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法律相关研究
【摘要】本文从多角度论述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互相取长补短,维护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律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7-0081-2 本文借鉴结构主义的一些方法,抱着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从考察马克思论述政治经济学的话语结构入手,抽离出“自然/历史”、“共时/历时”、“一般/特殊”、“抽象/具体”四组基本的话语组合方式,为了贯彻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马克思把阐释归入“历史/历时/特殊/具体”,而排斥“自然/共时/一般/抽象”,但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放弃对于“一般/抽象”的探求。他从黑格尔那里继承了辩证法,并把它作为政治经济学的叙述动力所在,而辩证法恰恰是“共时/一般/抽象”的研究方法,那么,“辩证”的叙述动力能否承载历史唯物主义的诉求,马克思是如何在“辩证法”的运动中纳入“历史”的声音,我将通过对商品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解读来回答这两个问题,从中可以看到马克思突破文本的叙述抵达历史的艰辛,这对于语言学转型以来处理文本与历史的关系,以及在后结构主义解构“宏大叙事”的策略下重新找回历史唯物主义的信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学告诉我们市场经济具有竞争性、平等性、开放性和法制性的特征,市场不是万能的,本身还有缺点和弱点,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而法律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市场经济中,健全的法制是协调和处理矛盾、体现公正平等的依据和准则。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必须有严肃健全的法制作保证。否则,有人不择手段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任何经济活动都将难以进行。市场经济承认企业和个人的物质利益,但不是让人们为满足自己的一己私利而不择手段,为所欲为,因此,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治理国家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如上所言,没有法制作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得不到维持,市场经济无法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实行市场经济,人们的利益多元化,价值观也多元化,必然出现与集体主义价值观相背离的个人主义价值观,有的损人利己,有的缺斤少量,有的制假贩假,损害消费者权益,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上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而道德也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从当前客观存在的实际出发,必须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法制建设,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一手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社会主义道德,促进人们和睦相处,互谅互让,减少矛盾的激化,让道德规范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次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创新,形成了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主要思想可以概括为:重视人权保障,加强人权法制建设;通过典型案例倡导平等与正义的司法精神;新中国的政体应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废除伪宪法与伪法统,实质是要求彻底推翻国民党统治;对人民民主专政问题的初步阐明。 第二次创新: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进入了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论准备和初步实践阶段。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逐步创造性地、系统性地阐述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思想,可以总结概括为九大方面:法制建设要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十六字方针”;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制止动乱;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死刑不能废除”;“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贡献主要表现在:1.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指导思想,解决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2.把民主和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强调社会主义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3.重视法制在调节经济关系、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中的作用,强调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在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提出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思想;4.“一国两制”体制下的“一国法律多元”。这些新思想、新论断,与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紧密相连,与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也使我们党和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认识产生了历史性飞跃。 第三次创新: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从“法制”到“法治”,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三次伟大创新,由此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三次大飞跃。其法治思想可概括为:提出并科学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把法制与社会主义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在此基础上把法治国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进一步阐明了党与法治的关系,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必须依法执政;关于讲法治与讲政治,强调“只有讲政治,才能……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出并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过渡,明确提出并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全面揭示了依法治国的本质,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第四次创新:党的十六大以来,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体现在法律和法治思想上,就形成了新的以人为本法律观,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中国的新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了更为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在现阶段,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但有人对“三个至上”进行曲解,只提“宪法法律至上”,这是片面的。因为持这种观点的人不明确党的事业是什么,不懂得宪法和法律本质以及最终目的是什么。其实党的事业与宪法和法律共同围绕人民的根本利益,从不同的角度为其服务,以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依其本质,三者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三个至上”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 生活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中,对于马克思、马克思主义以及《资本论》的态度不得不带有复杂的情感。改革开放是在批判“文革”历史的基础上开启的,而在思想领域则伴随着对于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的清算,以至于在新时期以来很长一段时间,马克思主义不再成为知识人的普遍信仰,但是随着90年代市场化在中国的全面展开,一些曾经借助马克思主义批判和拒绝的东西浮现出来,中国究竟是在“发展主义”的历史允诺中走向“更美好的明天”,还是掉进了“现代化的陷阱”,于是,一部分对社会持有批判立场的知识分子又重新认识到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并把其作为介入社会批判的工具,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幽灵”又回来了(按照法国哲学家德里达的说法,“马克思的幽灵”从没有离开过),或者借用《资本主义的终结》一书的结尾语“因为马克思主义指引我们思考剥削,而剥削还没有终结”,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并没有被历史想象性地“终结”。 正如20世纪法国著名结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路易·阿尔都塞在《阅读》一书的开篇就写道:“毫无疑问,我们都读过《资本论》,而且仍在继续阅读这部著作”,阿尔都塞借鉴结构主义的方法,以哲学家的身份采用“征候读法”来重新阅读《资本论》,以便恢复苏共“二十大”以后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这样一种“保卫马克思”的方法依然是我们今天阅读《资本论》的主要的哲学背景,也使本文的分析不得不打上结构主义的烙印。因为《资本论》首先或许最终是一个文本,尽管马克思从没有打算把自己的思想只呈现在文本中,他更关注文本的实践意义,但是在当下的历史语境中,已经很难获得这份突破文本而抵达历史的自信,或者说支撑马克思信念的哲学根基已经动摇了,尤其是20世纪初期在哲学界发生的“语言学转向”以及最终波及到整个社会人文学科的结构主义,似乎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语境”,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结构主义对马克思的阅读和阐释还依然有效。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资本论》应该属于马克思所深处的历史的“必然”产物(至少马克思这样认为,否则他就不会坚信自己的研究工作是科学的和真理的),这并不是说《资本论》中所讨论的问题不适用于当下的历史,而是一种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正如恩格斯所说:“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本文就试图采用历史唯物主义和结构主义的方法,来论述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叙述动力和话语结构,并通过考察商品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来检验这一系列话语结构及其辩证运动是否能承载历史唯物主义这一叙述任务,这或许也是处理马克思主义的“遗产”以及偿还其留下的历史“债务”的一种方式吧。 阐述“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的问题时,马克思批驳了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对于“个人”的观点,因为“在他们看来,这种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因为按照他们关于人性的观念,这种合乎自然的个人并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造成的”,而马克思认为这“只是大大小小的鲁滨逊一类故事所造成的美学上的假象”,“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换句话说,个人是历史的产物,这实际上也就是马克思为“人”下的定义,即“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把“人”从自然中分离出来,放入历史/社会的范畴,这充分体现了马克思继承文艺复兴以来以人为思考动力和基本出发点的人类中心主义或人本主义的思想,这种立场成为马克思叙述的基本前提之一。 当然,人也有自然的一面,马克思并不否认这一点,“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但是,这里的“兽性”(自然),是一种建立在生物学意义上的尤其是达尔文进化论基础上的自然观,与把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的自然观(如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的思想)有着根本区别,前者虽然不否定人的自然属性,但是却蕴涵着把自然对象化/客体化和以人为认识中心的哲学思想。这种人类中心的观念,是马克思论述的基本前提之一,如在讨论商品的使用价值的时候,确定商品有没有“用”,显然是以人为参照的,而进行商品交换的基本动力,也诉求于对方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即“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也就是说,在物品凝结人类必要劳动时间的不言自明的前提是建立在物品是否具有对人类来说有用的使用价值上,所以“人是一切社会活动和历史活动的主体;没有人就没有社会,就没有历史”,从而确立了历史主义的信念和方法,同时也为人征服自然确立了伦理上的合法性。 【作者简介】王宇:佳木斯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2011级,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部。