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洗染行业服务纠纷调解办法.word
辽宁省洗涤行业服务纠纷调解办法
为了在全省洗涤行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辽宁省洗染业服务质量规范》等法则、法规,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地调解洗染行业服务中发生的权益纠纷,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和洗涤行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省各地的洗衣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经营服务中,由于技术、材料,使用操作不慎、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衣服损坏、遗失及其它事故,洗衣店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二、根据全省大、中城市和县级市的消费水平,消费者到洗衣店洗衣服一般分为高、中、低档。
400元以下的服装,350元以下的大衣(包括中大衣、风衣)为低档;401-650元服装,350-600元的大衣(包括中大衣、风衣)为中档;650元以上的服装,600元以上的大衣(包括中大衣、风衣)为高档。600元以下的皮衣为低档;601-1500元的为中档皮衣;1501元以上的为高档皮衣。。
消费者送洗各类衣服时,应向洗衣店说明衣服原价及穿着时间,洗衣店应把消费者的说明在取衣证上注明。若发生服务纠纷,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坏时可作为索赔的依据。
三、洗衣店营业人员,在接收消费者送洗衣服时,必须将衣服上的破、蛀、服饰、花样等疵病及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并在取衣凭
证上注明,否则, 消费者如有异议,洗衣店可退洗衣费的40%,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洗衣店接受消费者送洗衣服时,发现衣服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或是假冒伪劣织物,不宜洗涤的,要向顾客说明此类衣服不能保证洗涤效果,如果消费者不认可,洗衣店有权拒绝服务。
五、高、中、低档皮装送洗衣店保养时,洗衣店必须依照操作规程,保证色调与原色基本一致,着色均匀一致,手感好。皮衣着浆上光后,发生皮质变硬、裂口、变色等,洗衣店应负赔偿责任。
六、穿用已久的衣服,衣领、袖口、肘部、裤脚、裤裆、膝盖、臂部等部位呈现磨烊状态,营业人员未能在收衣服时向消费者讲明,消费者提出异议,洗衣店可免费给予织补,不负赔偿责任。
七、洗衣店接受消费者送洗衣服时,洗衣方法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凡水洗面积超过50%者,即为水洗。否则,视为欺骗行为,应增加服务费一倍赔偿。
八、对衣服上原有污渍不易辩认的,消费者也不能提供真实情况,洗涤后仍留有残迹,洗衣店事前应在取衣凭证上注明,如洗衣前未加注明,消费者提出异议,应退还洗衣费的40%。
九、无干洗设备的洗衣店,谎称具备干洗技术坑骗消费者,视为欺诈行为,如发生事故,消费者要求予以赔偿的,应按衣服原价给予赔偿,并退还洗衣费。
十、凡属衣服的布料问题和服装加工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缩小、脆化。染色不牢造成的色差,上衣粘合衬洗后起泡,隐迹重现等现象
者,洗衣店应实事求是的 向消费者讲清楚,消费者对此应给予理解。否则,可经质检部门给予鉴定,按鉴定结果确定赔偿与否。
十一、因洗衣店工作上或生产加工方面造成的损坏、丢失等事故依照下列情况予以赔偿。
(一)按衣服穿着时间和档次划分折旧率、分别为:
低档:一年35%、二年50%、三年65%、超过三年75%。 中档:一年30%、二年40%、三年55%、超过三年65%。 高档:一年25%、二年35%、三年45%、超过三年55%。
(二)发生丢失衣服,穿着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的按折旧率分别降低5%予以赔偿。
(三)套装中的上衣占全套价格的三分之二,下装占全套价格的三分之一。
(四)长套裙:裙子占全套价格的三分之二,上衣占全套价格的三分之一。短套裙:裙子占全套价格的三分之一,上衣占全套价格的三分之二。
(五)国外购来服装,比照国内的高档服装折旧赔偿,进口旧服装(服装垃圾)不受本办法保护。
十二、在赔偿时双方按照本办法不能求得解决,由当地消费者协会负责协调处理。如发生衣服质量方面的争议,双方不能求得一致意见时,消费者可持原始购衣凭证和衣服及取衣凭证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确系洗衣店洗涤不当造成的,按本办法给予赔偿,并承担质量检验费。
十三、进行赔偿时,消费者必须提供原始购衣凭证,或者能够证实衣服原价和穿着时间的有效证明(原商店经销商提供的衣服销售时间及价格的证明方为有效证明), 可按照本办法给予赔偿。如果不能提供购衣发票或者不能足以证明衣服原价时,双方可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可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十四、取衣时,消费者应当面检查清楚,如离开洗衣店后出现的问题
洗衣店不负赔偿责任。
十五、自做服装一般按低档或中档处理
十六、本办法解释权在辽宁省洗染行业协会
十七、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辽宁省洗染行业协会
201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