违纪的有21件。
2.职务犯罪形态主要为共同违法犯罪。25件53人的犯罪案件中,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有13件41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有7件22人。85件150人的违纪案件中,涉及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的有28件104人。
3.职务犯罪发生区域,主要集中于城郊村和欠发达山区。25件53人犯罪案件中,发生在城郊村、城中村的案件有7件20人,欠发达山区的有13件24人。85件150人的违纪案件中,发生在经济发达重镇有24件53人,发生欠发达农村地区的有39件67人。
4.职务犯罪发生领域,主要集中于土地征用、房屋安置、扶贫开发、重大工程建设、农村资源开发领域。25件53人犯罪中涉及土地征收征用款项分发管理的有6件11人,涉及扶贫开发如农业补贴、道路建设、移民补助、救灾补助的有7件10人,涉及农村工程建设如附属工程、集体办公楼建设、政府工程附属设施建设、旧村改造的有6件17人,涉及农村林地、沙石资源开发利用的有5件14人。85件150人违法违纪行为中,涉及土地征用管理领域的有23件50人,扶贫开发领域的有8件8人,工程建设领域的有17件37人。
5.职务犯罪侵害对象主体,主要为村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25件53人犯罪案件中侵害村集体资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集体资源开发的有11件24人,涉及骗取或者虚报国家补偿补助的5件15人。85件150人违法违纪案件中,涉及国家、集体利益的有33件79人。 二、理论假设——社会解组理论下的犯罪形成解释社会解组理论解释的是特定时空背景下为什么犯罪会大幅激增。该理论起源于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当社会被突然发生的严重危机打乱时,社会规范、社会舆论、社会道德意识等就产生混乱或者被削弱,社会对个人的影响作用急剧下降或暂时消失,而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化使个人欲望迅速膨胀,使个人需要失去控制,从而产生失范现象。”[5]在传统的规则丧失权威的时候,实现欲望所能带来的更大奖励刺激着人们,使他们更急功近利,对于控制更不耐烦。恰恰是在欲望应得到更多约束的时候,它们却得到了更少的约束,因此,违规状况和社会反常进一步恶化[6]。由此可知,推动社会解组的主要因素是社会控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个体犯罪心理得到强化,从而加剧了犯罪越轨行为的发生。下图展示的犯罪模型设计将社会解组理论中社会层面社会控制的弱化与个体层面上“潜在犯罪人”犯罪化过程结合起来,二者相互作用,展现犯罪形成全貌(参见图1),但本文的论述主要从宏观层面的社会控制、社会解组来解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对个体微观层面的分析不作详细论述。社会解组最突出的表现是各种正式、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弱化产生越轨行为。西方犯罪学中的社会控制是指越轨的、犯罪的、制造麻烦人行为的规制机制。社会控制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一般社会学传统对社会控制理论分类分为正式的社会控制和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正式的社会控制为国家立法或行政机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具有官方性质的强制性控制,非正式社会控制则为非官方性相对软性的控制,如道德观念、舆论、非政府组织控制等。
三、正式社会控制的失调(一)司法妨碍弱化
司法妨碍出自西方犯罪学的妨碍理论,该理论假设个人实施犯罪是权衡利弊的结果,而权衡害处最大的因素是犯罪行为将会面临刑罚惩罚的风险后果,潜在的或实际的惩罚具有防止犯罪的效果[7]。该理论强调在具有犯罪机会的环境中,潜在犯罪人若对现实存在的客观风险即被抓获的可能性具有强烈感知的时候,其犯罪行为将更多地会被有效遏制,反之当其不能感知或者认为被抓获的可能性极低时,其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妨碍能否实现效果的关键,需要解决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需要刑法具有极高的效用,使犯罪者能认识到违法必究的法律后果;二是刑罚的适用必须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不能过于轻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高发,很大程度上缘于犯罪人或违纪人对职务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没有强烈的感知认识。从表2可知,多数犯罪人主观上认为当前社会上与自己犯罪行为相同的犯罪较多,而这些行为很多都未受到刑罚处罚,至此他们可能就形成了表3的认识,20位被调查犯罪人中16位犯罪时对犯罪风险基本忽略不计。另外,职务犯罪行为从发生到被司法机关或者纪委立案查处的时间期限亦可对他人实施犯罪带来重要影响,期限越短,说明犯罪打击效率越高,潜在犯罪人对实施犯罪的惩罚后果认知越是强烈,越不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反之期限越长,感知越弱,越容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笔者调查的25件刑事案件平均每件被查处的潜伏期为2.8年,纪委查办的63件违纪案件平均每件被查处的潜伏期为3.6年。笔者期间年份的计算方法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受理年份或纪委受理年份减去作案时年份计算得出,因此该数据包含了立案到调查的时间,稍长于实际潜伏期间。 根据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五年的情形,如此漫长的发案潜伏期,无疑将导致更多的案件因为追诉时效的原因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很多犯罪人因没及时被查处,其犯罪行为变得越加猖狂。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前无论是纪委还是司法机关对农村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者相当不足。以Y县人民检察院2011年接到举报线索的查处情况为例,2011年县检察院控申部门共受理信访举报案件58件,涉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案件有30件,而当年内检察机关初查的案件只有6件占总数20%,真正立案的仅4件占总数13.33%。
违法犯罪行为在当下农村笔者随机调查了2007年-2011年间,Y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正处于社区矫正阶段的20名犯罪人,涉及11件犯罪事实,其中8件15人发生于城郊村的职务犯罪,3件5人发生于欠发达农村的职务犯罪。笔者采取约谈的方式,发放了20份问卷,问卷涉及犯罪人作案时经济能力、个人价值认知、村集体财物管理状况、犯罪动机形成等内容。 很多比较多比较少很少7652表3 : 犯罪人调查: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
您认为自己案发可能性大小很大大很小没想过00416除了打击力度不足问题,妨碍理论另一方面强调刑罚或违纪处分必须对职务犯罪主体具有足够的威慑力。查看53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院判决结果,除1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外,其余的43人均只是承担被处缓刑或免除刑罚的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案件中不乏挪用公款14万以上、贪污4.8万、受贿10万元的重大案件,以上数据表明,法院总体上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的刑罚存在量刑畸轻的状况(参见表4)。再看150名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情况,43名开除党籍人员中39人系因触犯刑法犯罪被开除,剩余的111人中被留党查看、撤销党内职务的共71人,79人被保留了其相关职务(参见表5)。可见,纪委处分对村干部而言并未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实质影响。犯罪或违纪处罚后果偏轻,这大大消减了刑罚的威慑力,无法遏制当前日益增长的农村职务犯罪行为。
农村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转变过程中,因为农民不再束缚于土地,人口大量流动,致使农民和基层组织政权关系变得薄弱,农村基层政权逐步弱化。而乡镇官员又因为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地方经济建设,对农村疏于管理,这造成农村基层组织社会控制的弱化,随之而来的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腐败横行、黑恶势力对农村介入更深,犯罪出现高发[8]。当前党委政府对农村基层的管理面临着社会管理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状况,这种滞后性,给农村职务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导致犯罪易发。
由表6可知,当前农村集体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于政府投入,这说明当前农村的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均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但当前政府注重经济投入,疏于组织管理的现状为犯罪提供了机会。以笔者调查的25起刑事案件为例,其中至少有11起案件的发生涉及政府管理上的失职。以笔者调查的M村村干部集体受贿案和康庄工程建设发生的多起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为例:2003年Y县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千村示范”、 “万村整治”工程的通知》,推出了Y县“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2004年M村旧村改造项目作为示范村建设被列入县委重要工程项目,所在地镇政府成立了M村旧村改造指挥部。笔者比对指挥部成员名单发现,除了项目总指挥是县级领导外,常务指挥、副指挥全部是M村村两委成员,此处更不合逻辑的是其副指挥下面的一般成员系国土所、规划所、房管所、驻村干部等公务员。此处,原本一个政府立项、主导的旧村房屋改造工程,其权限从工程设计到施工以及房屋分配等主要权力都集中在了村两委手中。恰是这种政府的放权,使该工程开始之初即房屋草图设计时,就发生了五名村两委成员收受设计公司贿赂的犯罪事实;另外,2003年至2008年间,在Y县实施的康庄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中,先后发生了五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案件,如出一辙的是,政府康庄工程指挥部将康庄道路工程的分段道路均委托给道路所在村的村两委成员。 所有社会类型的社会组织都需要一个机制确保组织内个体行为符合大群体的规范和预期,而社会组织成了维持社会秩序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途径[9]。农村集体组织作为村民自治管理组织,在农村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从制度设计上,它扮演的是组织开展村集体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纠纷、反映村民民意的角色,这是制度赋予村级组织人员的职责,但现实中高发的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不禁使人们对村集体组织运行机制中是否已经对相关人员的职权进行了合理限制产生怀疑,也就是下文要探讨的村集体控制不足的问题。根据现有法律和党委政府农村管理规则,农村基层组织包含了村委会、党支部、经济合作社等组织,这几种组织都是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运行的,因此,笔者将其纳入正式社会控制的范畴。此外,因为村基层组织的集体性特征,这与犯罪学中“集体自我控制“的概念相一致,因此,笔者将村委会为核心、党支部、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组成的村基层组织归纳为村集体组织,集体自身的控制为集体控制。 通过立法对农村集体组织运行规则的考察发现,现阶段农村管理规则的设计已相当完备且相对合理。按照现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浙江省村级组织规则》、《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则的设计,一个农村集体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四大主要机构,相关机构对农村的经济性事务、社会性事务进行了分离,独立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其他机构活动进行监督制约。四个机构将村级事务制定、执行、监督进行了分工安排,因此,规则层面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很难实施违法犯罪,但当前村集体组织违法犯罪仍然在不断地发生,经调查,其存在的原因有三:
一是多个机构组织成员进行共同犯罪,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与其他组成人员的利益共谋,相互包庇,使村集体制衡机制失去了意义。一方面,集体组织相关成员的产生过程存在缺陷。现实中,农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相关主任的产生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但其提名多数仍然由村两委确定,因此,选举产生的个体很多情况下会走向与村两委利益一致的立场。另一方面,村两委成员因为长期的集体生活形成了坚固的利益共同体,导致监督失效。村两委成员、监督委员会成员因为长期的共同工作生活,在利益面前,某些人因无法克服诱惑、碍于情面或担心受排挤,导致了共同犯罪的发生。笔者对20名职务犯罪已发案件的相关人员任期期限调查发现,5人担任一届,11担任二届,3人三届,2人三届以上。二是农村职务行为中某个环节的组织成员不作为,疏于监督。25件刑事案件中有7件系村长或书记因为出纳或报账员的不作为,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该现象形成的原因,主要缘于农村人口的高度流动性,特别对山区而言,部分村干部因为外出经商长期不在岗,职责无法履行,于是其权力被转移给了其他村干部,导致权力失去制衡。三是四个组织成员交叉任职,监督机构不能进行独立监督。笔者在Q镇的调查发现,村两委成员特别是村党支部成员过多占据其他机构职位,造成了村两委监督的失衡,而是否避免交叉任职《浙江省村级组织规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给犯罪发生留下了隐患。
四、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弱化犯罪学集体效能理论认为,工业化和城市化所带来的人口频繁迁徙,导致了邻里关系之间缺少社会关系,较少参与社区组织活动和当地活动,邻里不能对发生犯罪的区域进行有效的管理,这些区域就容易被犯罪人占领[6]162。而邻里中的凝聚力和相互信任是其参与、支持、实施社区社会控制的方式,这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对犯罪的预防作用突出。因此,社会普通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是避免特定犯罪及一般社会控制发挥效用的关键[10]。一旦农村社会中的非正式社会弱化即集体效能的低下,群体不再关注和参与公共事务时,犯罪就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经调查分析,笔者发现以下三项内容对农村集体效能的低下具有重要影响:
(一)传统社会组织功能的失效
早期的农村传统社会组织是以族权和绅权为基础的宗族社会。 族权是以族长为核心的宗族组织,其负责宗族内各项公共事务和社会纠纷的调解仲裁。绅权是一种地方权威,是一个地方地区的领导权力。社会基于血缘纽带紧密相联,社会群体基于对乡绅、族权权威的认同,支持其组织领导社会活动,二者构成了相对有序的传统农村社会格局。但随着社会转型,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开始逐渐没落,农村精英群体出现外流,社会领导权威开始下降,传统社会组织开始逐渐瓦解。但是,当前族权和绅权痕迹并未完全消亡,其表现是宗族中仍保留了族长人员,此外各村的老人协会会长代表了当地农村的权威,二者仍保留着村集体公共事务活动参加者的角色,只是这种角色因为无法得到国家、政府的认可,其功能逐渐被村两委所取代。在此,笔者认为传统社会组织功能的失效并非其自身功能的完全失效而是该功能受到政府和村两委组织的排斥,参与社会公共活动的机会大大缩减,其参与公共活动的权力被剥夺,这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村民基层组织在农村社会中一权独大,横向无法受到其他独立社会组织的约束。一旦国家正式社会控制失调,农村基层组织就得不到更多的外部监管,职务犯罪变得容易。为印证此观点,笔者将从25件刑事案件的发案原因予以阐述。25件刑事案件发案原因中,村民集体上访信访、举报控告的有8件,而根据群体性上访的一般经验判断,上访人员多为同宗族人员,年龄构成上亦以老年人偏多。从经验上可以说,老人组织或者宗族组织能够成为阻却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非正式社会控制重要力量,使农村集体效能得到有效地提升。
为进一步印证笔者的推论,25件刑事犯罪中有一典型案例如下:某村发包筹建村文化娱乐中心,发包主体为村委会和老人协会。村两委在发包过程中,两名党支部成员收受了承包人的贿赂,当该事件被作为发包主体的老人协会会长知晓后,老人协会会长组织村民多次举报上访,使该案得到查处。该案给我们带来的重大启示是如果农村能够拥有更多联系村民纽带的社会组织参与村集体活动,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
(二)村民群己观念异化 “群己”概念最早出自严复翻译密尔《论自由》一书中文的译名《群己权界论》,“群”是指社会公域,“己”是指自己和个人私域。将该概念引伸至一种观念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心和私心的问题,村民“群己观念异化”指村民将那些原本直接关系私人利益的公共活动异化为公家的领域,采取事不关己的态度,造成公共活动无法得到村民的关注和支持,从而导致村民对公共事务的监督失效。而与之相应,传统社会村民“私”的观念,则是一种不断向我扩展的格局结构,费孝通称之为“差序格局”,具体指村民根据生育和婚姻事实发生的亲属关系逐渐向外推及的关系[11]。因此,只要被村民认同的社会关系网络都能被村民纳入私的领域予以关切,这可以推出农民的行动逻辑,一般以家为界限,凡是自家的事就是私人的事情,农民会做得更好,而公家的事,则于己无关[12]。过去社会的家可以扩展为亲族、宗族,但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急剧变化,原本相对扩展的私域被缩小为家庭,家庭之外便成了他人的领域而不被村民关注,村民的社会纽带变得宽松,这便造成农村邻里亲属之间信任度和凝聚力的下降,无法进行团结合作,导致公共事务遭受冷遇,集体利益易于受到犯罪人的侵犯。
异化的群己观念对农村职务犯罪形成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当集体利益受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侵蚀、挥霍,集体工程项目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权力寻租途径时,多数村民将此排除在私域以外,采取了漠视态度,对违法犯罪予以放任纵容,这进一步催化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更多地去实行犯罪。这个结论很好解释了为什么Y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侵犯的对象多数为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由此,我们进一步深问村民为什么会只重视个体利益忽视集体利益?其最根本原因则涉及村民群体心理即一种“搭便车”的心理以及热心公益后存在的高风险性。搭便车心理表现在等着其他人去关心,然后自己分享他人关心后潜在的利益收入,这种不劳而获心理较为普遍。同时,因为热心集体事务,容易得罪村两委成员,而村干部又是农村社会资源的分配者,极可能遭受他们排挤。以笔者调查的M村为例,该村职务犯罪的高发很大程度上亦是村民对村务冷淡,缺乏关心的结果,据笔者与该村因贪污被判处缓刑村书记的谈话中获悉,该村从1999年开始先后向政府、学校、工厂转让了二百多亩土地,村集体获得土地款上千万元,但经过了8年后,该款项被在任村两委花得精光,而村民对此选择了沉默。源自:2012年2月2日汪某访谈,另据汪某交代其卸任时,该村近两百万被原村长盛某拿去竞选连任花费掉,因村级账目混乱无法查实,2005年盛某因涉嫌受贿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三)黑金选举
黑金选举是指农村村委会和党支部选举中,地方黑恶势力、宗族势力,以金钱贿赂介入选举,从而影响选举结果的社会现象。 “黑金选举”是那些以通过贿选或暴力手段干预选举并参与选举后利益分配的违法选举形式,“黑金选举”目的是非法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笔者将此纳入非正式社会控制的范畴,缘于这种选举方式在当前Y县乃至温州某些地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表7、表8反映的正是黑金选举的问题,此外,笔者收集的85件150人的违法违纪案件中有5件22人涉及党支部的贿选。黑恶势力介入选举,伴随着是贿选和宗族势力的介入,这使农村基层组织选举变成了金钱选举、暴力选举,不正当的选举方式导致的结果,不仅促使当选人员更加疯狂地进行权力寻租,而且还离散了村集体的凝聚力。
农村(人数)请客吃饭赠送财物承诺利益上门游说瓯北镇A村916715上塘镇B村613814大若岩镇C村512517经笔者走访了解,一般黑金选举的程序如下:双方候选人想要参与选举必然要成立一个选举后援团,后援团成员可能涉及地方黑恶势力或与候选人有血缘关系的亲密宗族人员,此类人我们可以称之为“桩脚”,“桩脚”的主要活动为拉票买票。候选人为能准确控制自己的票数,会让“桩脚”承包相应的票数,“桩脚”则会根据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确定基本票数,然后再承担相应中间选民的票数份额,中间选民往往成为双方候选人争夺票数的主战场。如此分工,候选人一般对自己选票数具有相对准确的认识,选举结果票数受到极为精细的控制。
观察黑金选举的过程,我们可以发现“桩脚”在选举中的作用非常重要,而选民则在如此操作过程中的投票立场,要么坚定支持自己一方,要么作为中间选民受到双方桩脚的“贿赂”。此时,选民投票的过程,被“桩脚”和候选人看得一清二楚。但无论选民选择哪一方候选人,他必然会得罪另一方候选人及该候选人的“桩脚”,甚至是那些候选人和“桩脚”延伸开的社会关系网络。当各种社会网络中个体的选举“矛盾”转化为群体的“矛盾”、“偏见”时,黑金选举下错综复杂的个体与群体之间正常的社会关系便出现了裂痕。这种裂痕主要集中于两个选举阵营的群体之间以及两个阵营中的个体之间的关系紧张,一个宗族可能出现两派,亲属、邻里关系出现裂痕,因为选举的对立,农村人际关系变得更加疏远。黑金选举所造成的村民及村民群体之间的对立矛盾,使农村的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化,村民关系变得更加僵化,村集体出现了分裂,这给职务犯罪的监督带来了极为负面的影响。
哨虚张声势监视选民恐吓、威胁选民瓯北镇A村7113上塘镇B村9132大若岩镇C村1793五、结论和建议犯罪原因不过是犯罪行为发生以前诸必要因素或条件。对于犯罪原因的探究,变成了对于这些因素及其犯罪行为之间稳定不易之联系的追寻和确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是在各种原因和因素相互作用的情况下产生的,通过Y县农村职务犯罪已发案件发生外部环境中社会控制的探讨,我们发现当前引发农村职务犯罪高发各种原因之间的联系是社会解组背景下正式或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弱化导致,社会控制的弱化使农村治理环境处于相对无序的状态。此时,大量的、集中的和被忽略的无序更容易引发犯罪,如犯罪学“破窗理论”所认为的,一个或两个无序的社会现象并不轻易引起犯罪,而如果无序的状态达到一定的规模或无序的活动非常的频繁时,犯罪等复杂而消极的社会现象就会出现。根据我们对农村基层组织的调查了解,若要预防和控制农村的职务犯罪,其根本出路还在于加强农村的社会控制。 农村职务犯罪预防是司法机关、党委、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群体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社会控制预防。一是公安、检察机关应该改变轻视农村基层职务犯罪查处的态度,从案件管理制度上强化对农村案件的查处,法院则需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刑罚适当;二是政府部门要改变过去对农村社会建设不作为或少作为的工作方式,适当放权的同时应加大监督,党委纪委部门则要摆脱那种宣教式的党风廉政建设,变形式上的监督为实质上的监督,对农村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领域进行有效监察;三是村民自治组织严格遵照相关法律规则的执行,内部机构之间人员不能交叉任职,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监督效果;四是发挥农村传统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建设的功能,老人协会、宗族或者村民自发成立的联合组织,从横向上对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督制衡;五是打击黑金贿选,使村两委选举公正合法进行。只有通过以上正式或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共同干预,才能有效改变农村基层组织监督管理相对无序的状态,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得到有效的预防和减少。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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